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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立法动态

《关于强化微短剧领域“通知删除”规则的工作指南》发布

为响应2026年知识产权宣传周主题并落实国家版权局工作部署,中国版权协会发布《关于强化微短剧领域“通知-删除”规则的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全文。《指南》要求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搜索或链接服务提供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合法使用及传播作品,并积极履行著作权保护的法定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确保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指南》鼓励网络服务提供者向权利人提供多元化的投诉途径;鼓励权利人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加强合作,建立必要的沟通、协商机制,提高“通知-删除”处理效率,协力打击侵权盗版行为;鼓励版权行业协会牵头建立跨平台联合处理机制,对反复侵权用户实施跨平台联合惩处。(来源:视听中国)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mts8HPH9-mRema2DuOi8cw

《短剧漫剧版权保护实操指引》发布

近日,由多家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及资深专家联合编制的《短剧漫剧版权保护实操指引》正式发布。该指引系统梳理了短剧、漫剧行业在版权确权、授权转让、侵权认定、维权流程、出海保护及AI创作等全产业链环节中的核心问题与合规要点,旨在为行业参与者提供清晰、可操作的行动方案,以应对当前普遍存在的盗版、抄袭、授权链混乱等挑战,推动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指引强调通过版权登记、可信时间戳等技术手段固定权属,并在商业合作中细化授权合同条款,是相关从业者进行版权风险防控与权益维护的重要参考文件。(来源:新华网客户端)

链接:https://app.xinhuanet.com/news/article.html?articleId=202604240fc81acec1de4cd4ae786a514bedb8b2

02

监管动态

欢瑞世纪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2026年4月22日,欢瑞世纪发布公告称,公司于4月21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此次立案调查主要涉及公司2022年计提加计抵减额并确认为其他收益的事项。公司表示,目前经营活动正常开展,将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公开资料显示,欢瑞世纪是一家以影视剧制作为核心的上市公司,曾出品《古剑奇谭》《盗墓笔记》《莲花楼》等多部热门剧集,目前正积极向短剧、AI等新领域拓展。值得注意的是,这并非该公司首次面临此类调查,其在2017年也曾因信息披露问题被证监会立案。(来源:浙江新闻)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HEbAWiEvNk2R_uOSYY3p8Q

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打赏规范管理的通知

中央网信办最新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直播打赏规范管理的通知》,网络直播打赏将迎来全面规范化监管。新规聚焦三大核心:强化平台责任,要求平台明确规则、设置打赏限额与提醒功能,并严禁诱导打赏与不当排名;强化未成年人保护,对8岁以下禁止打赏,8-16岁需监护人同意,16岁以上需同意或收入证明;以及强化行为约束,要求平台建立负面清单、识别异常打赏、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通知强调,各地网信部门需督促平台自查自纠,坚决遏制打赏乱象,以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来源:网信中国)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l4ONhF_ZHpI-JqipNtQWmA

国家网信办持续整治网上金融信息乱象

近期,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依法处置了一批在网上公开推荐个股、诱导加群荐股及兜售非法荐股软件的违规账号。行动通报了包括“张哥滚雪球”煽动跟风操作、“围棋投研”引诱付费入群及“风口捕手”虚假宣传荐股软件等典型案件,相关账号均已被关闭或采取处置措施。国家网信办同时提醒公众,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理性投资,远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保护好个人财产安全。(来源:网信中国)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iSyOD7RAa5eL0-APALzlRw

我国摧毁特大假酒网络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通报了一起特大假酒案告破的消息。山西、四川两地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行动,成功摧毁了一个制售假冒名优白酒的违法犯罪网络,查获了包括近2万箱假酒、70余万件假冒包材在内的大量涉案物品,初步查明涉案金额高达2.6亿元。经查,制假者以食用酒精勾兑的配制酒冒充知名品牌白酒,并虚标生产日期伪装成“老酒”,通过直播平台进行销售。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多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来源:央视网)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eYViYLdlpwWmcDaoTVJFVg

03

司法动态

买卖B站游戏账号,绕开“防沉迷”,被判不正当竞争!

慈溪某创公司通过销售B站游戏账号,并提供虚拟手机号及配套的“接码平台”来接收短信验证码,帮助买家绕开B站运营方设置的实名认证和未成年人防沉迷系统。法院经审理认为,账号实名制、禁止账号交易以及对未成年人实施防沉迷保护,是网络游戏行业普遍认可的商业道德,也是落实相关法规的强制性要求。B站运营方为此投入了成本,对其平台的账号管理和运行秩序享有合法的竞争性权益。慈溪某创公司的行为具有主观恶意,不仅损害了B站的合法权益,破坏了游戏运营平衡和信息安全,更使得国家关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相关规定形同虚设,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扰乱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因此,其行为被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宁波中院判决慈溪某创公司赔偿B站运营方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80万元。(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CUKAG03H3AGPV6vPUfUHeA?scene=1

“9.9元看全集”惹上官司平台因传播未授权短剧被判侵权赔偿

B公司在其运营的平台上,未经原小说版权方A公司许可,提供了改编短剧的付费点播服务,宣称“9.9元观看全集”。权利人A公司起诉后,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短剧在作品名称、人物设定、情节编排等核心的“独创性表达”上与原著小说构成实质性相似,B公司提供在线点播的行为,侵害了A公司对原文字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决B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1.2万元。该案例清晰表明,从小说改编为短剧等新形态作品,必须严格遵守“先授权后使用”的原则,不得以作品形态变化为由规避侵权责任。(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8WIpKMZhiYTRTOeKg-Sw7Q?scene=1

