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第九中学:

你(单位)于2026年4月22日提出的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行政许可申请,我办已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1项和第3项、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97号)第十五条、十八条之规定,决定予以批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你单位在易俗河镇青光村,湘潭县第九中学校内,拟建设湘潭县第九中学新建教学楼和学生宿舍项目。根据湘潭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等资料,该项目报建总建筑面积9431.92㎡,地面以上建筑面积9431.92㎡。根据《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297号令)、湘动办发〔2023〕2号文等,经审查,该教学楼地面以上建筑面积5570.94㎡,学生宿舍楼地面以上建筑面积3860.98㎡,计费面积计算比例为4%,折算需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377.28㎡,其应建防空地下室小于1000㎡,符合易地建设相关规定,拟按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为512元/㎡,教学楼依政策减半征收,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民币:壹拾叁万陆仟壹佰贰拾元叁角贰分,小写金额¥136120.32元。

二、该项目在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时,我办将核实规划报建面积与实际建设面积是否一致,面积不符或超过此次实际缴费面积的,我办将对你单位追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三、本决定书有效期限为2年,项目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批复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我办申请延期。项目在决定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得批准的,本决定书自动失效。

四、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湘潭县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6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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