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红星新闻记者收到运城市一女子杨某反映,称芮城县某管委会工作人员杨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向她索贿受贿。她举报后遭到对方打击报复,杨某某多次前往她的店铺滋扰生事,杨某某还因此被警方行政拘留15天。

而杨某某回应记者称,转账系恋爱期间借款,自己并没有索贿,已配合纪委监委调查。

4月29日,记者获悉芮城县纪委监委已就此事展开调查。

多笔转账

杨某向记者出示了一份《2025年春节主要街道维护及亮化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显示,甲方为某单位建设事业部,乙方为某公司,工程总价251518.58元。杨某称,她是该公司(乙方)的代理人,实际负责该项目。

据杨某描述,2025年春节前后,该工程陆续回款。而每次回款,杨某某都会以“不签字”为由,向她主动索要钱款。她提供的多张转账截图显示,从2025年1月到10月,她分多笔向杨某某的农业银行账户转账:1月20日10000元、4月19日9000元、4月28日10000元、8月14日10000元,以及10月27日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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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向杨某某转账

其中,2025年10月27日一笔5000元的转账附言明确写着:“亮化利润5000+33000股38000”。杨某称,这是工程回扣的直接证据。杨某说,至今整个工程款尚未结清,“还有10万多没给”。她向记者强调,她从未承诺给杨某某回扣,“是他主动索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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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转账的附言写着“亮化利润”

芮城县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杨某某与杨某之间确存在一段恋爱关系。该决定书认定:2023年10月到2025年9月期间,杨某某与杨某谈恋爱,2025年10月二人因感情不和分手。正是在这一期间,杨某完成了部分转账。

记者在采访中向杨某核实分手时间时,杨某表示,两人实际在2024年就已分手。但她承认,二人于2023年秋天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曾“试着处了一段时间”,后分手。她坚称转账记录中明确标注“亮化利润”等字样,属于“索贿”而非恋爱期间的赠与。

行政处罚

杨某称,2026年1月4日她举报了杨某某。两天后的1月6日18时53分,杨某某酒后到她店里“寻衅滋事、抢夺财物”。1月9日21时57分,杨某某又酒后到她居住的小区,踢坏防盗门。

芮城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了上述部分事实。决定书载明:2026年1月6日18时许,杨某某嫌分手后杨某到其单位纠缠,驾车到杨某在芮城县经营的茶馆内,电话联系杨某未果,并想起与杨某恋爱期间多次给杨某茶叶、酒,便强行拿走茶馆内的4盒茶叶、4瓶汾酒20年、2瓶蓝色瓶白酒、1瓶红色葫芦状白酒,店员上前阻挡,在阻挡的过程中,杨某某手上拿的2瓶蓝色瓶白酒掉到地上摔碎。

2026年4月8日,经芮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4盒茶叶、4瓶汾酒20年的价格为人民币贰仟伍佰壹拾玖元、损毁的2瓶蓝色瓶白酒和1瓶红色葫芦状白酒价值300元。

2026年1月9日22时许,违法行为人杨某某以杨某多次给其单位领导发短信,影响其正常工作为由,与妻子驾车到杨某家里找杨某解决二人之间的纠纷,杨某拒不开门,杨某某用手拍、用脚踢防盗门,致杨某家防盗门出现凹陷,维修花费200元。

芮城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杨某某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处行政拘留10日,因故意损毁财物被处行政拘留5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期限自2026年4月13日起至4月2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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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的处罚决定书

杨某对此结果并不满意。2026年2月27日,芮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书面回复称:2月12日已将此案立为“杨某某故意损毁财物案”调查,并告知杨某立案结果。回复中明确表示,关于反映杨某某“多次索贿、吃拿卡要”的问题,“建议信访人到芮城县纪委监委反映”。

杨某认为,杨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她已向芮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将案件转为刑事立案侦查。2026年4月17日,芮城县人民政府已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

否认指控

针对杨某的举报,记者于近日电话联系到了杨某某本人。他在电话中否认了索贿指控

“你知道我们俩以前是什么关系吗?两个人谈恋爱期间,你觉得转账是什么情况?”杨某某在电话中说。他承认二人曾为恋人关系,并称杨某向他转账并非因为工程回扣,而是借款。

关于二人分手时间,杨某某称是在2025年七八月份,“我说咱俩性格真不合”。他否认以“不签字”为由向杨某索贿:“我不是公司一把手,也决定不了对方付不付款,顶多只是一个经手人。我没有这个权利来决定任何东西。”

