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吴国雄律师(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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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濮耐股份”)发布公告称收到起诉书。因涉嫌违反海关法规将天然鳞片石墨走私出口,该公司被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管理人员祁某生、孟某凤、姚某阳三人也同时被起诉。
据该案起诉书,2023年10月之前,濮耐股份采购天然鳞片石墨发往海外子公司时,一直使用对应的税则号列2504101000申报出口。2023年10月2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规定自2023年12月1日起对天然鳞片石墨实行出口许可管理,未经许可不得出口,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
2023年11月,即管制政策公布之后、正式实施之前,濮耐股份钢铁事业部副总经理兼海外营销部部长祁某生、海外营销部副部长孟某凤、海外营销部单证科科长姚某阳,根据子公司生产需要安排出口一批天然鳞片石墨至濮耐美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此期间,三人接受了万华物流法定代表人王某波的建议,改用其他粉末状天然石墨对应的税则号列2504109900进行申报。该税号在管制前后均无需出口许可证。此后,祁某生、孟某凤、姚某阳继续默认、纵容并委托万华物流沿用2504109900税号完成申报和查验。
经某海关缉私分局侦查查明,2024年4月至2025年3月间,濮耐股份通过上述方式出口天然鳞片石墨共计1243.55吨,其中通过万华物流申报890.80吨,全部发往公司海外全资子公司。涉案金额约为598.47万元。
营口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单位濮阳濮耐高温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万华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祁某生、孟某凤、姚某阳、王某波,违反海关法规,未经许可,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逃避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监管,将天然鳞片石墨走私出口,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该案,笔者认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应将“天然鳞片石墨”与军事用途的“三高石墨”区分开来

商务部、海关总署于2023年10月20日发布的《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2023年第39号,下称“39号公告”)自2023年12月1日起将以下两类石墨纳入两用物项管制:(1)高纯度(纯度>99.9%)、高强度(抗折强度>30Mpa)、高密度(密度>1.73克/立方厘米)的人造石墨材料及其制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3801100030、3801909010、6815190020,以下简称“三高石墨”)。(2)天然鳞片石墨及其制品(包含球化石墨、膨胀石墨等)(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504101000、2504109100、3801901000、3801909010、3824999940、6815190020,以下简称“天然鳞片石墨”)。
据行业权威人士、中国炭素行业协会名誉会长孙庆分析,国家将两类石墨纳入出口管制有着不同目的。
(1)我国对三高石墨实施出口管制是为了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因为三高石墨可以用于军事用途,比如弹道导弹的鼻锥。它需要耐高温、耐高速冲击,金属材料无法胜任,而“三高”石墨是最好的选择;再比如,航天、宇航也会用到“三高”石墨。火箭发射时瞬间温度会上升到几千度,其底部喷管内衬必须用三高石墨,因为一般的金属会在高温下融化(注 1)。
(2)而对天然鳞片石墨实行出口管制,目的在于“保护不可再生资源”。孙庆称:全球范围内中国天然鳞片石墨储量最大,品质也最好,有些类似于中国的稀土。欧美发达国家出于保护资源的目的,很少对本国石墨矿产进行开发。中国的天然鳞片石墨是在特殊的地质条件下,经过长时间才形成的,非常珍贵且不可再生,因此我们有必要实施出口管制,进行资源保护。这就是商务部所说的“维护国家利益”(注 2)。本案天然鳞片石墨是濮耐股份公司生产镁碳砖的主要原料,镁碳砖则广泛应用于钢铁冶炼行业。
两者区别列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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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改变商品编码、品名不能直接等同于伪报品名、伪报商品编码走私犯罪
商品归类与海关审价、原产地确定合称海关征税的三大技术难题。即便是作为专业机构的海关,对于同一商品,不同海关也有可能做出不同的归类。笔者就曾遇到,在同一个关区的三个口岸海关对同一款产品作出三个不同的税号(商品归类)。故此,商品归类问题不能轻易苛责于企业,更不能因为企业归类错误而将其定性为走私。如笔者曾办理过一起伪报品名和商品编码走私案,进口企业申报“照相版用激光照排片”(HS 3701.3021),缉私部门认为应申报为“光绘菲林”,归入HS 3701.3029;其实两者同指一种商品,正如“出租车”也可以叫“的士”。该走私案在法院开庭三次之后,检察院撤回起诉并最终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即无罪。

三、如何看待海关放行“改变税号申报”的货物的行为
据起诉书,2023年11月,39号公告发布之后、正式实施之前,濮耐股份钢铁事业部副总经理兼海外营销部部长祁某生、海外营销部副部长孟某凤、海外营销部单证科科长姚某阳,根据子公司生产需要安排出口一批天然鳞片石墨至濮耐美国股份有限公司。在此期间,三人接受了万华物流法定代表人王某波的建议,改用其他粉末状天然石墨对应的税则号列2504109900进行申报。此后,祁某生、孟某凤、姚某阳继续默认、纵容并委托万华物流沿用2504109900税号完成申报和查验。
由以上表述可知:(1)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2月1日期间,濮耐股份公司曾以2504109900申报,海关放行了;(2)后续就沿用2504109900税号申报。
笔者猜测,石墨作为一款敏感出口商品,且濮耐股份公司突然改变税号,海关大概率会对该票货物进行查验。对于海关查验放行货物的行为,企业及相关人员会产生“行政信赖利益”——即相信改变税号为海关所接受,所以才有“沿用”之说。此点有助于判断企业及相关人员是否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四、如何看待涉案石墨全部用于濮耐股份的海外全资子公司
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仅进行形式上的判断,还必须从实质上进行审查:该行为是否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实际侵害或者现实危险。国家对军民两用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最主要的目的是防止其用于境外的军事用途。本案已查明,涉案石墨全部用于濮耐股份的海外全资子公司,即没有用于军事。如果濮耐股份公司向其海外全资子公司出口涉案石墨需要两用物项许可证,在正常情况下可以申请到,那么该案的性质则不宜定性为走私犯罪。
走私两用物项不起诉案例:2016年1月至5月间,佳力公司在国内采购硫化钠80吨后出口至以色列。因申请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尚未得到商务部批复,佳力公司总经理秦大力为规避违约风险,在没有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情况下,指使员工使用出口目的国为泰国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用于报关。后佳力公司员工根据上述许可证制作虚假发票及相关单证,并将上述报关单证交给“清航报关公司”用于代理报关。同年5月23日,申报出口涉案80吨硫化钠。秦大力向检察院提交了2016年佳力公司向商务部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许可证的申报材料、2017年、2018年佳力公司出口硫化钠至以色列的商务部批复等书证,能够与秦大力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佳力公司在出口涉案硫化钠过程中,向商务部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许可证以及2017年、2018年佳力公司出口硫化钠至以色列均获得商务部批复的事实。检察机关最终对佳力公司作出不起诉决定。

最后,依据《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在法院作出最终生效判决之前,无论是媒体还是个人不应该对涉案企业及个人进行“舆论定罪”。正如该公司发布的公告所称“本次诉讼尚未审理,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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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注2 见 环球时报-环球网 2023-11-22 《中国调整石墨出口管制背后有哪些考量?行业人士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