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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发布《控股股东重大信息书面问询制度》,旨在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该制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等相关工作。

制度明确了控股股东的定义,包括直接持有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比例虽不足50%但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实际控制人则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根据制度,控股股东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制度特别列举了禁止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六种情形,包括要求公司垫付费用、拆借资金、委托投资、开具无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代还债务等,并明确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在维护公司独立性方面,控股股东需确保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例如,不得通过行使投票权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不得将公司资金纳入大股东控制的财务体系管理,不得与公司进行同业竞争或要求公司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不得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商标等。

制度对控股股东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也作出规范,要求其不得利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买卖公司股份,严格遵守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和承诺,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稳定。若出售股份可能导致公司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需兼顾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利益。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对受让人的受让意图、资产结构、经营业务等情况进行合理调查,并注意协调新老股东更换,确保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稳定过渡。

信息披露管理是该制度的重要内容。控股股东出现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持股或控制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持有5%以上股份被质押或冻结、进入破产程序等十一种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天内及时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当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出现相关传闻时,控股股东应在1天内书面回复公司的问询函。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前十日内,董事会还应对控股股东进行定期书面问询,核查是否存在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该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制度的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控股股东行为,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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