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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八卷)
王芸生 著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2026-4
ISBN:9787108080738 定价:428.00元
【内容简介】
《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是著名报人、前《大公报》总编辑王芸生先生的代表作,被誉为近代中日关系史研究中“第一块里程碑”。本书不仅是一部严谨的学术巨著,更是一部在民族危亡时刻诞生的救亡文献。
全书共八卷,170余万字。叙事时空上起1871年(同治十年)中日签订第一个近代条约《中日修好条规》,下至1931年“九一八”事变前夕。本书以中日关系为经,以远东国际局势(涉及俄、美、英、法等国博弈)为纬,全景复原中国从“天朝上国”的余晖中步履蹒跚地走向近代,并与崛起中的日本发生剧烈碰撞的六十年历史。
本书最大的特色在于其无可比拟的史料价值。王芸生先生在撰写过程中,获得了当时故宫博物院及其“清季外交史料编印处”的特许,查阅并引用了大量珍稀的清廷原始奏折、秘密档案。同时,书中对比参考了《日本外交文书》、李鸿章文集以及当时外交界前辈的口述实录。这种“纯任文献自身说明真相”的撰写方式,揭开了无数外交辞令背后的真实博弈。
此书资料详实、准确,颇为中外学者重视,开启了中日关系研究之先河,成为一代名著和相关领域的必读文献,日本即有两种译本,其参考价值至今不辍。
【作者简介】
王芸生(1901—1980) 天津静海人。作为《大公报》的第二任总编辑,王芸生在中国20世纪的报业中有着卓著的声誉和深远的影响,被誉为“名世大手笔,爱国言论家”;而“九一八”之后由张季鸾倡议、王芸生主持的《大公报》专栏“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更使其成为中日关系研究专家,在国共两党高层均有很大影响,还远播到了日本。由专栏文章扩充整理而成的专著既是王芸生的成名作,也是其一生在学术领域的最大成就。
【专家推荐】
王东杰(清华大学历史系教授):《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开启了中日关系研究之先河,甫一发表就受到中外学界的高度重视(仅在日本就有两种译本)。中国近代史大家刘大年指出,此书对“动员抗日斗争”起到了“明显”的“积极作用”,激发了读者的“爱国思想、民族感情”;在学术上,“某些重大历史事件的真相,依靠它,才得以披露于世,为人们所知”。因此,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凡查考中外关系、中国近代史的人,总要看看《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这部书”。尽管这些年来新出中日外交史料甚多,但各种史料的重点不同,此书的参考价值仍然无法替代。不夸张地说,直至今日,此书仍是学界研究相关课题时绕不过去的必读文献。
在学术价值之外,《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亦具有无可替代的社会价值。本书成书于抗日烽火乍起之时,再版于中日关系正常化之日,本身就是 20世纪中日关系变化的一个见证。2025年正值抗日战争胜利八十周年,也是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八十周年,重印此书,不仅可以满足学术界的需求,也是中国出版界对于这场伟大战争义不容辞的纪念。王芸生先生说,我们不赞成“历史糊涂主义”,同时我们又主张“国无常仇”。通过这部著作,读者可以更加深入地体会这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有利于社会心态的理性化。因此,这本书不涉及政治导向及敏感问题,只对历史事实和国民教育有所助益,我强烈推荐再版。
沈予(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所研究员,日本问题研究专家):《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是新中国成立前第一部系统研究中日关系史的专著,是中日关系史的第一块里程碑。我个人认为,这本书是第一部鼓舞了国人反抗日本帝国主义的专著。在当时的时代,它提供了研究中日关系的典范之作。……前七卷用的是叙述体,但是其主要方法就是大量运用第一手的原始材料(档案)。它开了一个很好的头,这也是研究历史所必需的。首先,王先生引用了日本从明治维新起大量的外交文书,有直接的依据。其次他运用了光绪时期的中日交涉史料,这些都是第一手的中国的资料。两相对照之后,就起到了一个去伪存真的作用,把真实的事件披露出来了。我认为,他在研究中日他在研究中日关系的方法上,对于今天的史学工作者提供了一个示范和借鉴的作用。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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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卷】
修订导言
张序
编例
古代中日关系之追溯
第一章 中日始订修好条规
第一节 柳原前光首次到津
第二节 总理衙门奏请订约
第三节 曾李均主订约
第四节 伊达宗城到津议约
第五节 日方力争约同西例
第六节 《中日修好条规》
第七节 《中日通商章程》要点
第八节 中日同盟的谣传
第九节 约成后日方要求修改
第十节 副岛种臣来华换约
第十一节 觐见问题的交涉
第二章日本进攻台湾
第一节 日本侵华的开端
第二节 决策命将发动侵略
第三节 西乡从道照会出兵
第四节 中国政府的反应
第五节 总理衙门质问日外务省
第六节 第六节日军攻扰台湾的情况
第七节 潘等到台湾视察
第八节 李鸿章与柳原前光谈判
第九节 李鸿章论台事归宿
第十节 大久保利通来华
第十一节 李鸿章一意依靠美使.
