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刑事危机,当事人会通过各种方式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结果,即最轻微的刑事后果。而办案人员的诉求和职责是查明案件事实、固定证据材料,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双方存在天然的立场矛盾,这种矛盾表现在当事人和办案人员行为之间的博弈。

在大部分案件中,我们都可以发现这种博弈呈现出来的结果是:随着刑事诉讼的推进,案件事实真相越来越清晰,有罪无罪的判断越来越清晰,当事人辩解的理由越来越充分,只要当事人认为对其案件辩护有利,各种辩解理由层出不穷。

一、事实真相越来越清晰

纵览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就可以发现,大部分当事人在接受调查时都会趋利避害,担心自己会承担刑事责任,进而首先否认、抗拒。

在各种审讯经验技巧的“攻势下”后,大部分当事人都会逐渐招供,逐渐承认部分自己组织、策划、参与的事实。从否认、抗拒到逐渐交代案件事实,供述的案件事实越来越深入,慢慢展现全部事实经过,犯罪事实被“剥洋葱式”逐渐呈现,真相越来越清晰。

办案机关对于罪与非罪必须有结论,因此不论事实真相如何,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办案机关都会让事实真相越来越清晰,罪与非罪有个“了断”,罪与非罪存疑也是另一种“真相”。

刑事案件审讯过程,是事实真相从不清晰到清晰的过程,只是有些案件这个过程时间短,有的案件这个过程特别长。这是当事人与办案人员之间的博弈过程。少部分案件中,即便当事人始终不配合,办案人员也能够通过其他证据,逐渐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二、辩解理由越来越充分

纵观刑事诉讼过程,可以发现当事人往往会从一开始的茫然慌乱,到逐渐成为“老油条”,其辩解理由会越来越多,看起来越来越充分。

一方面,他们会通过自己的学习、交流,寻找更充分的辩解理由;

另一方面,在律师的协助下,当事人知悉了涉案罪名的相关法律知识、争议焦点、定罪量刑的关键,对他定罪量刑所需要达到的证据标准等专业辅导意见后,为了追求更好的裁判结果,当事人也可能会为自己寻找各种各样的辩解理由,让其辩解更加充分。

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断研究法律、案例、案卷材料,为当事人寻找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理由,辩护意见会越来越充分。这些辩护意见的内容很快也会成为当事人的重要辩解。直到辩护方案确定、辩护意见定稿,当事人的辩解才会最终形成。

❝ 真正的无罪案件,无论从哪个角度论证都是无罪的,只要有一个无罪的理由成立,就应该做出无罪的裁判。而不同的角度就是当事人的不同辩解理由。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的辩解理由会随着诉讼进展而越来越多。当事人在接收到越来越多的知识、经验和讯息后,会自觉继续完善补充到其辩解内容和细节中,让其辩解更加丰满,理由越来越充分,更加真实可信,这都是正常表现。

⚠️ 需要指出的是

在当事人与办案人员博弈过程中,当事人寻求越来越充分的辩解理由,难免会发生辩解理由的变化问题。

从辩护角度,善变的辩解可信度差,即便具有一定合理性,也会降低被裁判者采纳的可能性。尤其是刑事诉讼后期的各种无罪或罪轻辩解理由,裁判者往往会按照更严格的标准来审查。

相反,裁判者更加相信合理且稳定、一致的辩解,尤其是当事人最初的那几次询问、讯问笔录中的辩解。

但很多案件当事人辩解理由发生变化在所难免。因为:

  • 当事人辩解能力逐渐提高

  • 办案机关的调查逐渐深入

  • 律师不断研究寻找更好的辩护方案

  • 律师不断为当事人提供相关法律辅导

当事人为寻求最优的案件处理结果,辩解理由发生变化也就在情理之中。在现有辩解理由明显无效和增加有效辩解理由导致辩解可信度有所折扣之间,两害相权取其轻,当事人大概率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