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爱生命
切莫酒驾
勿存侥幸心理
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4月18日,大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古城中队民警查获一起当事人四次酒醉驾(两次酒驾,两次醉驾),且第四次饮酒后驾驶报废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
当日,古城中队执勤民警在辖区上大线24公里+900米处设置临时检查点,7时47分许,民警在对云LGH58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人何某某身上有浓烈酒气,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驾驶人何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31mg/100ml。
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何某某曾于2023年1月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查处,2024年11月因酒后驾驶被罚,2025年7月再次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依法处理,此次是第四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同时,调查发现其驾驶的云LGH582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
目前,案件正在办理中。
来源:大理交警
编辑:唐恋
值周:黑浩川 胡亚玲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二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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