第十二节 总理衙门奏请定议
第十三节 签订台事专条
第十四节 清廷筹议海防
第十五节 美国为日本帮凶
第三章《朝日江华条约》与中日关系
第一节 朝日通使问题
第二节 佐田白茅倡“征韩论”
第三节 江华岛事件
第四节 森有礼来华
第五节 日方提出朝鲜独立问题
第六节 李鸿章主张“息事宁人”
第七节 朝日实行直接交涉
第八节 朝日签订《江华条约》
第九节 不纳货物税的《通商章程》
第十节 清廷劝朝鲜与西洋各国通商
第四章 日本吞并琉球
第一节 琉球与中日两国的关系
第二节 日废琉球为冲绳县
第三节 何璟丁日昌奏报日本阻贡
第四节 李鸿章与何如璋的辩论
第五节 李鸿章和总理衙门的决策
第六节 何如璋在东京的交涉
第七节 琉球的呼救
第八节 格兰忒的调停
第九节 日方提分岛改约
第十节 分岛改约的交涉
第十一节 李鸿章奏请缓允改约
第十二节 左宗棠奏请严备海防
第五章《朝美通商条约》的缔结
第一节 薛斐尔来华谈判
第二节 “属邦”和“自主”的争论
第三节 李鸿章为美国吹嘘
第四节 《朝美通商条约》
第五节 张树声奏报朝美议约事竣
第六节 金允植的《天津奉使缘起》
第六章朝鲜甲申政变与《天津条约》
第一节 朝鲜开化党的发展
第二节 朝鲜君臣对清廷的反感.
第三节 邮局诈宴与王宫战乱.
第四节 中日函辩军事责任
第五节 袁世凯详报事变经过
第六节 金玉均的《甲申日记》
第七节 《朝日汉城条约》
第八节 伊藤博文来华
第九节 李伊第一次谈判
第十节 历次谈判的重点
第十一节 中日双方的草案
第十二节 第十二节最后一次谈判
第十三节 李伊签订《天津条约》
第十四节 李鸿章奏报签约经过
第十五节 李鸿章函朝王谈撤兵善后
第十六节 中日驻军的撤退
第十七节 袁世凯接办驻朝职务
第七章英俄在朝鲜的角逐和美国的阴谋活动
第一节 英占巨文岛
第二节 第二节朝鲜征询各国意见
第三节 清廷欲允俄起阻挠
第四节 丁汝昌至巨文岛察看
第五节 俄保证不占朝土
第六节 英军撤退
第七节 俄国企图"保护"朝鲜
第八节 日本谋虑防俄
第九节 袁世凯急告朝俄要结
第十节 李鸿章请旨应付
第十一节 朝、俄政府俱称不知
第十二节 李鸿章的以俄制日策
第十三节 美国的阴谋活动
本卷参考书目
【第二卷】
第八章 甲午战争
第一节 中日甲午战争的性质
第二节 北洋大阅海军
第三节 北洋海陆军的实力
第四节 金玉均上海被刺
第五节 东学党起义
第六节 中日两国出兵朝鲜
第七节 中国准备兵
第八节 日方提议改革朝鲜内政
第九节 大鸟迫朝政府改革内政
第十节 俄国的干预
第十一节 英国的调停
第十二节 这时期的日英修约交涉
第十三节 美国的劝告
第十四节 清廷诸臣的议论
第十五节 大鸟迫朝鲜废华约逐华兵
第十六节 大鸟率兵围朝劫李王
第十七节 丰岛之战
第十八节 总理衙门宣告日本首先开衅
第十九节 牙山之战
第二十节 中日两国同时宣战
第二十一节 由发端至宣战的清廷
第二十二节 日迫朝鲜改政订盟
第二十三节 平壤之战
第二十四节 李鸿章奏报平壤败退
第二十五节 李鸿章奏论海军情形
第二十六节 黄海之战
第二十七节 李鸿章奏报黄海战事经过
第二十八节 李鸿章获谴
第二十九节 慈禧遣翁同龢探询李鸿章
第三十节 和议的酝酿
第三十一节 张謇参李鸿章败战败和
第三十二节 旅顺的陷落
第三十三节 日军在旅顺的大屠杀
第三十四节 李鸿章奏报旅顺失守
第三十五节 东边诸城的失守
第三十六节 辽东之败
第三十七节 威海的降敌
第三十八节 威海降敌诸文件
第三十九节 辽东的人民抗战
第四十节 战事进行中的清廷
第四十一节 帝后矛盾与清议
第九章 广岛拒使
第一节 美国的居间
第二节 德璀琳东渡
第三节 清廷被迫派使
第四节 日政府的媾和方针
第五节 张邵东渡
第六节 广岛县厅首次会晤
第七节 广岛县厅再次会晤
第八节 张邵再度被拒
第九节 张邵电奏被拒经过
第十章 马关议和
第一节 清廷任李鸿章为全权
第二节 李鸿章人京请训
第三节 李鸿章马关乞和
第四节 第二次谈判
第五节 李鸿章决定搁置停战要求
第六节 第三次谈判
第七节 李鸿章被刺
第八节 日方决行停战
第九节 缔结停战条约
第十节 刺李凶犯的惩处
第十一节 商定议约程序
第十二节 日方提出和约底稿
第十三节 李鸿章电告总理衙门
第十四节 李鸿章对和约底稿的说帖
第十五节 日方迫中国直谈条款
第十六节 李鸿章拟复的说帖约稿
第十七节 伊藤对李经方的恫吓
第十八节 李鸿章提出和约修正案
第十九节 第四次谈判
第二十节 伊藤对中国修正案的复文
第二十一节 李鸿章电京请旨
第二十二节 伊藤声明改稿为尽头条款
第二十三节 李鸿章奉到最后谕旨
第二十四节 第五次谈判
第二十五节 马关条约的签订
第二十六节 李鸿章归国
第十一章 议论纷纭中交换和约
第一节 张之洞电阻和议
第二节 宋庆电请整军再战
第三节 清廷令刘坤一王文韶决和战
第四节 伍廷芳烟台换约
第五节 清廷宣诉批准和约之苦衷
本卷参考书目
【第三卷】
第十二章 俄法德三国之干涉
第一节 中日问题卷入世界漩涡
第二节 三国联合之经过
第三节 三国干涉之发作
第四节 日政府之措置
第五节 日本冀图诱致强援
第六节 日本谋变相地占领辽东
第七节 日政府接受三国要求
第八节 日皇宣诏交还辽东
第十三章 台湾之割让
第一节 战事期中之台防
第二节 运动各国援助
第三节 昙花一现之自主
第四节 李经方奉命交割台湾
第五节 台北之亡
第六节 台南之亡
第七节 日本声明台湾海峡为公共航路
第八节 台湾与菲律宾之划界
第九节 沙俄的教唆
第十四章 互遣使臣
第一节 林董之使华
第二节 裕庚之使日
第三节 林董请勿称日为“岛夷”
第十五章 辽东之收回
第一节 日对三国声明三事
第二节 俄法德之协商
第三节 日本承认偿三千万两交还辽东
第四节 中日开始直接谈判
第五节 《中日辽南条约》之缔结
第六节 李鸿章奏报签换条约经过
第七节 辽东各地之收回.
