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现对以下无法交回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公告牌证作废。

一、作废号牌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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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号牌作废通行规定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以上公告内电动自行车号牌正式作废。

作废号牌不再具备上路通行、登记备案、合法使用法律效力,任何单位、个人严禁冒用、套用已作废号牌上路行驶。

一经发现套用、使用作废号牌交通违法行为,交警部门将严格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请广大车主相互转告,自觉遵守通行规定,文明安全出行。

2026年4月21日

来源:辛集交警微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