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期待已久的演唱会,
一张千金难求的门票。
当官方渠道显示“已售完”,
粉丝的热情,
往往被网络上的“代购帖”重新点燃。
然而,轻信“黄牛”代购,
换来的可能不是心仪的座位,
而是“钱票两空”的教训。
王某是某明星的铁粉,眼看偶像的演唱会日期临近,官方票务平台却早已售完。求票心切的她在某网络平台上刷到了张某发布的代购帖子,便通过社交软件与张某取得联系。
经一番沟通后,双方约定:演唱会的门票价值1000元,王某需额外支付1200元作为代购酬劳。为圆追星梦,王某未作犹豫,先后将2200元转给了张某。
谁料,钱款到账后,张某的态度急转直下。他声称王某转账时未备注信息导致订单提交失败,催促王某修改备注后再次转账。王某对该要求予以拒绝,并提出让张某退还全部款项,但直至演唱会举办完毕,张某既未按约定向王某交付门票,也未退还任何一笔款项。王某经多次沟通未果,无奈将张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委托张某购买演唱会门票,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委托合同关系。
张某在收取王某支付的2200元款项后,未按约定向王某交付演唱会门票,现演唱会已演出完毕,导致双方委托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委托合同,张某需向王某全额退还2200元款项。
随着文化娱乐市场的蓬勃发展,热门演唱会“一票难求”现象日益突出,不少粉丝急于购票,转而寻求网络“黄牛”代购渠道,却不知背后潜藏多重风险——不仅要支付高额溢价,还可能面临个人信息泄露、钱票两空等问题。
本案中,双方通过网络沟通、私下转账形成事实上的委托关系,受托人收取款项后未依照约定交付门票或退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宿迁互联网法庭通过公正裁判,不仅为消费者挽回了经济损失,更发挥了司法裁判的指引和规范作用,对网络“黄牛”高价倒票、违约失信等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助力营造风清气正、安全有序的网络交易环境。
第五百六十三条 【合同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五条 【合同解除程序】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 :宿豫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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