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汪某是某公司的一名司磅员,该岗位实行24小时在岗制度,其在工作期间突发身体不适,前往诊所就医后返家服药,在家依旧通过电话处理公司工作,最终不幸在家中死亡,医院推断其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事后,公司为汪某向洪洞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公司遂将县人社局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重新作出认定。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4月21日,山西霍州市人民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撤销洪洞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其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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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据图虫创意

24小时在岗员工不适就医

回家服药电话办公猝死,未认定工伤

汪某在洪洞县某公司担任司磅员,自2016年3月入职,负责公司进出料过磅、统计报表等工作,岗位实行7×24小时值守、自行调休模式。

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7日17时许,汪某因突感身体不适,于18时35分到某卫生室就诊,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医嘱饭后服药。汪某返回家中服药。7月7日23时48分,某医院接到120求救电话,立即派车前往。23时59分到达现场,汪某仰卧于床上,2025年7月8日1时13分,汪某被宣告死亡。

2025年8月5日,公司向洪洞县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包含死亡事故报告。报告载明,汪某在就诊期间及居家服药前后,均接电话处理公司业务,其仍是过磅岗位,24小时持续工作。2025年8月12日,洪洞县人社局对汪某的妻子陈某进行询问,陈某陈述:“20时左右,汪某吃完饭也吃了药,我见他拿档案袋在客厅沙发处核算数据。23时左右,我见汪某在卧室床上躺着,说胸口难受,我叫邻居过来,邻居拨打120后将其送医院救治。”

2025年10月9日,洪洞县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将该决定书送达给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2025年10月14日由其签字确认。该人社局认为,本案中,汪某的情形既不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也不符合“突发疾病后直接送医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法定情形,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另查明,汪某死亡前,厂里有进料业务,汪某在厂里负责过磅、发袋工作,24小时在岗,其工作内容包括过磅及袋料日报、月报统计。

死亡过程存在连续性

一审判撤销人社局决定并责令重新认定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本案中,2025年7月7日17时,汪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感不适,请假看病,7月8日1时13分宣告死亡未超48小时,汪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感身体不适致死亡的过程存在连续性。

汪某在某诊所诊疗后,因对病情严重性没做出准确判断,选择回家,合乎普通劳动者自救选择与日常情理。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死亡结果存在其他原因的情况下,仅以汪某回家行为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缺乏充分证据,故予以撤销。综上,法院判决:撤销洪洞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洪洞县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重新对洪洞县某公司的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包程立

审核 王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