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妇女权益保护专栏 文章/卢霞
一、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男)与被告张某(女)于2014年因工作相识后登记结婚,婚后于2015年生育一子。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但自2020年起,因家庭经济、子女教育等琐事频繁发生争执,感情逐渐淡化。2021年以来,李某多次在争吵中对张某实施肢体暴力,张某曾多次报警,并因头部、面部及肢体多处软组织挫伤前往医院就诊。2023年7月,双方正式分居。张某携儿子搬至父母家中居住。
2024年1月,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离婚,并主张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儿子由其直接抚养。张某在诉讼中同意离婚,但提出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存在明显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李某少分或不分,同时要求李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
二、裁判结果
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提交了三次报警记录、接出警登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医院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伤情照片等多份证据。上述证据在时间、伤情描述及事件经过上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李某多次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其行为已对张某的身体和精神造成严重伤害,构成婚姻中的过错方。据此,根据民法典1087、1091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李某与张某离婚;二、儿子由张某直接抚养,李某按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月;三、夫妻共同财产中,张某分得65%,李某分得35%;四、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张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4万元。
三、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是婚姻关系中严重的过错行为,不仅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利,也严重破坏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处理;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家庭暴力成立,在财产分割与损害赔偿两方面对无过错方张某予以倾斜保护,体现了司法对家庭暴力的否定评价与严厉制裁。这一裁判结果切实维护了家暴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向社会传递了“家暴不是家务事,法律零容忍”的鲜明导向,有力彰显了民法典公平原则和保护妇女权益的价值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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