第十六章 东北铁路问题之发端
第一节 借地修路说之由来
第二节 张之洞倡议自造东路
第三节 俄国派员查勘东三省路线
第四节 总理衙门奏报俄员勘路问题
第五节 清廷声明自修东路
第六节 许景澄之远见
第十七章 李鸿章使欧与《中俄密约》
第一节 刘张奏请联俄拒日
第二节 派遣贺使之接洽
第三节 清廷派李鸿章贺俄皇加冕
第四节 李鸿章之恳辞与清廷之慰留
第五节 李鸿章奉出使五国之命
第六节 专使之随行人员
第七节 李鸿章之抵俄都
第八节 威特提出铁路问题
第九节 俄皇亲谈东省接路
第十节 李威罗之鼎足谈判
第十一节 《密约》大纲之商洽
第十二节《中俄密约》之起草
第十三节《中俄密约》之签订
第十四节 由发端至换约之清廷
第十八章 中东铁路与道胜银行
第一节 中东路合同
第二节 华俄道胜银行合同
第十九章 朝鲜凶变与日俄争韩
第一节 井上提改革条件
第二节 韩王之誓庙
第三节 井上以四事迫韩廷
第四节 闵妃之难
第五节 所谓广岛疑狱
第六节 韩王出奔俄使馆
第七节 日俄汉城协定
第八节 日俄莫斯科协定
第九节 日俄东京协定
第二十章 中日商约之缔结
第一节 清廷之慎重
第二节 日方原提之约稿
第三节 张荫桓接议商约
第四节 日方之催促
第五节 《中日通商行船条约》之签订
第六节 第六节 三项换文
第七节 中日商约之互换
第二十一章 津沪厦汉租界之增辟
第一节 以制造税易四租界
第二节 中日公立文凭之签订
第三节 总理衙门致日使之两照会
第二十二章 德占胶州
第一节 德国野心之暴露
第二节 总理衙门奏请慎防胶口
第三节 威廉与尼古拉斯之默契
第四节 胶州之占领
第五节 《中德胶澳租界条约》之签订
第二十三章 俄租旅大
第一节 俄军占领旅大
第二节 清廷之愚昧
第三节 俄京谈判
第四节 《旅大租地条约》之签订
第五节 中俄续订《旅大租地续约》
第六节 许景澄等奏报订约经过
第七节 总理衙门奏议勘分旅大租界
第八节 盛京将军咨报勘界订约经过
第九节 总理衙门奏请派员加押
第十节 《中俄勘分旅大租界专条》
第十一节 辽东半岛俄国租地分界专条附条
第十二节 勘分辽东半岛俄国租地陆地北界图说
第二十四章 南满铁路之创建
第一节 东省铁路续订合同
第二节 许景澄等奏报续订合同经过
第二十五章 划福建为日本势力范围
第一节 日使与总理衙门之往来照会
第二节 伊藤博文之游华
第三节 光绪帝召见伊藤
第二十六章 中韩商约
第一节 徐寿朋之使韩
第二节 中韩商约之签订
第二十七章 美国宣布“门户开放”政策
第一节 海约翰之门户开放政策
第二节 美德间之往复照会
第三节 美英间之往复照会
第四节 美俄间之往复照会
第五节 美法间之往复照会
第六节 美日间之往复照会
第七节 美意间之往复照会
本卷参考书目
【第四卷】
凡例
第二十八章庚子事变
第一节 庚子事变之前因
第二节 庚子事变之爆发
第三节 中国与日本之往复国书
第四节 八国联军与日本出兵
第五节 天津北京之失陷
第六节 美国之对华政策
第七节 英德协定
第八节 李鸿章之北上
第九节 和议之进行
第十节 《辛丑条约》之签订
第十一节 奕勘李鸿章奏报签约经过
第十二节 那桐奉命使日道歉
第十三节 交还天津之条件
第二十九章 东三省交涉
第一节 俄国借故占领东三省
第二节 黑龙江之沦陷
第三节 吉林之降敌
第四节 奉天之失守
第五节 增祺擅订《暂且条约》
第六节 杨儒奉交涉全权之命
第七节 杨儒与威特第一次谈判
第八节 杨儒与威特第二次谈判
第九节 威特口述十三条款
第十节 日本首阻俄约
第十一节 杨儒与拉姆斯独夫第一次谈判.
第十二节 清廷斥惩增祺
第十三节 杨儒与威特第四次谈判
第十四节 杨儒与拉姆斯独夫第二次谈判
第十五节 威特允废暂约
第十六节 杨儒与拉姆斯独夫第三次谈判
第十七节 杨儒与拉姆斯独夫第四次谈判
第十八节 杨儒与拉姆斯独夫第五次谈判
第十九节 杨儒与拉姆斯独夫第六次谈判
第二十节 杨儒与拉姆斯独夫第七次谈判
第二十一节 中俄两国之往复国书
第二十二节 拉姆斯独夫提出约稿十二款
第二十三节 杨儒与拉姆斯独夫第八次谈判
第二十四节 各国纷阻俄约
第二十五节 李鸿章之畏俄
第二十六节 杨儒与威特第六次谈判.
