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沈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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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24个全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为进一步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与健康科普知识,提升用人单位主体责任意识和劳动者自我防护能力,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病防治所专家围绕职业病界定、病种分类、权益保障、诊断流程等市民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权威解读,全方位科普职业健康核心常识,切实守护广大劳动者身体健康与合法权益。

问题一:什么是职业病?

《职业病防治法》中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划重点:《职业病防治法》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

问题二:我国职业病的种类有哪些?

我国现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十二大类、135种,其中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19种)、职业性皮肤病(9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4种)、职业性化学中毒(59种)、物理性因素所致职业病(7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3种)、职业性传染病(5种)、职业性肿瘤(11种)、职业性肌肉骨骼疾病(2种)、职业性精神和行为障碍(1种)及其他职业病(2种)。

划重点:在我们国家,只有《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疾病才属于可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职业病病种,继而经伤残鉴定划分致残等级后享有相应待遇。

问题三:职业病与职业相关疾病有区别吗?

职业相关疾病则指多因素相关的疾病,与职业有联系,但现今不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比如,办公室“久坐一族”的肩周炎和颈椎病、教师的咽炎和下肢静脉曲张等。

划重点:职业病是指某一特定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疾病,有立法意义。

问题四:职业相关疾病未来可以纳入《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吗?

在国家经济发展不同阶段,某些职业相关疾病可纳入职业病。当前,新材料、新技术广泛应用于工业生产,新的职业健康问题不断呈现,同时伴随着国家社会保障能力的进一步提高,与国情相适应的职业病目录将会适时进行调整。

划重点: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深入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2025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版《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新增了腕管综合征(限于长时间腕部重复作业或用力作业的制造业工人)和创伤后应激障碍(限于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的人民警察、医疗卫生人员、消防员等职业人群)两种职业病。

问题五:劳动者可以去何处申请职业病诊断?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问题六:申请职业病诊断需要哪些资料?

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问题七:对诊断结论有异议怎么办?

当事人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诊断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

沈阳晚报、沈阳发布客户端

记者 尚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