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商事调解条例》正式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商事调解工作的行政法规,共计33条,补齐了商事调解顶层立法短板,重塑行业规则、监管体系与发展格局。渤海调解院院长刘瑞接受《调解周刊》独家专访时分享了相关思考。
调解周刊:刘院长,您好。2026年5月1日《商事调解条例》正式落地施行,作为我国商事调解领域首部国家级行政法规,您如何评价本次立法的时代价值与里程碑意义?
刘瑞:您好。《商事调解条例》的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商事调解彻底告别“无专门立法、无统一标准、无系统监管”的发展阶段,正式迈入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国际化的全新发展周期,是我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营商环境法治建设的重大里程碑。
长期以来,商事调解凭借高效、保密、低成本、不伤商事合作关系的优势,成为国际主流的商事争议解决方式,但国内行业一直存在规则散乱、准入不一、公信力不足、协议效力保障弱等突出问题,难以匹配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需求。本次《条例》共33条,体系完整、逻辑严密,从适用范围、管理体制、机构准入、人员资质、办案规则、监督惩戒到行业保障、国际发展作出全链条制度设计,既有效解决了行业历史痛点,也为市场主体提供了稳定、可信、可预期的商事纠纷解决路径,对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和长远价值。
调解周刊:本次《条例》清晰界定了商事调解的适用边界,采用“正面列举+反向排除”模式,您认为这一界定最核心的作用是什么?
刘瑞:这一界定的核心价值是精准定位、划清边界、聚焦主业,彻底厘清了商事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功能差异。
《条例》明确,商事调解专门适用于贸易、投资、金融、运输、房地产、工程建设、知识产权等纯市场化商事争议,聚焦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业纠纷。同时明确排除了婚姻家庭、继承、监护、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等争议,此类纠纷有专门的调解和维权渠道,不适用商事调解机制。
这样的划分,让商事调解彻底剥离民生家事、劳动消费等非商事领域纠纷,牢牢立足市场化、专业化、商事化定位,保证调解机构、调解员集中专业力量服务商事主体,大幅提升商事纠纷解决的专业性和精准度。
调解周刊:《条例》确立了全新的商事调解管理体制,能否为我们通俗解读这套监管体系的运行逻辑?
刘瑞:简单来说,就是建立了“国家统筹、地方监管、行业自律”三位一体的闭环管理体系,彻底终结了过去商事调解“多头管、分散管、管不到位”的乱象。
在国家层面,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商事调解工作的整体指导、规范和行业统筹规划,把握行业整体发展方向和顶层规则;在地方层面,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商事调解工作的日常指导、规范和监督管理,压实属地管理责任;在行业层面,商事调解行业自律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行业自律,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监督指导。
这套体制权责清晰、层级分明,既有国家层面的统一规范,又有地方落地的实操监管,辅以行业自律补位,能够有效保障整个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调解周刊:本次《条例》对商事调解组织和调解员设置了明确的准入门槛,这对行业发展会带来哪些深远影响?
刘瑞:机构和人员的准入标准化,是商事调解公信力重塑的核心关键,将直接推动行业洗牌、提质升级。
在机构层面,《条例》明确了严格的设立条件:要求发起人为非营利法人、名称含“商事调解”字样、拥有固定住所和章程、30万元以上资产、5名以上持证调解员及专职工作人员,同时明确了机构变更、注销、名册公示制度。这从源头杜绝了无资质、无实力、不规范的机构无序开展商事调解业务。
在人员层面,《条例》细化了四类调解员任职条件,围绕法律职业资格、从业年限、专业职称、从业经验严格筛选,同时允许聘任境外专业人士并实行备案管理,既保证了队伍的专业性、公正性,也为涉外调解储备了高端人才。
整体来看,高标准准入机制将淘汰一批零散、不规范、专业性不足的小微机构,倒逼行业走向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全面提升商事调解的社会公信力和市场认可度。
调解周刊:程序规则和法律效力是市场主体最关心的问题,《条例》在调解程序、保密规则、协议效力方面有哪些重大突破?
