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主动践行司法为民理念,呼吁全社会正确认识破产、合理运用破产,常熟法院推出“破产清算”30问,着眼于集中解答破产、强制清算案件审判工作中,各类群体关注的高频共性问题,将回应民生、服务群众、服务大局工作从司法审判前端抓起,为常熟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Q

问题27:管理人是债务人的代理人吗?

A

管理人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应当以中立的态度、专业的素养履行职务,并受到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以及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Q

问题28:债务人的哪些财产、资料会被接管?

A

管理人接管的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债务人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在内的实物财产及其权利凭证;

(2)债务人的现金、有价证券、银行账户印鉴、银行票据;

(3)债务人的知识产权、对外投资、特许权等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4)债务人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海关报关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银行留用的私人印章及其他印章;

(5)债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外汇登记证、海关登记证明、经营资质文件等与债务人经营业务相关的批准、许可或授权文件;

(6)债务人的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空白发票、会计报表等财务账簿及债务人审计、 评估等资料;

(7)债务人的批准设立文件、章程、管理制度、股东名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以及债务人内部会议记录等档案文件;

(8)债务人的各类合同协议及相关债权、债务等文件资料;

(9)债务人诉讼、仲裁案件及其案件材料;

(10)债务人的劳动、人事档案文件;

(11)债务人的电脑数据和授权密码及相应控制权限的硬件介质,电子银行授权密码和相应硬件介质;

(12)债务人的其他重要资料。

Q

问题29:指定管理人后,债务人的财产会怎么管理及处置?

A

指定管理人后,管理人会根据实际情况拟定财产管理方案,财产管理方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财产管理、维护措施和费用预算,债务人继续营业的计划和费用预算,财产清收的计划安排和费用预算等。 经债权人会议通过或者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财产管理方案,管理人应当执行。债权人会议表决没有通过的财产管理方案,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在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执行。

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经债权人会议或者人民法院授权,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在一定范围内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以及在一定额度内处分财产和财产权益。

Q

问题30:各类债权的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A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

(3)普通债权。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另外,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保险债权等依照法律规定优先受偿。

供稿|破产与清算审判庭

编辑|陈夏芝

排版|戴晓洁

审核|赵丽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