第二十七节 杨儒与拉姆斯独夫第九次谈判
第二十八节 杨儒与拉姆斯独夫开谈约款
第二十九节 清廷对俄之哀乞
第三十节 杨儒与拉姆斯独夫第十一次谈判
第三十一节 格尔斯勒逼李鸿章
第三十二节 杨儒与拉姆斯独夫第十二次谈判
第三十三节 杨儒与拉姆斯独夫第十三次谈判
第三十四节 俄方之最后约稿
第三十五节 各方煎迫中之杨儒
第三十六节 杨儒力疾晤威特
第三十七节 杨儒与拉姆斯独夫最后谈判
第三十八节 拒签俄约
第三十九节 俄廷之宣言
第四十节 杨儒之死
第四十一节 李鸿章之死
第四十二节 中俄《交收东三省条约》之签订
第四十三节 俄国之附带宣言
第四十四节 中俄《交还关外铁路》条约
第三十章 英日同盟
第一节 英日同盟之由来
第二节 第二节英日同盟之成立
第三节 俄法同盟之反响
第三十一章 中日通商续约
第一节 通商续约之签订
第二节 第二节吕海寰等奏报议约经过
第三十二章 日俄战争
第一节 日俄关系之爆发
第二节 俄国背约要挟
第三节 俄设远东大总督
第四节 日本对俄提出交涉
第五节 俄国之对案
第六节 日本之修正案
第七节 俄国之修正案
第八节 中国促俄撤兵
第九节 日俄交涉之破裂
第十节 日本之最后通牒
第十一节 两国同日宣战
第十二节 日俄宣布交涉经过
第十三节 中国宣告中立
第十四节 战事区域之划定
第十五节 中国与日本之往复照会
第十六节 日韩议定书
第十七节 两军之陆战
第十八节 两军之海战
第十九节 罗斯福调停和局
第二十节 中国之声明
第二十一节 日俄朴资茅斯会议
第二十二节 日俄《朴资茅斯条约》及附约
第二十三节 东京暴动
第三十三章 第二次英日同盟
第一节 英日同盟之扩张
第二节 第二次英日同盟之缔结
第三节 英对俄法两国之通告
第三十四章 中日北京会议
第一节 中日纠纷之关键
第二节 第二节第一次会议
第三节 中日北京会议的经过
第四节 《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正约》及附约
第五节 批准及互换.
附论 辟所谓《秘密议定书》
本卷参考书目
【第五卷】
引言
第三十五章 伊藤渡韩与保护条约
第一节 一进会之成立
第二节 日俄战争期中之朝鲜
第三节 伊藤渡韩
第四节 《日韩保护条约》
第五节 朝鲜统监之设置
第六节 伊藤治韩之初政
第三十六章 满铁会社与关东都督
第一节 哈利满之游日
第二节 桂哈草合同
第三节 日方之变计
第四节 满铁会社之成立
第五节 关东都督府之设置
第三十七章《新奉吉长铁路协约》及借款合同
第一节《新奉吉长铁路协约》
第二节外务部奏报签约经过
第三节 新奉吉长铁路借款续约
第四节 邮传部奏报签订续约经过
第五节 《新奉铁路借款细目合同》
第六节 《吉长铁路借款细目合同》
第七节 邮传部奏报拟订合同经过7
第三十八章 大连设关
第一节 中日会订《大连海关试办章程总纲》
第二节 《大连设关征税办法》及副件
第三节 大连海关试办章程
第三十九章《日法协定》
第一节 日法关系之演进
第二节《日法协定》之成立
第三节 协定外之换文
第四节 史履晋与张之洞之见解
第五节 中国之抗议
第四十章 韩皇废立与日韩新约
第一节 海牙密使事件
第二节 韩皇被逼禅位
第三节 日韩新协约
第四十一章《日俄协定》
第一节 日俄关系之转变
第二节 《日俄协定》
第三节《日俄密约》
第四节《英俄协定》与两大同盟之合作
第四十二章 新法铁路问题
第一节 新法铁路问题之意义
第二节 司戴德之活动
第三节 日本首次抗议
第四节 邮传部之见解
第五节 日本再度抗议
第六节 《新法铁路承造合同》
第七节 徐世昌等之计划
第八节 日本三次抗议
第九节 外务部之软化
第十节 邮传部之坚持
第十一节 日本四次抗议
第十二节 外务部对日方之辩驳
第十三节 日方之最后辩论
第十四节 英国舆论之愤慨
第十五节 日方之所谓让步
第四十三章 所谓间岛问题
第一节 间岛名称之由来
第二节 《中韩国界历史志》
第三节 日本之侵略策
第四节 日方阴谋之发动
第五节 中国认“间岛”为中国领土
第六节 日方提起穆碑问题
第七节 中国提议勘界
第八节 陈昭常吴禄贞督办吉林边务
第九节 徐世昌陈昭常奏报延吉边务
第十节 日方之诡论
第十一节 中国对中韩国界之论证
第四十四章 二辰丸事件
第一节 二辰丸运械被扣
第二节 日使之抗议
第三节 葡使亦要求释船
第四节 赫德之意见
第 五 节 中国主交公断
第六节 中国对换旗事道歉
第七节 日方提五项条件
第八节 中国接受日方条件
第九节 排货运动之爆发
第十节 上海继起排货
第十一节 排货风潮延及广西南洋各地
第十二节 外务部对排货运动之丑诋
第十三节 国外之影响
第十四节 日使再请取缔排货
第十五节 排货运动逐渐冷却
第四十五章 美日协定
第一节 美日关系之曲折
第二节 高平罗脱换文
第四十六章 安奉铁路问题
第一节 安奉路问题之起源
第二节 交涉之开始
第三节 锡良对日提出十项办法
第四节 日本以自由动工恫吓
第五节 中日议订《安奉铁路节略》
第六节 《鸭绿江架设铁桥协定》
第四十七章 中韩界约与东省五案
第一节 伊集院提起六案交涉.
