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西南州兴义市人民政府4月27日发布关于对陈某某拒服兵役实施行政处罚的通报:

陈某某,男,2003年出生,汉族,大专,兴义市下五屯街道人。2025年下半年自愿应征报名,参加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和役前教育合格,符合服现役条件,于2025年9月由兴义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赴武警某部服役。

陈某某进入部队后,无法适应部队紧张的工作生活节奏,该同志多次向部队提出拒服兵役申请,经部队和市、街道武装部领导以及家人多次做思想转化工作无果,并在明确告知本人拒服兵役将承担的处罚后果及相应法律责任后,该同志认可处罚后果仍继续拒绝留队服役。2025年11月5日,陈某某被所在部队除名。

陈某某拒服兵役行为事实清楚,影响恶劣。为严肃法纪,警示教育他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之规定,拟对陈某某作如下处罚:

一、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并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公开共享,对其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二、取消义务兵优待,并对其处以兴义市2025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37358元)的2倍标准处以罚款74716元,罚款上缴兴义市人民政府财政国库。如其拒不缴纳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强制执行。

三、终身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被招录、聘用为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在常住人口信息系统及其公民户口簿本人的“服兵役栏”注明“拒服兵役”永久字样。

五、自处罚决定下发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办理出国(境)手续;两年内不得办理复学、升学手续。

六、自本处罚决定下发之日起两年内,各金融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七、向全社会通报陈某某拒绝、逃避征集服现役的行为。

兴义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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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新华网

编辑 夏巧鸿 叶华美

审核 张晨

监制 吴凌 峰 毛晨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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