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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仪征市应急管理局现对 202 6 年 3 月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1、仪征峻扬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内容:对该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仪征市海诚非织造材料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加工车间的一台砂轮机未设置防护罩。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处罚内容:对该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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