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陈时飞受贿案,对被告人陈时飞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扣押在案的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24年,被告人陈时飞利用担任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局长,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办理许可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643万余元。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时飞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已全部追缴到案,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陈时飞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陈时飞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庭审。
2025年2月26日消息,陈时飞被查;2025年7月30日消息,陈时飞被开除党籍。
经查,陈时飞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和消费卡,违规接受宴请和旅游活动安排;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违规从事营利活动,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退休后违规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活动;“靠药监吃药监”,将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陈时飞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陈时飞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公开简历显示,陈时飞,男,汉族,1962年7月生,浙江天台人,1995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3年8月参加工作,在职研究生学历,理学博士。
他曾任:浙江省医药管理局科技质量处副处长、药品注册处副处长,宁波市医药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助理(挂职),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党委委员),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巡视员、党组副书记等职。
2017年12月,他任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2018年1月起任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2018年9月,陈时飞任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党组成员,2022年8月被免职。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的国家局,为副部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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