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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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大量纠纷存在原告仅凭借条、欠条等书面债权凭证直接起诉主张还款的情形。很多被告认为自身出具过借条,便处于必然败诉的被动局面,实则不然。

那么,原告仅有借条起诉,被告称未实际放款或已还的如何抗辩?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法律关系,借条仅能证明双方存在借款合意,不能单独证实款项已经实际交付。面对原告仅凭借条起诉的情形,被告主要存在两种核心抗辩思路,分别为借贷未实际发生以及债务已经清偿,能否结合证据做好抗辩,直接决定案件成败。

针对被告抗辩借款未实际放款的情形,司法审查核心并非借条本身,而是款项交付事实。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且能够作出合理解释的,法院会综合借贷金额、交易习惯、当事人经济能力、资金流向、庭审陈述一致性等因素,全面核查借贷事实。

在此类案件中,被告无需绝对证实借款未交付,只需结合自身银行流水、线上支付账单、聊天录音记录,对未收款事实作出合理解释,即可将举证责任回转至原告,由原告进一步举证证明已经完成放款交付。

对于大额借款,司法实践普遍不再认可现金交付,若原告无法提供转账凭证、无法清晰说明现金来源、交付地点与过程,庭审陈述反复矛盾,法院通常认定借贷未实际发生,驳回原告诉请。同时,被告还可结合借条出具背景抗辩,证明借条系应酬人情、受胁迫或欺诈出具,不存在真实借款合意与交付行为。

若借款确实已经交付,被告则可以选择抗辩债务已全部清偿。司法规则明确,原告仅凭债权凭证起诉,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由被告承担还款事实的举证责任。

生活中大量存在债务人还款后,债权人以各种理由拒不退还借条、不出具收条的情形,不能仅凭借条留存于原告手中,就认定债务持续有效。被告可以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付款记录、现金取款凭证、双方聊天对账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自身已经完成还款义务。即便没有书面收条,完整连贯的资金流水搭配双方确认结清债务的沟通记录,也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被法院采信。

除核心抗辩外,被告还可以结合案件事实提出辅助抗辩。若案涉借款早已届满还款期限,原告长期未催款、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情形,被告可以主张债权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原告丧失胜诉权。

周军律师提醒,借条不等于借款事实,持有借条不等于债权必然成立。被告面对民间借贷诉讼无需消极应诉,未收到款项的,重点举证无收款记录、交易不合常理;已经还款的,重点固定还款流水与结清沟通记录。充分利用司法举证规则,精准抗辩,能够最大程度免除或减少自身债务责任。遇到相关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固定证据、精准应诉,避免无端承担不必要的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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