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张子慧
4月19日中午,由南京南站开出的D3069次列车上,乘客章女士被头顶行李架突然滑落的26寸行李箱砸中右侧头部。据客运记录显示,行李箱主人杜先生虽陪同章女士就医,并支付了约230元检查费用,但对于章女士后续提出的600元(含交通、误餐等)赔偿诉求,他却坚决拒绝,认为这一要求“已超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
杜先生称,行李箱是发车十几分钟后自行滑落,不排除被其他乘客碰触的可能,并非自己放置时直接掉落。他还提到,双方在列车工作人员面前签署的协调书中,写明“乘客摆放不当”,自己对此并不认同,只是因有事希望尽快处理才签字,“列车员说有旁证能证明是我没放好箱子,但我至今都没看到相关旁证”。章女士虽收到列车长个人补偿的400元及相应退票款,却依旧对杜先生的态度倍感失望。目前,双方经警方调解仍未达成一致,陷入赔偿僵局。
从法律层面看,责任如何划分?
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想表示,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行李掉落伤人事件,行李所有者与铁路运营方均有可能承担责任。
依据民法典过错责任原则,行李所有者即便能够证明行李掉落是他人碰触或不可抗力导致,只要自身存在行李放置位置不当的过错,就不能完全免除自身责任,需根据过错程度对被砸乘客的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铁路部门的安全保障义务也不容推卸。李想律师表示,铁路工作人员未及时排查行李架安全隐患、未制止乘客违规放置行李,均属于未履行法定安全保障义务,一旦因此引发行李掉落伤人事故,铁路部门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荣潇律师表示,向铁路部门主张权利时,可从行李箱规格、安检义务、乘务员提醒义务等方面,主张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行李掉落事故中铁路部门均需担责,司法实践对此已作出过明确回应,铁路运营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合理限度。
上海铁路法院审理的一起七旬老人被行李砸伤案中,审理法院法官明确:作为行李的直接管理人,每位乘客都负有民法上的谨慎注意义务;铁路运营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而是以合理范围、合理限度为前提。铁路运输企业已通过广播、滚屏等方式持续履行安全提示义务,列车员也按规定巡视车厢。大件行李箱从放置到掉落只有短短十秒,该意外难以苛责运营管理者能够预判和制止。
为何规定是“建议”而非“必须”?
据12306客服回应,高铁车厢上方行李架仅适合放置双肩包、20寸以下小型行李箱,26寸属于大件行李,官方建议乘客将其存放在车厢连接处的大件行李专属区域。但关键在于,这一要求仅仅是“建议”,并非具有强制约束力的禁令,铁路部门也并未出台明文规定禁止26寸及以上行李箱放置在普通行李架上。
规则的模糊性,直接导致实际乘车过程中,超大行李违规上架完全依靠乘客自觉。列车工作人员即便发现此类问题,也只能进行劝导和提醒,却无法采取罚款、拒载等强制手段——因为缺乏强硬的管理依据和执行权限。久而久之,乘客的出行惯性彻底盖过官方建议,本应发挥安全防范作用的行李存放指引形同虚设。
为何铁路部门不出台刚性管理规定?李想律师坦言,一方面是现实执行难度大,不同高铁车型的行李架承重、规格差异较大,实际乘车过程中,工作人员很难对行李尺寸进行精准查验;另一方面,或许存在规避法律风险的考量。若明确出台大件行李禁止上架的刚性规定,一旦发生行李坠落事故,且铁路方未能及时有效制止,就会构成“明知违规而未作为”,需承担更为直接、明确的法律责任。而当前的建议性表述,能让铁路方以“已履行提示义务”为由获得抗辩空间,这种柔性管理模式,本质上形成了公共安全的“风险悖论”。
而此类行李掉落伤人事件也绝非个例,社交平台上频频出现的相关经历分享,早已印证了这一问题的普遍性。
如何让出行更安全?需要多方共同努力
想要守住旅客“头顶上的安全”,必须打破柔性管理困局,让规则清晰化、责任具体化。
铁路部门应摒弃模糊的建议性表述,结合不同车型行李架实际承载情况,细化行李存放刚性标准,明确各类车型行李架的承重、尺寸红线,制定可操作、可检查、可落实的作业规范,从源头杜绝超大行李违规上架的问题。
同时,要进一步压实运营管理责任,优化大件行李存放服务,强化列车全程巡查管控,杜绝“只提醒、不管理”的形式化做法,切实履行法定安全保障义务。
对于广大旅客而言,应主动遵守高铁行李存放相关规定,自觉将大件行李放置在车厢指定区域。规范放置行李,不仅是遵守乘车规则,更是对自身和他人生命安全的基本尊重。
600元的赔偿争议终会尘埃落定,但D3069次列车上的这场意外,不该被轻易淡忘。唯有把模糊的口头建议转化为清晰的责任清单,把柔性劝导升级为刚性管理规范,把安全责任意识融入每一个出行细节,才能彻底消除高铁行李安全隐患,让每一位旅客的归途都能安心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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