第二节 梁敦彦与伊集院之谈判
第三节 日本承认延吉系中国领土
第四节 日方要求延吉设领及裁判警察权
第五节 中国主将韩民问题交海牙公断
第六节 中国答复六案节略
第七节 日本唯欲秘密
第八节 中国对所谓间岛事务官之抗议
第九节 日本对韩边之经营
第十节 中国对五案之让步
第十一节 伊集院对各项悬案之节略
第十二节 中国允领事观审及领馆设警
第十三节 《图们江中韩界务条款》
第十四节 《东三省交涉五案条款》
第十五节 外务部奏报签订中韩界务暨五案条款
第十六节 吉省绅民对界约之反对
第十七节 外务部对延吉善后之意见
第十八节 度支部等对延吉善后之筹议
第十九节 陈昭常奏报吉边开埠情形
第二十节 伊藤漫游东省
第四十八章 锦爱铁路与诺克司计划
第一节 唐绍仪之游美
第二节 司戴德之来华
第三节 锡良程德全奏报借款筑路
第四节 《锦爱路草合同》之签订
第五节 美英两方之合同
第六节 外度邮三部反对草合同
第七节 日俄均表反对
第八节 伊藤被刺与铁路交涉
第九节 熊希龄主张速定锦爱之局
第十节 诺克司提议满洲各路中立化
第十一节 英国态度之冷淡
第十二节 美国对中国之提议
第十三节 中国之答复
第十四节 外务邮传两部之意见
第十五节 中国主改订锦爱合同
第十六节 俄国之答复
第十七节 日本之答复
第十八节 法德两国之态度
第十九节 日俄两国对中国之恫吓
第二十节 日本附条件的赞成锦爱路
第二十一节 俄国提议建造张恰路
第二十二节 司戴德之惨败
第二十三节 锦爱铁路借款正式合同草稿
第四十九章 第二次《日俄协定》
第一节 第二次《日俄协定》
第二节 第二次《日俄密约》
第三节 中国之态度
第五十章 朝鲜之灭亡
第一节 统监更迭与司法委任
第二节 李容九奏请合邦
第三节 李容九之陈情书
第四节 日韩合并之成立
第五节 一进会之收场
第六节 黑龙会为亡韩元勋
第五十一章 四国银团
第一节 四国银团之由来与币制借款.
第二节 日俄两国之反对
第三节 日本对华诡计之一斑
第五十二章 第三次英日同盟
第一节 英日交情之渐疏
第二节 第三次英日盟约
本卷参考书目
【第六卷】
凡例
第五十三章 中华民国之诞生
第一节 日本之操纵与干涉
第二节 第三次日俄密约
第三节 势力范围运动之复燃
第四节 善后借款
第五节 朝鲜南满运货减税办法
第五十四章 二次革命
第一节 日本与二次革命之关系
第二节 满蒙五路秘密换文
第三节《四郑铁路借款合同》
第四节日本对列强之示威
第五节 日本之额外收获
第五十五章 山东之攻略
第一节 欧战爆发与日本之最初宣言
第二节 中国宣告中立
第三节 中国提议中日美劝告限制战区
第四节 收回胶州之拟议
第五节 日本对德之最后通牒
第六节 中日两方之接洽
第七节 日本对德宣战
第八节 划定山东战区之交涉
第九节 中国声明划定战区
第十节 日军之骚扰
第十一节 日军侵占潍县车站
第十二节 中国对潍事之正式抗议
第十三节 日本之恃强狡辩
第十四节 外交部之驳论
第十五节 中国对胶济路之让步
第十六节 中国抗议日军占领济南车站
第十七节 中国对胶济路事之总抗议
第十八节 胶济路《临时维持治安条款》
第十九节 骇人听闻之平度布告
第二十节 日军截舰挑衅
第二十一节青岛税关用人问题
第二十二节取消战区之拟议
第二十三节中国声明取消战区
第五十六章 二十一条交涉
第一节 二十一条之历史背景
第二节 加藤高明之预谋
第三节 加藤致日置之训令
第四节 二十一条要求之提出
第五节 曹汝霖等之说帖
第六节 第一次会议
第七节 加藤与陆宗舆之谈话
第八节 第二次会议
第九节 中国第一次修正案
第十节 第五号之坚持不议
第十一节 第三次会议
第十二节 第四次会议
第十三节 第五次会议
第十四节 第六次会议
第十五节 有贺长雄之赴日
第十六节 第七次会议
第十七节 日方之恫喝
第十八节 第八次会议
第十九节 加藤之满足
第二十节 旅大南满安奉展期之同意
第二十一节 日置益坠马
第二十二节 中国对日本增兵之质询
第二十三节 交涉之进展
第二十四节 南满东蒙杂居问题之折冲
第二十五节 有贺与元老派之接洽
第二十六节 南满东蒙杂居问题之僵持
第二十七节 中国允不以外资经营福建海口
第二十八节 会议之停顿
第二十九节 有贺长雄之奔走
第三十节 日政府与元老之协议
第三十一节 袁世凯对有贺之嘉勉
第三十二节 日使第二次送交条款
第三十三节 中国之最后修正案
第三十四节 英国之态度
第三十五节 最后通牒之前夕
第三十六节 日本元老与最后通牒
第三十七节 中国拟再让步
第三十八节 最后通牒
第三十九节 中国忍辱接受
第四十节 两国政府之周旋
第四十一节 外交部宣布中日交涉始末
第四十二节 美国之态度及其声明
第四十三节 中国声明不租让沿海港岸
第四十四节 大总统密谕
第四十五节 民四条约及换文
第四十六节 陆徵祥对参政院之答复
第四十七节 所谓秘密一事
第四十八节 排日运动
