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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胡村法庭立足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调判结合,高效化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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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某小区保安张某按物业公司安排挪动车辆,不慎碰撞业主私家车,产生维修费用数千元。三方就赔偿责任争执不下,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张某辩称:“我只是在完成公司安排的任务,这笔损失不应该由我个人承担。”

物业公司则认为:“张某驾驶行为不当导致事故,应当自己负责赔偿。”

案件受理次日,承办法官便组织调解,快速核查事实、固定证据。面对情绪对立的双方当事人,法官没有简单一判了之,而是先让双方把话说透、把情绪理顺,再精准释法。

围绕该谁赔偿这一焦点,法官向双方释明: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张某按物业安排挪车属于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物业公司承担。法律之所以规定由单位先行赔偿,正是为了保障受害人能及时获得救济。一番释法说理下来,物业公司当场表示愿意担责,张某也卸下了心理包袱,双方从“剑拔弩张”转为“心平气和”。法院遂判决物业公司赔偿业主全部维修损失。宣判后,各方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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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期数丨2618

供稿丨胡村法庭 李瑞雪

编辑丨政治部 魏凯强

审核丨政治部 张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