员工用私号发公司短视频,离职遭天价索赔法院:职务行为不侵权

某公司员工刘某在职期间,按照公司推广策略,将公司短视频发布至其个人抖音账号用于测试流量,但在刘某离职后,公司却以其个人账号发布行为侵害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索赔1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履行岗位职责、实现公司利益发布视频,且公司通过管理人员点赞、评论等行为进行了默示同意,故该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不构成侵权,据此判决驳回了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法官在案件评析中指出,新业态下职务行为的认定应立足实质判断,并提醒企业与员工应通过健全制度、留存证据等方式,共同防范法律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C5jfD56zw1vlOsZ540CMmA

元宇宙不是法外之地!虚拟/数字场景擅用他人商标可能构成侵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浙江首例涉虚拟商品商标侵权案,就“元宇宙”场景下的商标权保护问题作出明确指引。该案中,被告某实业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仅在实际汽车制造、销售中使用原告某汽车科技公司持有的“乔治巴顿”系列商标,还将该商标授权用于一款虚拟游戏的汽车载具模型中进行品牌联名。二审法院认定,虚拟游戏中的汽车载具虽然与实体汽车不属于完全相同的商品类别,但二者在功能、消费群体等方面存在特定关联,且被告在宣传中使用“官方正版授权”等表述,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特别是游戏玩家)误以为虚拟商品已获得品牌方授权,从而产生混淆。这一判决首次明确,实体商品上注册的商标权可依法延伸至虚拟/数字场景,虚拟空间不是商标侵权的“法外之地”,为元宇宙相关产业的商标使用行为划定了法律红线,旨在引导市场主体规范经营,促进数字经济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来源:杭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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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运视频还用他人头像“高仿账号”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高仿账号”侵权案件,对短视频行业常见的“搬运、仿冒、带货”行为作出清晰界定。原告李某是小红书原创种草视频博主,其内容与账号“某屿某”已形成一定影响力。被告王某及其签约MCN机构在其运营的淘宝逛逛账号“某非某”中,直接使用李某头像、搬运其视频用于挂链销售。法院一审认定,该行为既侵犯了李某的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因账号名称高度近似、使用真人头像造成公众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判决支持原告全部经济赔偿主张。法官指出,MCN机构与主播需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并强调“高仿账号”和内容搬运并非捷径,而是面临法律风险的歧途,尊重原创、诚信经营才是正道。本案二审阶段双方已按一审结果达成和解。(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nci6FkKmTcTRjZDstbognA

百万粉丝账号归属核心在“运营与投入”,长期贡献者获使用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涉百万粉丝社交账号权属纠纷案,明确网络虚拟财产确权规则。该案中,一位长期运营某明星资讯账号的粉丝,与一家主张账号早期由其团队注册的MCN机构就账号使用权发生争议。法院经审理认为,具有经济价值与网络影响力的社交账号属于法律保护的虚拟财产。在双方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综合考量注册、实名认证、实际运营投入及价值贡献等因素确定归属。本案中,粉丝原告对账号进行了长达数年的核心运营与价值积累,做出了决定性贡献,而MCN机构仅有少量历史贡献。因此,法院最终判决账号使用权归粉丝所有,MCN机构需交还账号并配合变更信息;同时,基于公平原则,粉丝需向MCN机构支付15000元作为合理补偿。该判决为处理类似网络账号权属纠纷提供了清晰指引。(来源:北京互联网法院)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RY8uDW0svRXTXZTBg_RKxg

语聊平台的线上直播点歌服务,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还是“广播权”?

今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线上语聊平台“在线K歌”服务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并作出一审判决。涉案语聊软件“在线K歌”模块允许用户扮演“房主”和访客双重角色,其中“房主”可在房间内自主从后台歌单中选择并播放歌曲,具备对播放内容与顺序的控制权。法院认定,该“房主”行为属于“交互式”传播,即用户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与地点获得作品,落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制范围。由于平台运营方未取得相关歌曲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其行为构成侵权,被判处赔偿权利人经济损失5000元。法官指出,音乐与直播类平台需根据服务功能区分权利类型:支持用户自主点播、控制播放的服务需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而仅提供单向直播、不可回放的服务则适用广播权,平台应完善版权审核机制,从源头防范法律风险。(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q4Pz4rw5GKuSyqKQxL7cyw

浙江首起网络短文侵权案宣判:主犯获刑并处罚金

近日,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全省首起网络短文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经审理查明,主犯毛某为非法牟利,自学编程技术搭建盗版网站,未经授权窃取、整合40余万部原创网络短文,并通过网店低价销售浏览卡密,严重侵害了多家企业的著作权,非法获利数额巨大。案发后,毛某退出违法所得并赔偿被侵权企业。法院最终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毛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八万元。目前,该案其余六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来源:上游新闻)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O87NPYYmMxnL8hcrKAGRsg

网游擅用网剧《墨雨云间》元素蹭热度,被判侵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

某在线视频平台运营公司享有网剧《墨雨云间》的完整著作权。在剧集热播期间,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开发运营的网络游戏的两个关卡中,使用了与《墨雨云间》第一集高度相似的人物造型、场景设计和核心故事情节(以“复仇”为主题)。法院认定,此举构成了对原作品的改编,且用于商业运营,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同时,该科技公司在剧集热播期间发起了一项游戏推广活动,以现金奖励诱导用户在网络平台发布关联并突出标注“墨雨云间”话题的推广视频。法院认为,“墨雨云间”属于原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尽管被告辩称相关关键词的使用是用户自发行为,但法院判定,被告以奖励诱导他人擅自使用该商品名称,构成了教唆侵权,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北京东城法院综合考虑作品知名度、被告经营模式及主观故意程度,判决该科技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人民币5万元。(来源:北京市东城法院)

链接:https://mp.weixin.qq.com/s/XZ93Pb510qa1DwFMa4498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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