第四十九节 日本对世界之欺骗
第五十节 大隈重信之暴言
第五十一节 庄蕴宽等之救亡策
第五十二节 《恢复青岛海关办法》
第五十三节 编者赘言
本卷参考书目
【第七卷】
编例
第五十七章 帝制之干涉
第一节 中国之自溃
第二节 日本之最初态度
第三节 中国对各国之密告
第四节 三国劝告
第五节 东京方面之空气
第六节 中国之答复及法义之加入
第七节 日本视中国答复为拒绝
第八节 小幡之再度质询
第九节 日置益与陆宗舆之接洽
第十节 石井再询陆宗舆
第十一节 贺日皇即位国电
第十二节 中国再答四使
第十三节 中国参战之传说
第十四节 五国声明
第十五节 北京态度之转急
第十六节 日本之兜揽操纵
第十七节 参政院之质问
第十八节 派使赠勋之提议
第十九节 日本谢绝特使
第二十节 日本拟自由行动
第二十一节 石井以危言复陆宗舆
第二十二节 帝制延缓之密告
第五十八章 日俄协定及第四次密约
第一节 日俄第三次协定
第二节 日俄第四次密约
第五十九章 郑家屯事件
第一节 宗社党与蒙匪
第二节 郑家屯事件之爆发
第三节 日使提出八项要求
第四节 日使对于设警要求之说明
第五节 日使之三种口述书
第六节 外交部答复之口述书
第七节 本案之商结
第八节 日兵之撤退
第九节 后藤新平之言
第六十章 赠勋之波折
第一节 章宗祥与后藤新平之谈话
第二节 曹汝霖之奉派赠勋
第三节 改派熊希龄之纠纷
第四节 日本之拒绝
第五节 西原龟三之回忆
第六十一章 五国谅解
第一节 日本之非法保障
第二节 英日谅解
第三节 日法俄义谅解
第六十二章 参加欧战
第一节 对德绝交
第二节 对德宣战
第三节 中日间之接洽
第四节 中日往来文件
第六十三章 《蓝辛石井协定》
第一节 石井之东渡
第二节 蓝辛石井换文
第三节 日美解释之不同
第四节 中国之声明
第六十四章 西原借款
第一节 西原借款之意义
第二节 胜田主计之“菊分根”政策
第三节 林权助之反对论
第四节 日本之投资机关
第五节 交通银行借款
第六节 章宗祥之自述
第七节 中华汇业银行之设立
第八节 善后借款第一次垫款
第九节 第二次交通银行借款
第十节 章宗祥之自述
第十一节 吉长铁路借款
第十二节 善后借款第二次垫款
第十三节 四郑铁路短期借款
第十四节 无线电台借款
第十五节 有线电报借款
第十六节 吉会铁路垫款
第十七节 善后借款第三次垫款
第十八节 吉黑两省金矿及森林借款
第十九节 满蒙四铁路借款
第二十节 济顺高徐二铁路借款
第二十一节 山东问题换文
第二十二节 参战借款
第二十三节 其他各种借款
第二十四节 章宗祥述各种借款之内幕
第二十五节 章宗祥所谓西原概论
第二十六节 西原龟三对西原借款之回忆
第六十五章 中日军事协定
第一节 日本之大陆野心
第二节 日方之提议
第三节 行军区域问题
第四节 田中提议之两办法
第五节 换文方式之接洽
第六节 共同防敌换文
第七节《中日陆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
第八节《中日海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
第九节《关于中日陆军共同防敌军事协定实施上必要之详细协定
第十节 中日军事协定之时期解释及其消灭
第六十六章 巴黎和会
第一节 巴黎和会之阵容
第二节 日本之要求
第三节 中日代表之首次舌战
第四节 小幡对陈箓之质问
第五节 中国外交部之声明
第六节 中国代表对山东问题之说帖
第七节 陆徵祥之电告
第八节 日本代表之宣言
第九节 顾维钧与威尔逊之谈话
第十节 陆徵祥与奥龙特之谈话
第十一节 中国代表请废除民四条约之说帖
第十二节 请英调停之议
第十三节 五国会议之讨论
第十四节 威尔逊质问“欣然同意”与路易乔治之两办法
第十五节 中国代表提出四项办法
第十六节 三国会议议定山东条款
第十七节 中国代表探闻之内容
第十八节 威尔逊之窘
第十九节 中国代表与白尔福之谈话
第二十节 中国代表之焦灼
第二十一节 陆徵祥与毕勋之谈话
第二十二节 中国之抗议
第二十三节 威尔逊屈服之故
第二十四节 中国代表之声明保留
第二十五节 五四运动之爆发
第二十六节 曹陆章之辞职
第二十七节 国务院电述交涉情况
第二十八节 命令释疑
第二十九节 留日学生之响应
第三十节 陆施两代表与白尔福之谈话
第三十一节 陆徵祥请示究否签字
第三十二节 日外相之声明
第三十三节 王正廷不主签字
第三十四节 蓝辛之意见
第三十五节 威尔逊一无主张
第三十六节 三国会议日本担保之内容
第三十七节 徐大总统之咨请辞职
第三十八节 日本之挑逗
第三十九节 主张签字者之理由
第四十节 政府训令签字
第四十一节 中国拒签《凡尔赛和约》
第四十二节 四代表之引咎辞职
第四十三节 美上院反对山东条款
第四十四节 顾维钧与克里孟梭之谈话.
