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四川高院联合司法厅召开“十四五”时期行政审判、行政复议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四川高院发布了2025年度全省行政审判典型案例。达州法院报送的“某镇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周某诗责令限期拆除非诉执行案”入选。
案例八
违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修建房屋应依法拆除
——某镇政府申请强制执行周某诗责令限期拆除非诉执行案
01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某镇政府执法人员在某村排查中发现,周某诗未经用地审批搭建钢棚房并入住。经测绘,周某诗违法占地面积158.66平方米(永久基本农田149.26平方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9.40平方米)。2025年2月,某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周某诗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修建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2025年3月10日,某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周某诗退还非法占用土地158.66平方米并恢复土地用途;2.周某诗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房屋,并告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2025年9月10日,某镇政府向周某诗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告知周某诗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周某诗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且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某镇政府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02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诗未办理审批手续占用土地搭建房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之规定,某镇政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周某诗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催告后周某诗仍不履行义务,某镇政府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遂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某镇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某镇政府自行组织实施。
03
典型意义
永久基本农田是保障粮食安全的压舱石。我国对永久基本农田实行最严格的特殊保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当前农村“未批先建”现象仍时有发生,执法难度大,行政机关能否严格执法、人民法院能否依法支持,很大程度影响耕地保护制度落地成效。本案中,行政机关履行法定程序后,作出强制拆除行政处罚决定并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准予强制执行,既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有效实施,也向社会释放了严格保护耕地的司法态度:耕地保护没有例外,合法建房必须先行办理用地审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无论房屋是否建成,均面临被拆除的法律后果,执法不会因既成事实而妥协。
编写人: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唐琴
达川区人民法院 谭舒文
来源: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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