刘瑞:《条例》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补齐了程序短板、夯实了效力闭环,让商事调解从“柔性协商”变成“刚性可信”的法定解纷方式。
首先,确立四大核心原则,即自愿、合法、诚信、保密,守住商事调解的底层逻辑,充分尊重企业意思自治。其次,细化了中立、回避、披露、保密等关键规则,调解员遇有利害关系需主动披露并退出调解,调解全程不公开、信息严格保密,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商誉。同时明确调解终止情形,避免恶意拖延、滥用调解资源的行为。
最关键的是效力升级。《条例》明确商事调解协议具备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获得强制执行力;针对涉外纠纷,还可依据国际条约申请跨境执行,真正形成了“调解达成协议+司法确认兜底+跨境执行保障”的完整闭环,彻底解决了过去企业担心的“调解无用、协议无效”的核心痛点。
调解周刊:《条例》多处提及商事调解行业国际化发展,这释放了怎样的政策信号?对我国涉外法治建设有何意义?
刘瑞:这是本次立法最具前瞻性、开放性的制度设计,充分贴合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的国家战略。
《条例》明确提出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商事调解组织、提升行业国际竞争力,支持国内机构境外布局,允许境外调解组织在自贸区、海南自贸港试点展业,支持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同时鼓励行业参与国际商事调解规则制定、开展国际人才培养和能力互认、深化跨境交流合作。
这些举措意味着我国商事调解不再局限于国内纠纷化解,而是主动融入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体系,从被动适用国际规则转向主动参与规则制定,能够有效提升我国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领域的话语权,为“一带一路”经贸合作、跨境投资、国际贸易保驾护航,完善我国涉外法治服务体系。
调解周刊:站在行业发展角度,您认为《条例》施行后,整个商事调解行业将迎来哪些结构性变革?
刘瑞:2026年将成为商事调解行业的“规范化元年”,行业会迎来四大结构性变革。
第一,公信力重构。商事调解正式入法、入规、入体系,从民间调解升级为法定争议解决机制,社会认可度、企业信任度大幅提升。
第二,市场价值释放。相比诉讼、仲裁,调解低成本、高效率、保商誉、可修复合作关系的优势更加凸显,将成为企业化解商事纠纷的首要优选方式。
第三,行业格局重塑。粗放式、零散化的中小机构加速出清,合规、专业、品牌化的头部机构将主导市场,行业集中度持续提升。
第四,服务能级升级。行业从单一国内纠纷调解,转向国内+涉外、线上+线下、常规+高端的多元化、国际化服务模式,全面适配新时代商事争议解决需求。
调解周刊:作为专业商事调解机构,渤海调解院接下来将如何对标《条例》要求,推进合规升级与服务升级?
刘瑞:《条例》既是行业规范,也是机构发展的行动纲领。渤海调解院将全面对标新规,做到合规先行、专业立身、服务赋能、开放发展
一是全面合规整改。严格对照条例准入、治理、公示要求,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利益冲突审查、投诉处理、信息公开机制,规范收费标准与办案流程,按时完成执业资质合规备案,打造阳光规范的调解服务体系。
二是强化人才建设。聚焦金融、知识产权、工程建设、跨境贸易等重点商事领域,吸纳资深法官、律师、仲裁员及行业专家组建专业化调解队伍,常态化开展条例培训、实务研修、涉外能力训练,打造复合型专业人才梯队。
三是升级服务模式。优化线上线下一体化调解机制,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提升调解效率,常态化开展诉前、诉中、跨境专项调解服务,帮助企业快速化解纠纷、修复商业合作、降低维权成本。
四是深耕行业与国际发展。积极开展条例普法宣传,培育商事调解文化;加强行业交流与跨境合作,对接国际调解规则,助力我国商事调解行业高质量、国际化发展。
调解周刊:最后,请您对我国商事调解行业未来发展做一个整体展望。
刘瑞:《商事调解条例》的落地,为行业发展按下了“加速键”。未来,商事调解将深度融入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大局,成为多元纠纷化解体系的重要支柱、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抓手、涉外法治建设的重要载体。
在法治护航下,商事调解行业将持续走向规范化、专业化、智能化、国际化,以中立、公正、专业、高效的服务,化解商事矛盾、稳定市场预期、激发市场活力,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对外开放贡献坚实的法治力量。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调解员队伍持续壮大、调解技术不断迭代、数字平台加速普及,商事调解将从“被动响应”转向“主动预防”,从“个案解决”升维为“系统治理”,真正成为市场主体信赖的首选解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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