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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局股权信托困境:

信托法与公司法适用冲突、登记规则与责任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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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26年4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发《关于延长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工作试点期限并扩大适用范围的通知》(京金发〔2026〕74号),将北京市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试点期限延长至2029年4月10日,并扩大了适用范围。

股权信托业务是信托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载体,依托信托财产独立、破产隔离制度优势,已广泛应用于投融资、重整及资管领域。然而,我国现行信托登记呈现“产品登记成熟、财产登记试点探索”的双轨格局。股权信托财产登记配套规则缺位,导致司法实践中《信托法》信托财产独立性与《公司法》工商登记外观主义间产生适用冲突,信托公司被追责风险突出。

为推动信托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中粮信托围绕股权信托开展专项研究。本篇报告聚焦信托登记规则、司法裁判口径、信托公司责任边界三大核心,旨在为行业合规展业、风险防控与制度完善提供参考。

信托登记双轨失衡:

财产登记成股权信托核心制度短板

我国信托登记体系分为“产品登记”与“财产登记”两大板块:前者由中国信登统一运营,已经实现全覆盖与标准化,整体制度运行成熟规范:后者源于《信托法》第十条,核心功能是公示信托财产的效力,但由于顶层制度缺位,股权、物权等相关登记部门并未建立信托属性标注机制,致使信托财产独立性在商事外观主义下难以彰显。

2025年以来,多地启动信托财产登记试点。例如,北京在2025年4月落地全国首例股权信托财产登记,营业执照可标注信托产品信息,股权信托试点与不动产信托试点分别延至2029年4月和2028年底,明确了登记生效与权属标注规则;上海在2026年3月启动股权信托登记,覆盖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非上市股份公司发起人股份等类型,还增设了慈善信托专项条款,不动产信托也实现多场景落地;杭州落地首单股权慈善信托登记;江苏、广东、福建、天津等地区也在推进不动产信托登记相关工作。

尽管试点在不动产及股权领域取得实质进展,但受制于属地管辖、税收协同、跨部门协同缺位等因素,尚未形成全国统一机制。各地开展股权信托业务时,信托财产独立性难以有效对抗外部债权人,构成展业的核心法律风险。

股权信托司法裁判:

外观主义优先,信托公司担责成主流

通过梳理最高人民法院及全国各地人民法院73份典型裁判文书,当前股权信托司法裁判规则相对清晰,信托公司责任风险高度集中。

(一)主流司法裁判核心规则

1.诉讼主体难认定:信托计划不具备独立诉讼主体资格,信托公司成为当然诉讼主体,责任承担不区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

2.法律适用原则: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内部信托关系”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优先适用工商登记外观主义,保护债权人信赖利益。

3.责任豁免限制:信托公司难以代持、信托终止、让与担保等为由主张免除出资瑕疵、抽逃出资、违规减资、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等股东责任。

(二)信托公司高频被追责情形

1.出资瑕疵责任:受让股权时明知原股东出资未实缴、自身未完成增资实缴义务或触发出资加速到期等情形,人民法院往往判决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或补充赔偿责任。

2.一人公司连带责任:信托公司登记为一人股东,若不能举证公司财产独立于信托财产,将被判令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抽逃出资责任:通过虚构业务、关联交易等方式将出资转出,被认定抽逃出资的,需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免责例外情形

部分法院秉持审慎裁判思路,在充分认知《信托法》作为我国基本法所确定的“信托财产独立性”的前提下,综合论述信托关系、信托登财产记制度缺位、实际出资义务人未履约、信托公司无过错等条件下,限缩解释《公司法》项下“股东”范围,判令信托公司不担责,为平衡《信托法》与《公司法》两大法律适用提供独特的且贴合信托行业的司法审查视角。

破局路径:

四位一体破解股权信托发展困境

从根本上破解发展难题,需要围绕制度协同、司法统一、行业自律、试点落地四个维度同步推进:

1. 制度协同:推动信托财产登记与工商登记深度协同

打通信托财产登记与工商登记的衔接壁垒,推动搭建全国统一股权信托财产登记平台,实现与市场监管部门工商登记系统的实时联动与信息互认,在企业营业执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官方公示载体上,强制标注股权对应的信托财产属性,让外部主体能够直观识别股权的信托持有状态,从源头化解工商登记外观主义与信托财产独立性之间的法律冲突。

2. 司法推动:商请最高法统一司法裁判规则

推动各地高院、乃至最高人民法院明确统一裁判标准,通过司法解释或指导性案例,清晰界定股权信托场景下信托财产独立性的适用范围,严格区分信托持股与普通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明确《信托法》与《公司法》的适用规则,合理划定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的股东责任边界。

3. 行业自律层面:完善股权信托行业自律规则

中国信托业协会牵头制定股权信托业务操作指引,针对股权信托的设立、财产管理、投后运作、终止退出等全流程制定细化规范,明确业务准入标准、尽职调查要求、风险防控措施、信息披露义务等,为股权信托业务开展提供规范化标准。

4. 地方试点层面:深化地方试点配套创新

进一步扩大北京、上海等先行试点地区的股权信托登记覆盖范围与应用场景,加强地方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协同配合,重点明确股权信托设立、存续管理、份额转让、终止清算等全环节的税收处理政策,解决试点中税收配套缺失问题,形成全国范围内可复制、可推广的股权信托财产登记模式。

信托公司实操风险防控建议

在当前登记制度不完善、司法裁判偏严的环境下,信托公司开展股权信托必须把风控前置、全程留痕、守住边界、隔离风险,除上述顶层制度设计层面建议外,实务避坑的关键措施建议如下:

1.合理设置交易结构并选择展业区域:优先在已开展股权信托财产登记的地区(如北京、上海)展业,让信托持股具备公示效力,对目标股权开展全面尽调,核查出资是否实缴、是否存在质押、冻结、代持、诉讼纠纷、历史减资/增资瑕疵等问题,减少持有一人公司股权、高负债公司、涉诉频繁公司,优先选择治理规范、财务清晰、股权干净的标的,从交易结构上降低股东责任风险。

2.严格履行出资并在信托文件做实责任划分:全程杜绝出资瑕疵,做实财产独立,在信托合同中明确委托人出资金额、出资期限、出资节点、违约责任、风险承担主体等,不接受未实缴、出资不到位、存在抽逃痕迹的股权。涉及一人有限公司时,必须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规范审计,保留完整财务资料证明信托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

3. 规范行使股东权利及投后管理边界:股东会表决、分红领取、股权转让等事项,严格依照信托文件约定执行,不形成“实际股东”外观、仅按信托权限行使必要股东权利,不越权处置,所有流程留痕备查,避免因行为越界被法院认定为真实股东。

4.做好信息披露、风险隔离及应诉准备:向委托人、融资人、合作机构充分提示股权信托法律风险与责任边界,重要告知事项书面确认,降低外部争议风险,建立判例跟踪机制,关注本地及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司法裁判规则动态,针对股权信托业务高频风险提前固定证据链。

总结

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完善与司法裁判规则统一,是破解信托公司股权信托业务中股东责任风险、释放信托制度独特优势之关键。在信托行业转型深化的背景下,中粮信托将持续聚焦制度研究与实践创新,严守合规底线,推动股权信托业务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