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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和《甘肃省农业农村厅 甘肃省公安厅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甘肃省水利厅 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全省自然水域继续全年禁渔的通知》(甘农渔发〔2026〕5号)精神,现就全市境内黄河干流及各级支流自然水域实施禁渔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渔范围

全市境内黄河干流及祖厉河等各级支流自然水域。

二、禁渔期限

2026年4月1日至2031年3月31日。禁渔范围内实行全年禁渔,同步执行农业农村部黄河休禁渔制度相关规定。

三、禁捕物种

自然水域内所有天然渔业资源物种,包括鱼类、甲壳类、两栖类、哺乳类等全部水生生物。

四、禁止涉渔行为

(一)禁止除批准备案以外的一切捕捞行为;

(二)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捕捞活动;

(三)禁止携带电鱼机、毒饵、炸鱼装置等进入禁渔水域;

(四)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渔具;

(五)禁止在鱼类重要的产卵场挖沙采石;

(六)禁止向自然水域非法放生;

(七)禁止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域内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八)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非法捕捞船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停泊等服务。

五、特别规定

(一)因科学研究、繁育、捕捞过坝、增殖放流或者其他特殊需要确需捕捞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执行;

(二)全市境内黄河干流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全年禁止垂钓;其余区域每年3月1日0时至7月31日24时禁止垂钓;

(三)鱼类繁殖期(4月1日至7月31日),全市境内与黄河干流及各级支流相通的排碱渠、黄渠、河道等水域,禁止一切捕捞行为。

(四)全市境内与黄河干流及各级支流相通的排碱渠、黄渠等水域,捕捞到国家级、省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若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受伤,应及时报告属地渔业主管部门,开展收容救护工作。

六、法律责任与法律适用

(一)违反本通知及国家相关禁渔规定的行为,具体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执行;凡其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犯罪构成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二)涉及自然保护地等相关水域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涉及外来入侵物种管理的,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违法行为行政责任如下:

1. 一般违规捕捞(已入刑的除外):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从事捕捞活动,或使用禁用渔具、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网具进行捕捞,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

2.违规垂钓:在禁渔区、禁渔期违规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制造、销售禁用渔具:制造、销售禁用渔具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刑事责任如下:

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立案追诉:(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价值五千元以上的;(二)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五十公斤以上或价值五百元以上的;(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七、社会监督

欢迎广大群众、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监督,举报非法捕捞、非法交易等行为,共同守护黄河流域生态安全。

监督举报电话:

白 银 市 农 业 农 村 局: 0943-8311747

白银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0943-8318312

平川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0943-6628110

会宁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0943-3591565

靖远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0943-5980317

景泰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0943-5937875

白银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22日

★来源:白银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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