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的疑难问题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修改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同时删除了原来的“电视购物合同纠纷”,但对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内涵和外延,没有明确规定。《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0条就管辖权的特殊规定中提到“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对该法所称的“信息网络”进行了定义,即“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能否结合上述两者规定来定义“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实务中存在较大困惑和分歧。从法院裁判文书中归纳,主要有如下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交易的均属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范畴;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对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作狭义解释,即只有利用信息网络向不特定对象售卖商品的,方属于信息网络买卖合同。
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由纠纷源于之前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和“电视购物合同纠纷”,二者的共同之处在于:均是通过第三方平台上向不特定消费者发布、展示商品后,由消费者根据发布的电话、二维码或网络下单接口提交订单即促成交易。这两类合同即是以信息网络形式订立的买卖合同,存在如下特征:
一是被告住所地确认难。在传媒上,网络经销商一般不向公众告知其住所地,要调查清楚需经过不少周折。
二是合同履行地确认难。网络购物是提货或是送货问题难确认,主要为在确认邮资承担主体上存在不确定性,如果是跨国网络交易发生纠纷,还会涉及适用准据法难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通过信息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确规定。
鉴于以上背景,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应指以“开放性”为特征的典型网络购物、电视购物合同等。
【法律问题】: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中,消费者依据平台作出的“仅退款”调处结果取得货款后,应否退货或者赔偿经营者损失?
【参考案例1】:陈某与江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参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3)沪0117民初22584号民事判决书
【参考案例2】:某超市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案——参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2民终6142号民事判决书
【适用要点简析】:
一般买卖合同纠纷中,买卖合同解除的,依据《民法典》第566条之规定,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即买方在收到卖方退款后应当返还其收到的货物,不能返还的应当赔偿相应的货值损失。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中双方将争议提交淘宝、拼多多等网络交易平台客服介入调处的,消费者依据平台作出的“仅退款”调处结果取得货款后应否退货或者赔偿经营者损失,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裁判思路和观点。
消费者购买产品后因产品质量问题与商家协商未果,经平台客服介入后同意仅退款申请后拒绝退回商品,致商家起诉消费者要求退货或赔偿货值、精神损失以及其他费用。买方的辩论均为案涉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仅退款系平台客服介入后的处理结果。但两地法院对此的不同裁判思路在于:平台关于“仅退款”的处理结果是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案例1的裁判观点认为,某电商平台并非被告江某所购买手推车的实际出售人或所有权人,其无权代替原告对货物作出处理决定;案例2认为,商家人驻淘宝平台时与信息网络平台签订了相关协议,应当接受淘宝平台客服作为独立第三方根据其所了解到的争议事实并依据某平台规则所作出的调处决定。
我们倾向认为,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与一般买卖交易存在区别,买卖双方的交易在平台设置的线上场景中进行,平台作为交易组织者和监管者拥有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处理方式及商家违规经营处罚等规则的权利和义务,无论是商户还是消费者在注册用户时均与平台签署过协议或确认接受平台相关规则,若仅以平台并非买卖双方当事人就完全否认其调处结果,实际上否定了相关平台规则,会导致大量纠纷进入法院诉讼。事实上,虽然网络交易平台并非司法机关,其对售后纠纷的调处不具有强制接受性,但平台掌握着消费者、商户交易过程中可反映当事人信用的庞大数据,且拥有较强的调查和调处能力,处理数以千万甚至以亿计纠纷,对于如何平衡消费者、经营者和电商平台三方主体在电子商务中形成“三角形”权利义务结构至关重要。因此,法院在审理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审理过程中除需遵从买卖合同纠纷一般规定外,还应充分考虑网络消费及平台经济特点,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在消费者以电子商务平台作出的“仅退款”调处方案为依据拒绝退货进行抗辩时,法院的审查重点应放在平台调处方案的合法性与正当性上。
(1)对调处方案依据的合法性审查(对平台规则和相关协议的合法性审查,是否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是否剥夺了交易双方的救济途径选择权等);
(2)对调处程序的审查(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点审查调处程序是否存在剥夺当事人申辩、举证等程序权利的情形);
(3)对调处结果正当性审查(是否显失公平、消费者是否存在恶意薅羊毛情形)等。
除平台规则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平台在调处过程中存在剥夺双方申辩、举证,以及要求终止调处寻求司法救济等重要程序权利或调处方案显失公平情形外,商户应当遵守平台调处决定,司法也应当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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