第四十五节 美日之折冲
第四十六节 日政府之宣言
第四十七节 威尔逊之声明
第四十八节 美上院对山东条款之保留
第四十九节 中国对德恢复和平之宣言.
第五十节 福州事件
第五十一节 中日关系之转折
附录:
致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
外交部信(孙中山)
俄罗斯劳农政府对华通告
孙中山、越飞联合宣言
西原借款之原委(曹汝霖)
段祺瑞的参战和借款(陆宗舆)
本卷参考书目
【第八卷】
编例
1920—1931年中日关系大事记
1920年(民国九年,日本大正九年)
1921年(民国十年,日本大正十年)
1922年(民国十一年,日本大正十一年)
1923年(民国十二年,日本大正十二年)
1924年(民国十三年,日本大正十三年)
1925年(民国十四年,日本大正十四年)
1926年(民国十五年,日本大正十五年、昭和元年)
1927年(民国十六年,日本昭和二年)
1928年(民国十七年,日本昭和三年)
1929年(民国十八年,日本昭和四年)
1930年(民国十九年,日本昭和五年)
1931年(民国二十年,日本昭和六年)
附 录
华盛顿会议纪事(即太平洋会议)(摘要) 黄惟志
中美日对二十一条之宣言
解决山东悬案条约
九国远东公约
山东悬案细目协定
九国间关于中国关税税则之条约
外舰炮击南京事件之文件
日本政府关于山东问题派兵声明
田中奏折(节录)
中国共产党反对日兵占据山东告全国民众
济案协定
中曰关税协定全文
朝鲜排华惨案调查报告
驻日本公使汪荣宝
王芸生先生和他的《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读后记 刘大年
后记 张篷舟
【选摘】
第二章 日本进攻台湾
第一节 日本侵华的开端
中日间的第一个修好条约批准交换,时间不过一年,日本即于一八七四年(日明治七年,清同治十三年)四月出兵进攻台湾,攻地杀人,侵扰半载,索得偿银军费而去。这件事,是近代史上日本侵略中国的开端,具有特殊的意义。
日本原是一个封建军国主义国家,到十九世纪六十年代末,明治天皇上台,讨幕废藩,国家统一,在旧基础上“维新”,从事资本主义化。这一开始,它就走着“带军事封建性的帝国主义”道路。(《论持久战》,《毛泽东选集》第二卷,第四三八页)在这条道路上,明治政府的主要措施,就是一面对内积极建设, 一面向外发展侵略。日本要向外侵略,目标自然指向中国和朝鲜。这时期,日本的国力并不强。一八七三年(日明治六年),日本发生了 一场有名的“征韩论”的争论,结果是主张出兵侵略朝鲜的西乡隆盛一派,为主张缓进的岩仓具视一派所压制。岩仓等并不是反对侵略朝鲜,而是认为日本力量还不够强,应当暂缓动手。“征韩论”刚被压下,岩仓具视于一八七四年一月十四日遇刺未中,二月就发生了由不驯军人江藤新平发动的佐贺之乱。佐贺之乱刚刚压平,明治政府就匆忙决定出兵侵略台湾,分明是为了一面转移内乱的危机,一面对外实行军事冒险的侵略。日本政府选派西乡隆盛的族弟西乡从道为进攻台湾的主将,显然寓有安抚西乡隆盛的用意。对外侵略是主要的, 而内政动荡却成了推动向外侵略的动力。
这时的中国,正值第二次鸦片战争之后,腐败的清廷遭受到英法联军的打击,屈辱投降,转而勾结外力,镇压了伟大的太平天国革命。清廷君臣用所谓“同治中兴”粉饰太平,国家的本质正加速半殖民地化。同治皇帝、慈禧太后、恭亲王奕诉、北洋大臣李鸿章等,都是惧外暴内的封建统治者,他们与初露侵略头角的日本相遇,就毫无信心,莫知所措。日本侵略者用了个毫无道理的借口,只派了大约三四千兵,台湾高山族人民已经抵抗住日本侵略军的攻势,清朝政府如果采取武力抵抗的政策,军民一心,是肯定能够把日本侵略军打退的;而清廷君臣, 特别是李鸿章却始终一贯采取了不抵抗主义,因而使日本侵略者取得便宜。
日本野心家早有侵略中国之意,对于台湾尤其垂涎已久。中国既遭鸦片战争的挫败,又受英法联军的侵辱,日本就有人主张出兵攻取台湾和福州。日本萨摩藩诸侯岛津齐彬曾发表这样的议论,说:“不图清国一弱至于如斯也!以彼地广人众,岂无忠臣义士?而鸦片战争以后,政治仍然不整,内有长发之扰,外被英法之侵,割地请和,天子蒙尘,谓非耻辱之大者耶?吾国介在东陲,诚不可不早为之备。英法既得志于清,势将转而向东。先发制人,后发制于人。以今日之形势论,宜先出师,取清之一省,而置根据于亚东大陆之上。内以增日本之势力,外以昭勇武于宇内;则英法虽强盛,或不敢干涉我矣。夫清国沿海诸地,关系日本国防者,惟福州为最, 取而代之,于国防有莫大之利益焉。况清人与日本人异, 苟兵力足以制其民,则无不帖然从服。彼英法远隔重洋, 尚不惮用兵之劳以取之,况我日本乎?然吾之主张先取福州,非以清国之灭亡为幸,实冀其早自觉悟,力图整顿,与日本协力以御英法也。然清国素以地广人众,傲慢自尊, 视日本如属邦,则是所谓协力御侮者,亦终成梦想而已。故我之人手第一着,当以防外夷之攻略为上策;或助明末之遗臣,先取台湾福州两地,以去日本之外患。虽取此二地,即我萨隅之兵已足;惟无军舰,则不足以争长海上。故当今之计,又以充实军备为急图。”
