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赔困境:聚餐后驾车遇事故,血检未达酒驾标准,保险公司却说“喝了酒就不赔”

客户吴先生与朋友聚餐时饮用少量啤酒,餐后驾车回家途中与一辆违章车辆相撞,经抢救无效身故。交警委托血检,结果显示吴先生血液酒精含量为15mg/100ml,未达到《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饮酒驾车标准(20mg/100ml),交警认定吴先生对事故无责任。

家属向意外险公司申请理赔65万元。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属于免责条款为由,出具拒赔通知,理由是“合同约定‘酒后驾驶’指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并未要求达到法定标准,只要饮酒后驾驶即属免责”。

二、泽良策略:以“法律定义优先于合同自行定义”为核心

我们接受委托后,并未被“饮酒后驾驶”的字眼所困,而是从免责条款的合法性解释入手。

核心论点:保险合同对“酒后驾驶”的定义,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

我们向法庭阐明:《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饮酒后驾驶”有明确的法定标准——血液酒精含量≥20mg/100ml。低于该标准的,法律上不认定为“饮酒后驾驶”,不构成违法行为。保险合同自行定义“只要饮酒后驾驶即属免责”,实质上扩大了法定免责范围,将法律不禁止的行为纳入免责情形,超出了合同的合法边界。

被保险人的行为不违法,保险公司不应惩罚。

我们指出:吴先生血液酒精含量仅15mg/100ml,从医学角度,此浓度对驾驶能力的影响微乎其微;从法律角度,该行为不构成违法,交警亦未对其作出任何处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第三方违章,与吴先生体内微量酒精无关。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实质上是对一个合法行为进行“惩罚”,违背公序良俗。

运用“不利解释原则”与“免责条款有效性审查”。

我们主张:即使合同条款字面上涵盖了“任何饮酒后的驾驶”,但该条款因与上位法冲突、且不合理地加重被保险人责任,应认定部分无效。当合同定义与法定定义不一致时,应优先采纳法定定义。

三、胜诉结果:法院采纳“未达酒驾标准不属于免责”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合同中的“酒后驾驶”免责条款,应当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定义保持一致。被保险人的血液酒精含量未达到法定饮酒驾车标准,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酒后驾驶”,保险公司不得以该免责条款拒赔。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65万元意外身故保险金。

喝没喝酒,法律说了算。保险公司不能自己定一套更严的标准来拒绝理赔。泽良保险法团队善于从法律位阶和条款合法性出发,为客户击破保险公司“自行扩大的免责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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