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强度、快节奏的技术研发领域,一些企业同时采用“弹性工作制”和“加班审批制度”来进行管理。

然而,当公司通过微信群、晚间会议等方式实质性安排员工加班,却以“未经审批”为由拒绝支付加班费时,法律会如何认定?

劳动节临近,4月28日,杭州中院通报近五年杭州法院劳动人事争议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杭州法院人工智能企业与从业人员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其中,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就对此给出了明确答案。

孙某是一家智能科技公司的算法工程师,不久前,升任算法部负责人,主要做语音识别技术的研发。

“正常全勤时间:早上9点半,晚上10点半。”孙某记得很清楚,领导不止一次在微信工作群里发过这样的通知。群里同样出现的还有“公司同事加班情况公示”。领导还贴心地表示,会给加班同事做好后勤保障。

工作日晚上开会更是“家常便饭”。钉钉打卡记录着孙某每天的工作时长。

因个人原因离职后,孙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但仲裁结果不如预期,他提起诉讼。

法庭上,某智能科技公司拿出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认为在设有加班审批制度的情况下,加班必须走流程、经审批才能认定。即使孙某有打卡记录,但没经过审批,不能算公司安排的加班。

孙某提出,公司在微信工作群里反复通知工作时间、安排晚间会议、表彰加班行为,“如果公司都不把审批制度当回事,怎么能转过头用它来拒绝支付加班费?”

法院认为,孙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例会纪要等证据,足以证明某智能科技公司多次要求孙某在工作日晚上参加公司会议,并在工作群通报嘉奖工作日晚上加班的员工。这些事实表明,公司确实存在安排孙某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客观情况。

因此,对于孙某主张的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费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孙某在职两年多的加班费,共计14万余元。

“加班审批制度不能滥用。”杭州中院民五庭法官胡宇特别强调,休息权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如果企业确实因为生产经营需要,并且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安排加班,就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依法足额支付加班费。

胡宇指出,部分企业实行加班审批制度,这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范畴,本身没有问题。但行使这项权利时,必须遵循合理、审慎的原则,不能滥用优势地位来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当公司通过微信群通知、会议安排、工作指令等方式,实质上已经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时,即便没有走审批流程,加班事实依然成立。

“如果劳动者提供了确凿证据,证明企业在休息时间安排了工作,那么企业就应该支付相应的加班费,不能以‘未经审批’为由拒绝。” 胡宇表示。

加班审批制度不是一张可以随意使用的“免责金牌”,技术研发也不应以牺牲劳动者健康为代价。企业想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重视人文关怀,为劳动者提供健康、稳定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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