第二节 决策命将发动侵略
由于一八七一年(清同治十年,日明治四年)十一月间,有琉球船遇飓风,飘至台湾避风,与当地高山族人发生冲突,死五十四人,日本政府就以此为借口,发动了对台湾的侵略。
日本政府说琉球是它的属国,说琉球人是它的臣民,并说琉球国王因琉球人在台湾被杀,曾派人到日本诉冤,以此借题寻衅。转年,日本鹿儿岛县厅参事大山纲良上书内阁,报告此事,并请出兵“讨伐”,当时日本政府未作决定。一八七三年(日明治六年)五月,日本外务卿副岛种臣到北京请求觐见时,副岛遣副使柳原前光以此事质问总理衙门大臣毛昶熙、董恂等,昶熙等答云:“‘蕃’民之杀琉民,既闻其事,害贵国人则未之闻。夫二岛俱我属土,属土之人相杀,裁决固在于我。我恤琉人,自有措置,何预贵国事,而烦为过问?”柳原大争琉球属于日本版图,并说:“贵国已知恤琉人,而不惩台‘蕃’者何?”答云:“杀人者皆属‘生蕃’,故且置之化外,未便穷治。日本之‘虾夷’,美国之‘红蕃’,皆不服王化,此亦万国之所时有。”柳原云:“‘生蕃’害人,贵国舍而不治,是以我邦将查办岛人,为盟好故,特先告之。”当觐见礼节交涉未妥时,副岛曾遣柳原至总理衙门,扬言“日本即将讨伐台湾‘生蕃’”,以为威胁。副岛等换约觐见后归国,日本政府抓到中国总理衙门大臣把台湾“生蕃”“置之化外”这句话作为借口,使早已有意进攻台湾的图谋进一步具体化了。其时,正当“征韩论”沸腾过后,佐贺之乱初平,太政官三条实美和参议岩仓具视,考虑当时日本国内情势,适合对外冒险的时机。二人协议后,委托大久保利通、大隈重信二人担任进攻台湾的调查研究,作出计划。一八七四年(日明治七年)二月六日在岩仓邸宅举行大臣参议会议,同意大久保和大隈二人拟订的“台湾蕃地征伐要略”如次:
第一条 台湾“土蕃”部落,为清国政府政权所不及之地。其证据具见清国自来所刊行的书籍之中,而当前任参议副岛种臣使清之际清廷官吏所作答语,尤其显然,故视之为无主之地,具备充分理由。是以报复杀害我藩属琉球人民之罪,为日本帝国政府之义务,而征“蕃”之公理,亦可于此中获得主要根据。但在处分之际,以切实完成讨“蕃”抚民的任务为主,而把因此来自清国方面的一二争论为客。
第二条 派遣公使至北京,设公使馆,承办交涉之事。清国官吏如问及琉球属权问题,即参照去年使节口录,说明琉球自古为我帝国属地。并可列举琉球目前屡沐皇恩之事实以说明之。
第三条 清国如以琉球曾对该国遣使纳贡为由,发挥两属之说,以遑顾不理,不应酬其议论为佳。盖控制琉球之实权皆在我帝国,阻止琉球遣使纳贡之非礼,可列为征伐台湾以后之任务,目前不可与清政府徒事辩论。
第四条 清政府方面如对征伐台湾有所议论,可确守去年之议,罗列“蕃”地为政权所不及之证据,屹然不为所动。如以境地毗连之故而生议论,可以和好辩解。万一事涉至难,可向本国政府请训。在空言推托、牵延时日之际, 就完成其事,即是不失和好的机灵外交之一法。
第五条 “土蕃”之地,虽可视为无主之境,但其地势与清国版图犬牙相错,发生邻境关系,或有纠葛,可在福建省所属厦门港设领事一员,兼辖淡水事务。当兹征“蕃”之际,承办有关舰船往来之各种差事。除上述职掌外,并使担当与清国地方官涉及台湾征伐事项之酬酢,以为力求保持和好之长策。但领事一职,可以曾赴清国视察之某氏任之。
第六条 领事不管“蕃”地征抚之事;负责征抚事项者,不管交涉之事。盖其界限分明,即所以维持和好。如有涉及极为严重之事,可转达驻在北京之公使。
第七条 福州虽为福建省之一大港,但在台湾征讨上只使用厦门与淡水二地。因为福州尚设有琉球馆,故可暂置勿顾,以避却嫌忌为佳。
第八条 派遣某某等六人先赴台湾,进入熟“蕃”之地,侦察当地形势,并使之怀柔绥抚土人,以便利他日讨伐“生蕃”时诸项事务。第九条 侦察目的,是拟筹军队在熟“蕃”地琅 社寮港登陆,并注意当地形势及其他停泊船舰、上陆等便利条件。(《对支回顾录》卷上,页五三至五四)
大久保和大隈的方案,是把日军所要进攻的地方与台湾分开,借口 “土蕃”既是无主的“化外之民”,因此他们所居住的地方就是无主的“化外之地”,就和清廷不相干。他们就用这种诡辩,把进攻台湾说成并非攻打中国,而且“不失和好”。可谓旷古未闻的诡辩术。日本政府也按照这个方案,派遣柳原前光到北京任日本驻华公使,派某人任驻厦门领事,从事侵略外交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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