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作者:李 超

一、迟来六年的电话

2024年5月的一天,陈铭接到一名前同事的电话。对方吞吞吐吐,像是很难启齿。

“陈铭,你知道吗?你被告了,判了好几百万的连带责任,”前同事说。

陈铭愣住了。他在北京换过几份工作,跟法律纠纷扯不上边。他让同事把话说清楚。对方发来一份判决书的照片——他看到了自己的名字,白纸黑字,写在被告栏里,紧挨着"董事"两个字。

他从来没有当过任何公司的董事。

判决书显示,A公司此前起诉了一家酒店管理公司,要求返还三百多万的预付款。公司还不上钱,债权人一路追到了公司的股东和董事头上。而陈铭,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已经在这家公司当了十一年的"董事"。

他甚至不知道这家公司已经把自己告上了法庭。整个诉讼过程中,他从未收到过传票,从未出过庭。法院做了公告送达,缺席判决,他和另外两名董事一起被判承担连带责任。

二、身份证的"四天失踪"

时间回到2013年。

陈铭那年刚到北京,通过面试进入了一家酒店管理公司。3月11日入职,3月13日到公司报到。人事拿走了他的身份证,说要帮他办暂住证和租房手续。这在当时不算稀奇——很多北漂的年轻人第一次到北京,都会被公司代为办理各种证件,谁也没多想。

现在他才知道,之后四天,也就是2013年3月17日,他的名字出现在了这家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里,身份是董事。

陈铭说,他从未签署过任何与董事任职有关的文件,从未参加过任何股东会或董事会,也从未以董事身份做过任何决议。他的实际工作是普通员工,2013年7月转正,公司开始给他缴纳社保;2015年3月离职,此后与公司再无往来。

在他看来,自己只是一个普通打工人,干了一年多就走了。他不知道的是,从入职的第四天起,他的名字就被"钉"在了这家公司的工商档案里。而这一"钉",就是十一年。

三、为什么打工者会变成董事

一个普通员工,为什么会变成董事?

在中国的公司注册实践中,公司设立或变更登记时,需要向工商部门提交董事、监事等高管的身份信息和签名文件。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材料并不总是经本人签署的。尤其在2014年商事制度改革之前,注册一家公司需要提交的材料更加繁杂,代办注册的"中介"行业一度非常活跃。

在陈铭的案件中,公司实控人很可能在收取他的身份证后,趁办理暂住证的间隙,同时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陈铭的身份证被"借用"了四天——这四天里,他的身份信息完成了从"求职者"到"董事"的转变。

更值得警惕的是,陈铭并非个例。近年来,"被股东""被法定代表人""被董事"的案件大量涌入法院和市场监管部门。许多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冒用身份信息注册为公司高管,直到债务追上门来才后知后觉。

四、连带责任是怎么套到他头上的

从公司欠债到董事承担责任,法律上的逻辑链条是这样的——

01

第一步:公司欠债

2018年,A公司起诉了这家酒店管理公司,要求返还预付款。法院判决公司返还346万余元,并支付加倍迟延履行利息。但酒店管理公司无力偿还——事实上,到2022年追加股东和董事为被告时,这家公司已经被吊销了营业执照,名下早已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钱要不回来了。债权人的目光转向了公司背后的"人"。

02

第二步:股东出资异常

债权人首先盯上了股东。法院查明,这家公司有两位股东:大股东杜某认缴出资4000万元,另一名股东刘某认缴出资1000万元,出资期限均为2015年3月26日。

但期限到了,两人一分钱没交。更严重的是,两人此前在设立阶段实际缴纳的一千万元注册资本,到账不久即被转出。这笔钱汇出去之后再也没有回来,也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公司跟收款方存在商业往来。

在法律上,出资到账后又转走的行为叫做"抽逃出资"。法院认定,两位股东的上述行为符合高度盖然性,构成抽逃出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四条第二款,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同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应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杜某在抽逃出资800万元及未缴纳出资3200万元范围内、刘某在抽逃出资200万元及未缴纳出资800万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03

第三步:董事为什么也要负责?

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解决了,但还有一笔债没着落——股东没有缴纳的那四千万出资。公司还不上钱,股东的个人责任已经有了,那么董事呢?

