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盐城市居民刘先生夫妇与盐南新区地方街道办事处(下称地方街道办)之间的房屋拆迁行政协议纠纷,再度进入公众视野。这起跨越十余年的拆迁纠纷,因涉及征收项目审批存疑、协议文书真伪、补偿评估程序争议等争议,历经三级法院多轮行政诉讼,至今双方仍未就核心争议达成共识,被征收人合法财产权益的保障问题成为案件核心焦点。
2011年3月,刘先生在地方街道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盐城市城南新区刘先生冷藏厂”,经营场所为其名下位于伍西村五组的房屋,包含两幢合法经营性冷库,配套变压器、约20台冷库机组,经测绘总建筑面积超1542平方米,具备合法经营资质与房屋权属证明。
2012年3月,地方街道办以“酒店项目”为由,启动对案涉地块的协议搬迁工作,将刘先生的房屋纳入搬迁范围。
2016年,刘先生曾就房屋拆迁事宜与拆迁公司签署过两份协议,这也成为后续纠纷的首个关键节点。地方街道办在2017年给出的复函中,明确提及“刘先生的拆迁协议已签”,但在2018年刘先生夫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公开该份2016年8月签订的拆迁协议时,地方街道办答复“协议尚未成立,申请信息不存在”。为此,刘先生夫妇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街道办信息公开答复合规性。
该案历经三级法院审理,均认为案涉2016年的协议仅有刘先生签名,街道办未加盖公章,且除补偿总价外其余条款均为空白,协议并未成立,因此驳回了刘先生夫妇的诉讼请求。
2020年10月,双方矛盾激化。根据庭审笔录与当事人举证材料,2020年10月1日至13日期间,刘先生本人不在盐城,未授权他人办理拆迁签约、房屋腾空、补偿接收等相关手续。
刘先生方陈述,在其离盐期间,2020年10月4日至7日,街道办工作人员找到刘先生妻子的姐姐王某,要求其代签拆迁协议。相关陈述的争议问题仍有待相关部门积极核实。
10月7日晚,王某称在“劝导”下签署了《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产权调换)》、《盐城市房屋拆迁协议书(货币补偿)》两份协议,同时还签署了《房屋腾空拆除申请书》,当日案涉房屋被拆除。
刘先生方主张,上述协议及相关文书效力存疑:王某签约时未获得刘先生的授权,事后补签的授权委托书落款日期虽为2020年10月7日,但实际签署时间为10月14日,其称系“被迫倒签”,相关效力提出单方质疑;《房屋腾空拆除申请书》、《被搬迁户预定安置房登记表》中“被搬迁户”签名为刘先生之子刘某耀,而刘某耀被指当日同样不在盐城,未获得任何授权,签名真实性待核。同时,刘先生方提供的王某签约时留存的照片显示,其签署的为空白协议,与后续街道办向法院提交的协议文本内容存在明显差异。相关反映争议问题有待地方部门对接核明。
地方街道办则对此予以否认,其在诉讼中答辩称,两份拆迁协议系与刘先生授权的代理人王某自愿协商一致签订,补偿标准参照最新实施方案最大化保障了搬迁利益,房屋拆除是在协议签订、腾空交付后实施的合法行为,不存在强制拆除等违规情形。
2021年2月,刘先生向东台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盐城市资规部门、地方街道办2020年10月7日的强拆行为违法。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事后签署授权委托书,应视为对王某代理行为的追认,案涉拆除行为是基于协议的履约行为,并非违法强制拆除,且无证据证明盐城市资规部门参与拆除行为,因此裁定驳回刘先生的起诉。刘先生不服上诉,盐城市中级法院二审维持了原裁定。
此后,刘先生又先后提起“要求履行拆迁补偿协议”、“确认行政协议无效”等多起诉讼。在2022年的履行协议之诉中,因协议原件争议,及对街道办提交的协议真实性不予认可,法院一审、二审均裁定驳回其起诉。
2023年8月,地方街道办向刘先生支付了补偿款,并交付了“永明某府”的安置房源;8月4日,刘先生夫妇出具《承诺书》,表示认可王某签订的拆迁协议,承诺“停诉息访”。但刘先生方后续主张,该承诺书系“非意愿出具”,且街道办交付的房源与2016年、2020年协议中约定的“某港安置区”不符;2024年1月16日补偿款项发放,当日即转入地方部门账户1925875元,其始终未认可该安置与补偿处理结果。
这一主张在2026年得到了行政机关答复的佐证。2026年1月,刘先生向盐城市资规部门申请公开某港安置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该局在2026年1月的书面答复中明确,经检索未找到该安置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关信息不存在。刘先生称述的“协议约定的安置房源”,并无规划审批。
2025年,刘先生夫妇再次向盐城市盐都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2020年10月7日地方街道办与王某签订的两份拆迁协议无效,并对案涉搬迁实施方案进行规范性审查。盐都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刘先生方在庭审中提出,被告方部分材料未有得到质证,并认为相关审理程序存在瑕疵。反映问题,仍有待地方部门积极核实处理。
刘先生方反映,自诉讼伊始,始终要求街道办提交协议原件进行质证与笔迹鉴定,但申请质证鉴定诉求未获支持。
同时,地方街道办向法院提交的两份房地产价格咨询报告,出具时间为2020年10月,报告明确标注“仅为委托方提供价格参考”。其中,刘先生反映报告中将案涉经营性冷库按住宅、副业用房进行评估,漏评了变压器、20台冷库机组等核心经营性资产,评估结果与协议约定的补偿金额也存在明显出入,刘先生方主张该评估报告不能作为补偿依据。
房屋征收应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严格落实要求。期待相关部门核清事实,纠清争议,保障相关方合法权益。
(以上内容均基于当事人诉求及公开案件材料整理呈现,相关争议与事实有待相关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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