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定罪标准变化的讨论在网上热度很高,不少网友和专业人士参与其中,但有观点认为焦点并未集中在核心问题上。
有声音提出,这个罪名本身不该有“巨额”的限定,应直接称为财产来源不明罪。理由是公职人员的收入来自国家俸禄,只要有说不清来源的部分,哪怕金额很小,比如100元,都应被认定为不当所得,而非非要等到数额巨大才定罪。
毕竟任何事情都该从小抓起,防微杜渐,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道理大家都懂,如果对小的不明财产放任不管,等到数额巨大才处理,难免有纵容的嫌疑。
事实上,这个罪名确实存在不合理之处。从立法角度看,它对犯罪数额的要求不够合理,将“差额巨大”作为定罪前提,这和该罪的立法目的不符。
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不管是否合法,只要数额较大就必须申报,但境内的不明财产却要达到差额巨大才需要说明,这显然前后矛盾。
另外,法条中用“可以”责令说明来源,而非“应当”,给办案留下弹性空间,不利于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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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偏轻也是一大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该罪最高法定刑仅为5年有期徒刑,和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相比,量刑差距很大。这种轻刑不仅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还可能引导犯罪者拒不交代真实来源以规避更重处罚,同时也难以追究相关牵连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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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修正这个罪名也面临限制,比如其推定犯罪方式和“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不完全一致,且作为拾遗补缺的罪名,过重刑罚可能与其地位不相称。
但合理的修正思路应是将罪名改为财产来源不明罪,删除差额巨大的要求,把“可以”改为“应当”,同时设置梯度刑罚,比如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或无期徒刑,这样既能体现公平,又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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