对于被行政拘留15天一事,杨某某解释称,当时他去杨某店里是想拿回自己的东西,“以前她会到我家,家里有些茶叶她就拿走了。那天晚上去她店里时,我给她打了个电话,说要取回我的东西。她说可以取,但对方立马报警了。”杨某某称自己的物品都有购买记录,“但是警方说去她店里,只要店里的那些东西不是你的、没写你的名字,就不能算是你的。所以认定我扰乱公共秩序,我也没法说,接受并被拘留了15天。”

杨某某在电话里最后表示,他已向纪委监委提供了与杨某之间的全部转账记录,并主动申请纪委监委对他的工作和生活进行全面调查。“我接受组织对我的考察。一切以组织调查为准。”他说。

4月29日,红星新闻记者通过电话联系芮城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表示已收到杨某的举报材料,目前正在调查中。当记者问及具体进展时,工作人员以“有保密纪律”为由未透露更多信息。

延伸阅读

女子被骗与"未婚"高管发生关系 得知对方年薪百万举报

通过婚恋网站,王女士(化姓)认识了自称未婚的上市公司原高管张某(化姓)。然而,在发生关系后,她发现张某早已结婚。王女士向张某所在公司举报,后公司与张某解聘。双方在公开社交平台、私下交流中都曾受到攻击,均向对方提起民事诉讼。

一份终审判决书认定,王女士举报内容不涉及名誉权、隐私权侵权,但公开发言中的一句被认定具有人格侮辱性质的言辞让她被判赔1000元。另一份因上诉而未生效的一审判决书认定,张某的行为侵犯了王女士的身体权及人格尊严,被判赔偿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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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相识的聊天记录 图据王女士

张某曾报案称王女士找人代发短信,干扰其正常生活,她因此被行政拘留5日。

对于双方纠纷具体情况等,记者曾多次致电、发短信询问张某,张某表示王女士的说法不实,但不愿意接受采访。

三年来,围绕此事已发生两起民事诉讼、一次行政处罚,情感纠纷的法律边界在哪?

交友时称未婚、事后发现已婚

女方一年后举报,公司调查后解聘

王女士与张某在婚恋网站相识。据生效判决书,2023年3月18日,张某曾说“虽然挺想和你认识,但是异地恋挺辛苦的”“可以加个微信”。微信上,双方相互询问婚姻状况,均表示自己“未婚”。

2023年“五一”假期,张某来到了王女士所在的城市,双方同住四天。但在张某离开次日,两人关系迅速变化。据生效判决书,2023年5月4日,张某曾不回消息、拒接电话,称“超忙”“你为什么这么逼迫”等。在多次追问中,张某曾拉黑王女士。接下来数日中,王女士发消息控诉张某的行为,提及会联系张某公司等,张某言辞激烈地回复了她,亦称“XX企业里,怎么会出现你这么一个XXX的人”“用你所有的生活圈子当赌注,做一些没有意义的事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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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短信往来 图据王女士

王女士回忆,2023年5月23日,出于对身体情况的担忧,她曾找人跑腿去张某公司送信,却得知张某已婚。聊天记录显示,跑腿的人称了解到有自称张某老婆的人来过,建议王女士向警方报案,王女士称“报警了已经”。据生效判决书,同日,王女士给张某发短信“你原来已婚了”。

在后来的庭审中,张某曾辩称,基于交友目的,他在婚恋网站上提供了自己的联系方式,当时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处于分居状态、已经着手处理离婚事宜,而在双方见面后,他告知自身的婚姻情况,认为双方不合适,主动疏远关系。

2023年6月,王女士向张某公司管理人员反映情况,后张某向王女士返还同居支出一千元。平静近一年后,王女士正式向张某公司举报,“他骗我说他有外债,我就怕他丢掉工作。到了2024年5月,我突然发现他是某个年度人物,年薪原来有一百多万,我就想他也配。”

据生效判决书,公司管理人员就王女士举报内容开展了调查。公开资料显示,2024年9月,因张某个人原因,公司同意解聘张某职务。

因“发短信干扰对方生活

被行拘5日

2024年,从公司管理人员开展调查到解聘之间的4个月,王女士尝试了不同方式“要求张某道歉”。

据生效判决书,就张某的情况,王女士多次写邮件,同时发送给张某、抄送给张某所在公司管理人员。

王女士称,张某拉黑了自己,她开始找人向他代发短信“要求道歉”。据生效判决书,这些短信内容包括要将张某的情况发布在微博上、准备在张某公司抖音和公众号进行评论、准备带着张某贴身衣物去张某公司等。她称自己总共找人代发了二十余条短信,“张某不断辱骂恐吓我。”

