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靖年间,有官员路过江西吉安府衙,只见大堂门前人头攒动,鼓声不断。案卷堆在案台之上,几乎要漫出桌面。有记录说,当时吉安“嚣讼大兴,日有八九百”,许多案件几年都了结不了。县官、知府疲于奔命,却始终压不住这股“告状潮”。

就在这样的场景中,一类特殊人物经常穿梭在衙门的台阶下、茶馆的角落里。他们替人写状纸,替人分析条款,甚至在堂下指点当事人如何答话。明清人叫他们“讼师”。

表面看,讼师的活计和今天的律师多少有点像,都是“替人打官司吃饭”。可同样是帮人伸张权利,现代律师成了许多人眼中的“金领”,明清讼师却被视为“下九流”,被官府防着、被士绅瞧不起,律例里还专门有条文打压。原因在哪里?得从这群人的出场背景说起。

一、从“挂书牛角”的普法,到讼师登场

如果把时间往前拨一点,到明初洪武年间,朱元璋刚刚立国,对基层社会的想象,是“里甲自治、乡约约束”,最好“鸡犬相闻而老死不相往来”,大家老老实实种地,不要老往官府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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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朱元璋颁布《教民檄文》,里面有一句话流传很广:告状人“不问虚实,先杖六十”。意思很直白:不管你冤不冤,先打一顿,再慢慢说。这种做法的用意很清楚,就是要吓住老百姓,让大家能私下和解就别轻易打官司。

有意思的是,另一面又在“教民知法”。一些地方官把律文节选成浅近文字,写在木牌上、布条上,挂在田头、村口,有记载就说“挂书牛角田头读,且使农夫也识丁”。读不大懂没关系,听人念两句,总知道“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

结果就出现了一个微妙的局面:一方面,统治者强调“息讼”,不希望百姓轻易进衙门;另一方面,随着这些简化的律文传播开,普通人开始意识到,打官司不一定就是坏事,至少是个可以争一争是非曲直的渠道。

再加上明代中后期经济发展起来,江南尤其是两浙、江西一带,人口密集,商业兴盛,田土买卖、借贷欠账、合伙经商、婚姻嫁妆,各种纠纷明显增多。明代户籍人口到万历年间,大致比洪武末年增加了不少,人在流动,钱在流动,矛盾自然也在流动。

地方志里常见这样的评价:“两浙、江西等处,人民好词讼者居多,细微事务,不能含忍,径直赴京告状。”这话略有夸张,但大致反映了一个趋势:懂得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利益的人,多了。

问题马上来了:想告状,总得写个状纸。状纸要用文言,要合乎格式,引用律例不能乱写。一般农民、手工业者即便识几个字,也很难自己写出拿得上衙门的文书。早些时候,人们还可以去找“本地秀才”“社学先生”帮忙写几句,但诉讼一多,这些人也忙不过来,而且他们未必熟悉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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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在这儿摆着,社会自然会给出回应。慢慢地,就出现了专门替人写状纸的人。有人细心揣摩律例,有人专门观察官府办案的习惯,把这些经验变成谋生手艺。久而久之,人们不再把他们当作普通“写字先生”,而是叫他们“讼师”。

可以说,讼师这一群体,是经济繁荣、人口增长、粗浅普法共同作用下的产物,是明代司法实践中,向“专业分工”迈出的一小步。

二、“替人打官司”的人:讼师和律师,到底像不像?

从功能上看,讼师做的事情,与今天律师在某些环节上,确实有相似之处。

明清诉讼,正常程序是:先写状纸呈报,官府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再传唤当事人、证人,开堂审问。讼师主要出现在起始阶段,他们帮人写状,提醒要准备什么证据,有的还会根据官员的性格特点,劝当事人在堂上怎么说话,哪些话绝对不能乱讲。

这与今天律师在诉前咨询、代写文书、为当事人设计诉讼策略,有某种功能上的对应。只不过,明清还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没有统一的行业组织,也没有官方认可的执业资格。