债权人主张三名董事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的态度很明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法院认为,董事的勤勉义务虽然法律没有逐条列举具体情形,但有一项义务是确定的——催缴股东出资。理由是:董事会负责公司的业务经营和事务管理,而股东全面履行出资是公司正常经营的基础。董事监督股东出资,是保障公司资本充实的需要。

这个逻辑可以理解:公司好比一口锅,股东的出资是锅里的米。董事作为管家,有义务盯着股东把米放够;股东没放米,董事不管不问,就是没尽到管家责任。

关于法律依据,法院参照了《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这一款原本规定的是董事对股东增资的催缴义务,法院将这一精神扩展到了认缴制下公司设立时的出资催缴——理由是,认缴制下股东设立时的出资义务与增资时的出资义务在性质上相同,董事的催缴义务不应有差别。

法院最终的认定是:三名董事负有向两位股东催缴出资的义务,但没有任何证据表明三人曾经履行过催缴义务,也没有证据显示三人曾向有关部门报告过股东的违法抽逃行为。因此,三名董事未尽到忠实勤勉义务,应对股东未履行的出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注意,法院也做了一个区分:对于股东的"抽逃出资"部分,因为债权人未能证明董事参与了协助抽逃的行为,所以董事不承担连带责任;但对于"未缴纳出资"部分,因为董事有催缴义务而未履行,所以董事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这就是陈铭被判承担连带责任的完整逻辑链。他不知道自己是董事,不知道自己有催缴义务,不知道公司被起诉,不知道法院判决了这一切。等他知道的时候,判决已经生效了。目前,他在云南的一处房产已被法院查封。

五、一个打工者的困境

陈铭的处境是尴尬的。他不是公司的股东,没有从公司拿过分红;他不是公司的实控人,从未参与过经营决策;他甚至不是自愿当的董事,从头到尾被蒙在鼓里。但在形式上,工商登记白纸黑字写着他的名字,法院据此认定他负有董事义务。

判决生效后,他申请再审,但被裁定驳回。

这不是陈铭一个人的困境。在中国的商事登记实践中,身份信息被冒用登记为公司高管的案件并不少见。人民法院报在2024年刊载过一篇题为《莫名成为"老板",只因遗失了身份证——法院:被冒名者"无权无责"公司涤除身份登记》的文章,实际承认这一问题的普遍性和严重性。检察日报在2023年报道了一个类似案例——蔡某某被冒名注册为公司股东,最终通过检察院抗诉成功翻案。

但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陈铭需要证明的是:工商登记材料上他的签名是伪造的,他从未同意担任董事,也从未实际履行过董事职责。而最关键的证据,是一份笔迹鉴定。

六、给普通打工人的建议

陈铭的故事看似极端,但背后的问题值得每一个打工人警惕。以下是几条实用的自我保护建议——

第一,保管好你的身份证。身份证是证明身份的基本证件,交给任何人都要留个心眼。如果公司需要身份证复印件办理社保、暂住证等事项,最好在复印件上注明用途和有效期(例如"仅用于办理XX,他用无效")。如果他人需要自己的身份证原件办理某业务,最好自己一同前往办理。被收走超过一天以上,应当主动索回,必要时录音留存。

第二,定期查一下自己的工商信息。很多人不知道,任何人都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gsxt.gov.cn)或"企查查""天眼查"等平台,免费查询自己的名下是否有公司登记信息。建议每年至少查一次,发现异常可以第一时间处理。越早发现,维权成本越低。

第三,入职时多留一个心眼。入职一家新公司,尤其是小公司或创业公司时,不妨花几分钟了解公司的基本工商信息:股东是谁、注册资本多少、高管名单里都有谁等。这不是多疑,而是对自己负责。另外,离职时确认自己已经从公司的所有登记信息中移除,不要留下"隐形"的身份。

第四,留好证据。如果在工作中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被冒用,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截图、录音、保存相关文件。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撤销冒名登记的申请,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身份被冒用属于违法行为,越早处理越好。

陈铭的案件目前仍在维权过程中。他正在准备笔迹鉴定,同时通过检察院申请民事监督,希望推翻那份他从未参与过的判决。这条路很长,也不确定,但至少他在走。

希望他的故事,能让更多人意识到:一张小小的身份证,如果落在别有用心的人手里,可能改变的不仅仅是一个身份登记,而是一个人的整个生活。

(注: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介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李超

两高律师事务所

监事会副主席、高级合伙人、

商事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金融刑事部副主任

李超律师,曾在北京法院系统工作多年,积累了丰富的一线办案经验,处理过近千件各类案件。李超律师擅长综合把控疑难复杂的民商事案件,尤其在执行实施及审查案件方面有着深刻的理解和掌握。李超律师专注于争议解决法律服务,擅长领域涵盖企业家产权保护、商事合同、股权争议、建设工程、矿产资源、投融资等。李律师对涉产权类的重大刑民交叉案件也有着丰富的处理经验,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有效解决法律问题,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可查看律师资料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