对于“辱骂恐吓”情况,除了2023年双方往来外,王女士称,2024年6月开始,张某在社交平台不断晒出与女性共处的照片等,“天天(配文)‘甜甜的’”,“目的是刺激我。”她出具的截图显示,在相关照片下方,有其他用户评论了疑似对王女士的辱骂内容。另有截图显示,疑似该评论用户还向王女士私聊了多条辱骂性质消息。相关截图均未显示具体发生日期。2026年4月,记者未能检索到相关视频及评论,亦无法确认视频账号、评论账号具体身份。

生效判决书显示,张某发布过与女性碰杯图片的视频,配乐“甜甜的”。王女士找人代发的短信中,曾提及“秀恩爱,慢慢秀”“别停!甜甜的!”等。

2024年10月,王女士被行政拘留5日。由西湖公安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称,查明2023年5月至2024年8月期间,王女士因感情纠纷,多次以发送短信息、电子邮件等方式,干扰张某正常生活,属情节较重。

对此,王女士认为,自己自2023年起多次向杭州玉泉派出所报案,张某的辱骂、欺骗行为均未被处置,她质疑接报案方面及处罚上存在问题,虽未申请行政复议,但多次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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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收到的答复

她出示的记录显示,2025年8月12日,西湖公安曾答复,收到其提出“多次向玉泉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均置之不理”的事项,已由玉泉派出所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不过该答复在次日被撤销。2025年9月28日,西湖公安答复,经查,某外地公安(注:王女士所在地)已作出不予立案处理决定。王女士出示的回执显示,2024年11月,其所在地公安曾对她报称被侮辱案出具受案回执,她表示最后确实未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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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收到的答复

2025年10月10日,西湖公安答复,经查,2024年8月27日,玉泉派出所接张某报案,经调查取证发现,王女士有违法嫌疑,2024年10月21日,西湖公安对王女士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同日送杭州市拘留所执行。“2025年4月至今,西湖分局信访部门负责人多次与你电话联系开展释法明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未发现存在错误拘留的情况。”

记者从西湖公安处了解到,王女士反映的张某情况由王女士所在地公安进行了处理。西湖公安在调查、处理案件过程中依法依规,也已多次联系沟通当事人,她反映的事项已依法核查办结。如果王女士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依法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也可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正常信访渠道依法理性反映诉求。

互相提起民事诉讼

女方被判名誉权侵权,男方一审被判人格权侵权

报案之外,双方又轮番提起了民事诉讼。2024年,张某提起诉讼,认为王女士存在诋毁、侮辱和诽谤等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和隐私权。2026年,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认为,王女士进行举报的邮件、在网络发布的言论或评论中,针对张某隐瞒已婚事实与其交往,认为张某玩弄感情、骗财骗色,事后对自己言语威胁、辱骂等,对张某人品进行了主观评价。从双方沟通交流内容来看,王女士的陈述有一定事实基础。对张某个人品德进行评价,是她作为当事人对所遭受境遇的主观评述,不具有侵犯名誉权的故意,不能认定侵犯了名誉权。

另外,公民有权向有关部门或单位报告违法、违纪或犯罪行为,并提供相关线索和证据,要求进行调查和处理,王女士向张某单位领导反映情况、提供佐证是行使举报的权利。相关行为未被认定名誉侵权,亦不能认定侵犯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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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书部分内容

不过,在公司发布公告与张某解聘后,2024年9月,王女士对相关新闻进行了评论,提及“喜欢XX就多X点呗,没人跟你抢”,被认定具有人格侮辱性质,构成名誉侵权。因此,王女士需要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000元,并在网站公开赔礼道歉。

2025年,王女士起诉了张某,认为张某以欺骗手段发生关系,侵犯了身体权利,存在辱骂、威胁恐吓等,为报复自己而起诉、报案,造成被拘留五日的严重后果,侵犯了自己的人格权。2026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法院认为张某隐瞒真实婚姻情况,明知王女士是以结婚为目的的交往,却未如实告知已婚现状、发生关系,并向王女士发送辱骂信息,可以认定侵害了王女士的身体权和人格尊严。

但由于王女士未举证张某行为造成了社会评价降低,无法认定名誉权因此受损。行政处罚系行政机关基于王女士个人行为作出的行政行为,非张某个人行为所致。

结合整个事件发生经过及此前已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王女士在整个过程中亦具有过错,适当减轻张某侵权责任,判决张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书面赔礼道歉。

对此,王女士无法接受自己被认定“亦具有过错”而减轻张某责任,已提起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开庭。

对于双方纠纷具体情况、王女士所述的代发短信情况,记者曾多次致电、发短信询问张某,张某表示王女士的说法不实,但不愿意接受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