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我们来聚焦一起职务侵占案,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缺席改判无罪判决,让一名已经去世的学校举办人,在生命终结后依然获得了清白的名誉。这场历经一审、上诉、被告人死亡、缺席审理的司法历程,最终以“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即应缺席宣告无罪”的裁判要旨画上句号,为刑事程序中被告人死亡案件的审理路径树立了标杆。本案由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2025-03-1-226-001)。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丁某莲原系泸州市某学校的举办人。2010年5月,她与陈某民签订协议,将学校举办人变更为陈某民。同年7月,双方又签订《学校承包合同》,约定由丁某莲承包经营该学校,期限三年,自负盈亏。承包期限届满后,丁某莲未向陈某民移交学校,而是继续以校长身份实际承包经营直至2020年9月,期间学费均由她收取和支配。2020年秋季,陈某民接手学校后收取了1.1万元学费,而丁某莲则收取了当期其余113万余元学费。一审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丁某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丁某莲不服,提出上诉。然而,在二审审理期间,丁某莲因病死亡。二审法院没有简单终止审理,而是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最终改判丁某莲无罪。

那么,判决无罪的理由是什么,都遵循了哪些司法逻辑?

一是实体层面:民事法律关系不清,不能直接推定“非法占有”主观犯意。

职务侵占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本案中,丁某莲与陈某民之间的承包经营关系虽然书面约定期限已满,但双方从未进行任何清算、交接,陈某民也长期怠于行使权利,丁某莲继续经营长达七年之久。在民事法律上,这种状态可能构成事实上的合同延续或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二审法院明确指出:“承包经营关系未经法定程序予以终止”。在此前提下,丁某莲收取学费的行为,完全可能被理解为对自身投入的回收或对未结算经营款项的处置,而非刑法意义上的“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在民事权利归属和利益分配尚存重大争议时,直接动用刑法进行干预,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控方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排除这一合理怀疑,因此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证据不足。

二是程序层面:被告人死亡不是“终止审理”的挡箭牌,证据不足就必须缺席宣告无罪。

这是本案最核心、最具突破性的裁判规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被告人死亡,一般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刑事诉讼法》第297条第1款同时规定了但书:“……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06条进一步明确,“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认定无罪;二是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本案中,一审已经作出有罪判决,被告人已经提出上诉。如果因为被告人死亡就简单裁定终止审理,那么一审的有罪判决将因程序性终结而悬置,既未得到维持也未得到撤销——这在法律效果上相当于默认了被告人有罪!这严重违背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无罪推定原则。二审法院顶住了“人死事了”的程序惯性,坚持对案件实体进行实质审查,确认指控犯罪的证据不足,最终依法缺席审理并改判无罪。这一裁判要旨清晰宣告:被告人的死亡,不能成为回避错误有罪判决的理由;司法的正义,必须延续到生命的最后一刻之后。

三是辩护策略:从民事基础到证明标准再到程序规则的立体攻防。

回顾本案的辩护工作,堪称一场“实体-证据-程序”三位一体的经典战役。辩护人首先深入剖析民事法律关系,论证合同并未有效终止、双方未进行清算,从而瓦解了“非法占有”的前提;其次精准打击控方证明体系,指出控方仅凭客观行为推定主观故意属于“客观归罪”,成功制造了“合理怀疑”;最后,在被告人死亡的关键时刻,辩护人或近亲属及时向法院提出法律意见,援引《刑事诉讼法》第297条,要求启动缺席审理程序而非终止审理,引导法院对实体问题进行实质审查。正是这一系列环环相扣的辩护策略,最终推动了无罪改判。

泸州中院以专业和担当,顶住了“一审已经定罪、被告人已经死亡”的复杂压力,作出了这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决。它不仅纠正了个案冤错,更确立了“被告人死亡后证据不足即应缺席宣告无罪”的司法规则。正如判决所揭示的逻辑:程序正义不是实体正义的敌人,而是实体正义的保障;被告人的死亡,不能成为司法机关回避错误裁判的借口。

难能可贵的是,面对“一审有罪判决”和“被告人死亡”的双重“障碍”,法院并未机械适用“终止审理”条款,而是穿透形式看实质,穿透程序看权利,穿透指控看证据。让公众看到:司法不应是简单的“对号入座”,而应是对法律精神的深度审视,是对每一个公民——哪怕是已经离世的公民——名誉权的终极守护。

我们应该为泸州中院坚守法律底线、捍卫司法理性的勇气喝彩!向作出二审缺席无罪判决的法官致敬!为坚持上诉、在生命最后一刻仍在追求正义的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点赞!

无罪判决,既是法治进步的生动注脚,也是对每一位司法工作者坚守初心的最好致敬!

谢谢!@四川高院@泸州中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作者简介

游涛,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本科、硕士,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博士,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从事审判工作十九年。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还曾任某网络科技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北大、清华等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十余篇,在《法律适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案例选》《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