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方磊,是一名普通的北京居民。2020年4月13日晚,我在河南省南阳市七里园街路边,遭遇了一场突如其来的事件,我被人用玻璃水杯砸中面部,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左眼部轻微伤,面部留下永久伤痕。本人在此郑重声明:全文内容均无任何诋毁、攻击、诽谤他人及相关单位的意图,就自身知晓的事实情况提出合理质疑与疑问,我只希望公开完整监控录像,恳请相关部门客观回应,还原案件真相,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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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3日22时许,我在南阳市七里园街路边站着等人。当时路面有车辆错车,一辆电动四轮车快速向我所在的路沿边驶来,我为躲避危险跳到路牙上,随后,电动四轮车后面骑电动自行车的杨国栋却擦着我的行李箱停下,我们双方因此发生口角。争执过程中,杨国栋对我进行推搡,我上前理论,他再次将我推倒,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杨国栋手持玻璃水杯狠狠砸向我的面部,玻璃杯当场破碎。

事发后,我被送往医院救治,医院病历明确记载我入院时神志清楚,无任何醉酒相关异常表现。这本该是一起证据清晰、定性明确的案件,却在后续程序中屡屡反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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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不解的是,案子的办理过程中,相关部门用以认定“正当防卫”、判定我存在过错的核心证据,是一段画面模糊、没有声音、关键细节无法辨认的监控视频?且事后对方所描述的事件经过与当时现场所发生的严重不符,正是基于这段存在瑕疵的视频,相关部门认定我“主动追过去”存在重大过错??

对此我提出强烈质疑:一段模糊不清、无音频的监控,如何能清晰判断是谁先开口挑衅、谁先动手攻击?视频中无法明确辨认的肢体动作,为何能被直接认定为我“主动推搡、顶撞”对方?监控中清晰可见杨国栋手持水杯砸向我面部的画面,为何以“监控太远看不清”为由回避?案件的办理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段无法还原完整对话、无法清晰辨认关键动作的模糊视频,真的能作为划分责任、认定正当防卫的核心依据吗?这是我始终无法理解的第一个疑点。

我与相关人员共同确认,事发现场至少有4个监控摄像头可以完整覆盖冲突全过程,分别是:机床厂宿舍大门口监控、生鲜超市监控、酒店监控、七里园相关部门院内监控。相关部门人员曾给我播放过酒店车场摄像头的完整监控录像,2021年庭审过程中,也播放过完整的现场监控。但当我向相关部门申请调取、查阅完整监控时,却只得到1段模糊、无声音,距离非常远、甚至看不清人物的视频(机床厂摄像头),另外三处清晰监控始终没有向我提供。

更让我疑惑的是,部分监控视频标注为杨国栋一方提供,相关部门未向我出示该视频的提取、固定手续。现场明明有清晰监控,为何只向我提供模糊不清的片段?酒店、超市、相关部门门口的监控,为何不调取、出示、让当事人质证?由对方提供的监控,其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该如何保障?我始终认为,只有完整、清晰、来源合法的监控,才能还原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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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文书认定我追过去、过错在先,而根据我整理的监控时间线与客观事实,冲突起因是杨国栋骑行电动车剐蹭到我的行李箱,我并不知道驾驶电动四轮车的人和杨国栋认识并且是夫妻关系;杨国栋在冲突中两次动手击打、推搡我,我均被朋友拉开,并未主动反击;杨国栋与其妻子在可以骑车离开现场的情况下,故意激化矛盾,并非被动防御。

对方语言故意激化矛盾,我只是正常理论、躲避伤害,为何被认定为过错在先、追打对方?杨国栋持硬质水杯砸向我头部要害,其行为的防卫必要性、紧迫性从何而来?最让我不解的是,事情发生后对方不知从哪里取得了我朋友家人的联系方式和地址,主动上别人家里去协商解决问题???这件事与我朋友无关,为何要上门去找他们协商而不是直接找到当事人我????

一起事实清晰、伤情明确的事件,从案发到现在已近六年,历经多个诉讼与申诉程序,我不仅承受了身体伤痛与面部毁容的痛苦,更承受着精神压力,而伤人者为何至今未被追究责任?六年时间里,我的诉求始终没有变过:请求公开事发现场其余3处完整、清晰、来源合法的监控录像,让公众与相关部门共同还原事实;请求对案件中监控完整性、事实认定矛盾、责任划分等问题,作出逐项、明确的解释。

我是一名普通公民,始终遵守法律规定,我始终相信法律的公平正义,相信完整的证据不会被掩盖,相信真相终会大白于天下。我只希望,这一天能早日到来,让我这个普通公民,能感受到司法应有的公正与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