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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央视新闻报道,4月28日消息,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一起偷税案件。经查,“探店”网红白冰在2021年至2024年期间通过转换收入性质、虚假申报等方式,少缴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契税等税费共计911.18万元。国家税务总局依法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891.24万元的处理处罚决定。目前,上述款项已全部追缴入库。

新闻中值得关注的是网红白冰被披露的偷税方式:1.转换收入性质;2.通过公司虚假列支取得收入;3.虚假申报二手房价格少缴企税;4.向公司借款用于个人消费。我们一项一项来拆解这些避税操作。

一、转换收入性质

转换收入性质,就是把本应当适用高税率的收入性质通过一定方式“转变成”低税率的收入性质。譬如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变成经营所得。本案中,白冰的变现方式主要是广告合作和探店佣金,这类收入本质上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劳务报酬属于综合所得,并入个人年度汇算,最高适用45%的超额累进税率。为了降低税基和税率,白冰在重庆等地注册了多家个体工商户(即空壳工作室)。由于没有实际办公场所和员工,这些空壳个体户将白冰个人的劳务收入包装成了“经营所得”,最高税率只有35%。这种操作的本质是利用商事外观(个体工商户)去掩盖民事实质(个人劳务),针对这种操作,税务局的常用应对术语是“实质重于形式”,一旦被查,便面临税、滞纳金、罚款三重追索。

实践中,转换收入性质是明星艺人进行避税的最常见手段,除了可以适用更低税率之外,对于网红来说,个人劳务报酬的纳税基数是“全额收入”,几乎没有抵扣空间。但工作室属于“个体户”性质,纳税基数是“利润”(收入减去成本)。明星可以将豪车、房产、甚至虚假发票作为“办公成本”入账抵扣。经过层层扣除,账面利润变得极低,自然只需缴纳极少的税金。

如果这些经营主体被注册在霍尔果斯、上海崇明岛等曾经的“税收洼地”,配合核定征收等优惠税率,实际税负就会更低。当下,税收征管已经统一口径,对明星、网红、主播、直播机构等行业禁止适用核定征收(其他禁止适用核定征收的领域包括投资管理、基金、小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

二、通过公司虚假列支取得收入

在检查白冰直接控股的公司账目时,稽查人员发现了大量奢侈品发票(名牌包、高端首饰等)。这些奢侈品不仅被白冰及家人日常使用,甚至还被他大方地展示在自己的生活类短视频中。

在税收征管实务中,与公司经营毫无关系的个人消费,不被允许作为企业成本在税前扣除,比如企业老板通过把豪车挂在公司名下来避契税,名义上宣称是“接送重要客户”“商务考察专用”,但多为个人使用,这种情况下,容易被税务局质疑豪车是否被用于企业经营用途。

实践中,对于豪车避税,税务机关一般会着重查看运行日志和轨迹数据,并综合油耗、里程、轨迹、使用记录等等多个证据情况来判断车辆是否真实被用于生产经营。

与豪车相类似的情况还有“豪宅充当工作室/宿舍”“公费度假”等等,避税逻辑相同,篇幅所限,不展开叙述。

三、虚假申报二手房价格少缴契税

此前叶律师曾经写过一篇文章《》。实践中,逃避契税征缴的主要方式是签订阴阳合同,具体操作如下:

众所周知,契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缴契税 = 税务核定的计税价格 × 适用税率”,为了能够逃避契税缴纳,只能尽可能的降低税务核定计税价格,这个时候“签订阴阳合同”变成了最直接的操作。

实践中,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来逃避契税一般是怎么操作:买卖双方私下签订一份真实的购房合同,约定真实的成交价格(比如市场价500万)。这笔钱会通过私下转账、分批支付等方式完成交割。为了应付房产交易中心和税务局,双方再签一份价格明显偏低的新合同(比如直接按税务局的“系统最低评估价”或者随意填个300万)。带着这份低价合同去房管局备案、去税务局缴税。税务局只能根据提交的300万合同来算税。原本按500万要交15万的契税,现在只需交9万,买卖双方瞬间“节省”了6万元。

实践中,不仅是个税,很多老板在买卖商铺或公司更名时,也会通过阴阳合同压低增值额来偷逃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和压低契税是同一个逻辑。

四、向公司借款用于个人消费。

上文已述,自然人要从公司支取款项,要么是走劳动报酬(七级超额累进税率3%-45%),要么是走经营所得(5%-35%),现实中还有股息红利(20%)。现实中,有的人为了从公司支取款项,还会通过借款的方式支取,期望通过这种方式来逃避个税征缴。

关于借款是否需要征缴个税,需要考察借款用途,譬如借款是用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比如帮公司出差垫资、采购办公用品等),并且有正规的报销凭证冲账。这种情况下属于公务借支,不牵涉个税。

但如果以借款名义,实行“个人消费”之实,同时达到“一个纳税年度内(即当年的12月31日前)既没有把钱还给公司”和“没有把这笔钱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比如拿去买车、买房、个人高消费)”,则税务局便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将借款视为股息红利,并按照20%税率进行征缴。

实践中还有个诡异操作,就是以公司员工名义长期向公司借款不还,且公司怠于起诉,则可能被认为是变相发放工资、奖金,按照3%-45%超额累进征收个人所得税。

实践中网红的避税方法还有很多,比如滥用税收洼地和核定征收、滥用主体拆分、签订阴阳合同隐瞒收入和虚开发票等等,正好近期我会转写一篇关于十种当前常见的“避税”操作和它们对应的风险,有兴趣的读者可以留意下一篇文章。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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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东杭

广东知恒(前海)律师事务所股权高级合伙人,知恒刑事中心数字经济与网络犯罪辩护部顾问,高校法学院证据法学课程校外导师。从业期间,叶东杭律师主攻税务犯罪、信息网络犯罪、经济犯罪辩护,撰写税务犯罪文章数十篇,每年经办大量刑事案件,拥有丰富的税务犯罪、信息网络犯罪辩护经验,曾办理多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涉及建设工程、成品油、制造业、财务咨询、出口贸易、自媒体行业。同时曾在经办的多个案件中取得不起诉、无强制措施释放、缓刑、胜诉、二审改判胜诉等成果及侦查阶段取保候审、不批捕取保候审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