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邓波
近日,有律师在网络平台发视频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出庭通知书》上,引用了已废止13年的司法解释。
视频显示,落款为海珠区人民法院3月5日的《出庭通知书》上,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及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特通知你如要申请新的证人出庭作证或者有新的证据需要在庭上宣读、出示,请于开庭五日前提供出庭作证的身份、住址、通讯处明确的证人名单及拟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的复印件、照片,并说明证实的内容。”
发布视频的律师表示,看到出庭通知书下方的小字,感觉不对,便进行了搜索,结果发现相关司法解释在2013年已经废止。据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收录的现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3月1日施行)。其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为“采取技术调查、侦查措施收集的证据材料与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则没有第四款。
据查询,实际上,前述出庭通知书内引用的司法解释来自199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而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四十八条规定,本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4月27日,极目新闻记者将上述情况详细反映给海珠区人民法院监督举报电话,工作人员称将进行核实。29日上午,极目新闻记者再次将该情况反映给海珠区人民法院上级单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将进行跟进了解。随后记者收到海珠区人民法院督察室回电,接线人员称,已经接到相关情况反映,事情已经了解,他们现在很重视,目前正在处理过程中。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分析认为,法院在《出庭通知书》中引用已废止13年的司法解释,核心影响集中在程序效力与司法公信力层面,废止后的司法解释自废止之日起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本事件中,出庭通知书作为程序性法律文书,该瑕疵不会影响案件实体审理结果,也不会导致诉讼程序无效,现行有效司法解释中仍有对应程序规则可适用,不会损害当事人核心诉讼权利”。
赵良善表示,针对该文书失误的责任认定与处罚,同样有严格的法律规范约束。依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相关规定,此类行为属于因工作疏忽、文书模板更新不及时、审核把关不严导致的法律适用错误,对于承办案件的法官、文书制作及审核人员,法院会依据内部追责程序,视过错程度给予警告、记过、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内部处分,同时责令及时更正错误文书、完善文书审核机制。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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