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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勒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关于依法收缴

报废车辆的公告

为进一步强化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依法收缴报废车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的严重危害

(一)报废机动车长期使用年限超限、机件性能严重衰减,车辆制动、转向、灯光、轮胎、安全气囊等关键安全部件老化失效,车辆整体安全技术状况极差,上路行驶极易引发制动失灵、方向失控、轮胎爆胎、机件断裂等突发险情,交通事故发生概率极高、事故伤亡后果严重。

(二)报废车辆大多尾气排放严重超标,污染生态环境;部分报废车辆无保险、无年检、无合法手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及驾驶人无力承担事故赔偿责任,受害人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

(三)少数不法分子利用报废车辆从事非法营运、违法载人载货等交通违法行为,驾驶报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极易逃逸,严重扰乱全市道路交通管理秩序和社会治安环境,社会危害性极大。

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必须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严禁上路行驶、严禁私自转卖、严禁擅自拼装改装。

(一)驾驶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上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二)出售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罚款,并对车辆依法收缴、强制报废。

(三)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应向登记地车管所申请注销登记,向报废回收企业交售车辆并提交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由回收企业出具证明并7日内报送车管所。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并依法收缴强制报废。

三、报废车辆认定范围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均属报废车辆: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机动车强制报废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或大气污染物排放、噪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三)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四)拼装、非法改装及依法应当强制报废的其他情形。

四、本次收缴报废车辆范围

(一)已达到国家法定强制报废使用年限的各类摩托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小型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中重型载货汽车等机动车辆;

(二)连续三个检验周期未参加安全技术检验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

(三)车辆安全技术状况不符合国家标准,经维修调整后仍无法达到安全运行标准、依法应当强制报废的机动车;

(四)公安交管部门在路面查处、日常巡查中查获的达到报废标准机动车,查扣的逾期未处理达报废涉案机动车,以及长期占道停放、长期废弃闲置无人认领的机动车;

(五)前期所有已公告强制报废,但机动车所有人至今未主动办理报废回收及注销登记手续的各类机动车。

五、报废车辆处置要求

(一)请报废车辆所有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车辆交售至弥勒市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携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弥勒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管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二)对公告发布后仍逾期不办理报废注销手续、驾驶报废车辆上路、长期闲置不配合收缴报废手续的,公安交管部门将依法强制查扣、集中收缴、统一报废拆解处置,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三)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社区)应主动排查所属车辆及辖区群众所有的报废车辆,通知并督促所有人及时办理报废车辆报废注销手续,共同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六、业务咨询及办理地点

办理地点:弥勒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车辆管理中队。

咨询电话:0873-8883809、0873-8883811、0873-8883813。

希望广大群众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主动配合报废车辆收缴工作,自觉抵制报废车辆违法上路行为,共同守护弥勒辖区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公告!

弥勒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26年4月29日

来源/弥勒警方

总编/杨锐责编/张云龙值班编辑/孔德云编排/刘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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