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

企业可以降低标准 “省钱” 吗?

一旦发生工伤

员工实际领取的工伤保险待遇

远低于本人实际工资水平

差额该由谁补足?

近日,合山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给出明确答案:企业未按员工实际工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导致工伤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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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4 年 7 月,王强(化名)入职甲公司从事井下采掘工作,甲公司以 4600 元 / 月为基数为王强缴纳工伤保险。同年 12 月 9 日,王强在井下作业时被煤块砸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并被认定为工伤。2025 年 6 月,王强提出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社保中心依据4600元的缴费基数,向王强核发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共计7万余元。王强发现该工伤待遇远低于按自己实际工资计算应得金额,认为甲公司未如实申报缴费基数,导致其待遇受损,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补足差额20万余元。

仲裁委审理后,裁决甲公司向王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共计10万余元,对其他请求不予支持。王强不服,向合山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以其实际月平均工资8700元作为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

诉讼中,甲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农民工协议工协议书》约定了王强的岗位基本工资,因此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协议约定工资计算,公司已按仲裁裁决支付了相应赔偿,不应再承担额外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企业负有按员工实际工资足额缴纳工伤保险的法定义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王强的实际月平均工资为 8700 元,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甲公司应按此标准申报缴费基数。而甲公司实际申报基数仅为 4600 元,明显低于实际工资。

社保中心依据缴费基数核发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均低于按王强实际工资计算应得的金额。该差额系因甲公司未依法足额缴费所致,故应由甲公司承担补足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甲公司向王强支付各项工伤待遇差额共计 15 万余元,扣除已履行部分,甲公司仍需支付 4 万余元。

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不是 “选择题”,更不是企业的 “省钱工具”。

为降低用工成本而低报缴费基数,一旦发生工伤,员工依法应得的待遇将大幅 “缩水”。对于这部分差额,需由企业自行补足,不能转嫁给社保基金,更不能让员工承担。

本案中,企业看似 “省” 下了一笔社保费用,最终却要为补足差额付出更大代价,可谓得不偿失。

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既是法定义务,也是防范用工风险的根本之策。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来源:合山市人民法院、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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