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幅黄永玉假画,卖出总计180万元的价格。

2026年3月25日和4月28日,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唐山市委政法委三级调研员于海涛涉嫌受贿罪、介绍贿赂罪、诈骗罪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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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陉法院

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于海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受贿40万元,同时还涉嫌介绍贿赂罪。相比两项职务犯罪,其被指控的诈骗罪部分更受关注:于海涛将数千元到万元不等购入的假冒黄永玉画作,以数十万元乃至上百万元价格出售,涉案金额共计180万元。

控辩双方对受贿罪、介绍贿赂罪的事实与定性争议不大,庭审核心集中于于海涛售卖涉案画作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双方围绕非法占有目的、主观明知、行业惯例等关键问题展开激烈辩论,庭审持续至当日傍晚。

4月28日,井陉县人民法院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控辩双方围绕诈骗罪是否成立、职务犯罪部分能否认定自首等焦点问题再次展开全面交锋。

担任公职同时也经营画廊

于海涛,案发前系唐山市委政法委三级调研员。

2024年7月9日,河北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通报,唐山市委政法委三级调研员于海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随着案件开庭审理,于海涛案的办理细节逐步明晰。据检方公诉内容,于海涛因涉嫌受贿罪、介绍贿赂罪,于2024年6月24日被河北省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4年12月13日,河北省公安厅指定该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管辖,石家庄市公安局同日指定井陉县公安局侦查;12月14日,井陉县公安局对于海涛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12月20日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5年6月18日,经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海涛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井陉矿区看守所。

于海涛涉案的诈骗罪,与其长期经营的画廊直接相关。

庭审信息显示,于海涛在担任公职的同时,实际经营唐山凌云阁画廊,该画廊已开业二十余年,经营场所位于唐山市路北区西山道18号,从未变更,主营近现代名家书画,对外开展交易、鉴定咨询、委托代售等业务,于海涛长期以真实身份正常经营,在唐山本地书画收藏圈有一定知名度。

本案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逐级指定,由井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井陉县公安局以于海涛涉嫌诈骗罪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在审查期间先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公诉机关以于海涛涉嫌诈骗罪、受贿罪、介绍贿赂罪,一并向井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分别于2026年3月25日、4月28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

检方指控三项罪名

庭审中,检方指控于海涛涉嫌受贿罪、介绍贿赂罪、诈骗罪三项罪名,其中诈骗罪是控辩双方争议的核心。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以来,于海涛先后以约7000元、3000元、3万元的价格,购入三幅假冒黄永玉画作《皆大欢喜》《老夫老妻》《有余图》,并分别于2014年、2016年,以45万元、35万元、1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北京某画廊经营者高某某及书画经营者李某某,三幅画作交易金额合计180万元。经公安部鉴定中心、河北省出版物鉴定中心、河北明德澄道艺术品评估公司等机构鉴定,涉案三幅画作均非黄永玉本人创作,系赝品。

检方指控明确,于海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涉案画作系假冒黄永玉作品,仍故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将赝品充当真迹销售,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支付高额购画款,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同时,于海涛利用职权收受贿赂40万元,构成受贿罪;向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介绍贿赂6.4万元,构成介绍贿赂罪。

公诉机关当庭提交指定管辖决定书、银行交易流水、转账凭证、于海涛字画交易账本、鉴定报告、公证书等书证;被害人高某某、李某某陈述证实,二人购画时于海涛明确承诺为黄永玉真迹,基于对其公职身份与专业能力的信任支付高额价款;证人孟某某证言证实,以明显低于真迹的价格向于海涛出售涉案画作。公诉机关还出示被告人供述、微信聊天记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公诉机关认为,于海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书画交易信息差与被害人信任,实施以假充真、隐瞒真相的行为,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关于自首,检方认为,于海涛交代的问题均为办案机关已掌握线索,不构成自首,仅属坦白。结合坦白、全部退赃等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于海涛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

庭审中,辩护人围绕程序合法性、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全面发表意见,称于海涛在职务犯罪中成立自首,案涉书画交易属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罪,请求法庭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公正裁判。

4月28日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将择期宣判。

来源 红星新闻

编辑 陈伊

审核 罗祎 王晨郁

校对 叶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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