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媒体报道,家住辽宁省大连市的潘永嘉三十年前,在大连周水子机场被盖州市公安局以涉嫌走私犯罪被抓,其称合法购买的2859.2克黄金也被扣押。当年,潘永嘉的妻子缴纳5万元保证金后,潘永嘉被取保候审。潘永嘉称,他至今没有收到包括撤案决定书、终止侦查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等在内的任何案件终结文书,未被告知案件处理结果。
潘永嘉称,在提出国家赔偿申请前,曾多次向盖州警方询问其涉嫌的案件处理情况及索要黄金。盖州警方以涉及的案件的主要承办人已经去世,另一经办人也已退休,以及2012年洪水淹没银行旧址,档案丢失,账目被毁,无法查找等原因拒绝。
2026年1月6日,潘永嘉委托律师提出赔偿申请。盖州市公安局于1月8日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书》显示,该局经审查认为,综合现有证据材料,潘永嘉的请求已超过时效,不符合申请条件,决定不予受理。
最新进展,4月25日,盖州市公安局主动与潘永嘉的代理律师取得联系,询问潘永嘉的要求,双方已约定见面沟通赔偿事宜,律师认为“和解的可能性很大。”
宪法明确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刑事扣押的前提是涉案、与案件有关,且案件终结后应及时返还合法财物。潘永嘉未被起诉、未被定罪,黄金被认定为合法财产的可能性极高;30年不返还,构成违法扣押与侵占公民合法财产。至于说国家赔偿时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算。潘永嘉长期未收到结案文书,无法确认权利受损,时效就未起算。至于档案损毁、承办人去世等,更不能成为免责理由。办案机关责任不因人员变动、档案丢失而免除,警方仍负有查清、返还、赔偿的法定义务。一个社会,只有私有财产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个人或组织不能以任何理由侵占,这样的社会,才是一个人人感到安全的社会。这样的法律环境,才能促使民营企业家无忧无虑地进行投资,否则,辛辛苦苦经营所得,一夜之间就化为乌有,谁都没有投资的信心和勇气。
此案中,潘永嘉不但可以要求退回2859克黄金,还可以要求退还5万元保证金+利息;对30年挂案造成的名誉、精神损害予以适当补偿。这些都是他应有的权利主张。
但,怎么个和解法,是给予国家赔偿吗?国家赔偿是花纳税人的钱,当事人的2859克黄金,到底去哪了?是被当初的办案人员私吞了?还是上缴国库了?如果是上缴国库,那就算是皆大欢喜了,把老人的黄金退给老人,这就算是办案失误吧。
《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期限届满必须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取保30年未解除、未结案、未告知结果,构成严重程序违法与超期挂案。
虽然30年过去了,但必须倒查,给公众一个交代,否则,他们胡乱办案或者是贪赃枉法,为什么让无辜的纳税人去承担这些代价?如果只赔偿而不追责,这会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乱办案、违法办案,最后大不了公家赔钱,没人受罚,权力自然容易被滥用,这会让更多的人铤而走险。今天是30年扣黄金不还,明天就会有类似的违规扣押、随意限制人身自由等。
对当事人必须依法赔偿、返还财物、补偿损失、出具结案文书,修复被侵害的合法权益,这是底线。对执法单位倒查当年办案流程、财物扣押保管漏洞,整改内部管理制度,杜绝同类长期挂案、涉案财物乱象。对有重大违法情节的办案人员,必须依法追责。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