讼师想做这行,不需要考试,更不用注册,只要有人愿意找,就可以干。有的是落第士子,十年寒窗不中科举,既不甘心去种田,又不愿远行经商,于是凭借一肚子八股文章的功底,转而琢磨律例、文书格式,勉强谋个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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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的是在衙门边上打杂的“门子”,见多了官府审案的套路,记下了许多惯例,渐渐能够替人出主意。再往下,还有完全靠师徒口传的,跟着老讼师跑几年,看人写状,看人出谋划策,自己慢慢上手。

这种“野生成长”的路径,决定了讼师群体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有的确实读过律文,知道哪条可以援引,哪条不能乱碰,对案情分析得头头是道;有的则半懂不懂,只会照着旧状纸改改名字地名,稍微复杂一点就露怯。

明清律例也意识到讼师的存在,对“教唆斗讼”“为人构词”的行为,专门有规定。比如《大明律》中“斗讼”相关条款,对教人无事生非、恶意控告的人,是要处罚的。说白了,朝廷并不承认讼师是“合法职业”,更倾向于把他们视为“惹是生非”的来源。

和今天律师相比,差别就更明显了。现代律师要经过系统学习、统一考试,有严格的职业伦理要求;而讼师完全是自由职业,只受市场和律例双重挤压:一边要依靠“出效果”来吸引客户,另一边又要担心哪天踩到律法红线,被当成“讼棍”抓起来。

这也解释了一个有点吊诡的现象:讼师在民间很受欢迎,办过几件漂亮案子的讼师,名声往往传出十里八乡;但在官府眼里,他们常常和无赖、刁民绑在一起看待。

三、衙门外的影子:讼师具体在忙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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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要看讼师的作用,不能只盯着县衙大堂那几步台阶,更要看台阶下、祠堂里、村口树荫下的那些场景。

明代初年定下“息讼”的基调,基层官员一般把纠纷分为两类:能私了的,尽量劝回去私了;实在拖不开、水太深的,才准许正式立案。

所谓“私了”,多数时候是在家族祠堂、乡约会所进行。族长、乡老坐在上首,当事人分别陈述,旁边经常就坐着一位或几位讼师。有人不会说清楚自己遭的委屈,讼师会在一旁轻声提醒:“你先说年月,再说经手的人名,不要一上来就骂。”这时候,他其实充当了半个“代理人”的角色。

一旦矛盾化不开,当事人决定“打官司”,讼师的工作就正式开始了。写状纸不只是“诉苦”,而是讲究章法:抬头称呼、时间地点、案由概述,再往下需要简要说明证据,必要时还要引用某条律例来支撑自己的请求。

有些讼师会事先打听当地县官、知府的行事风格。有的官吏喜“从宽”,就倾向于写得情真意切,强调一家老小的困难;有的官吏重“从严”,讼师则会把事实写得清楚冷静,多用律文压人。久而久之,这里面形成了一整套“潜规则”。

讼师不是只能站在一边“码字”。明成化时吉安“嚣讼大兴”的情况,其实很能说明问题:每天几百件案子送进来,官员精力有限,真正能细心审查的只是其中一部分。对普通百姓而言,如果没有人帮忙把案件关键点梳理清楚,很可能连官员的视线都够不上,就被随手驳回,或者拖上几年不见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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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个角度看,讼师确实在某种程度上“提高了普通人的话语能力”。懂文书的讼师,把零碎的口头陈述变成一份结构完整的状纸,让原本不会说话的人,也能把自己的经历有条理地呈现出来。

还有一点常被忽略。明律、清律在许多条文后面,都附有“例”与“则”,也就是后来的解释与补充条款。普通人别说字都认不全,就算识字,也不可能慢慢啃这些繁琐的条例。而一些半路出家的讼师,专门靠抄录、背诵这些内容来吃饭。在当地,他们往往比普通秀才更熟悉“哪条要打手板,哪条会押到牢里”。

有人曾这样形容讼师的工作:“在官与民之间,搭了一个桥,桥虽不稳,却总比没有好。”这话略微偏主观,不过确实点到了关键:讼师填补了传统司法中专业性不足的空档,只是这个补丁不太好看。

四、抑讼的大环境里,讼师为何成了“过街老鼠”

讼师明明在忙着替人维权,为何地位偏偏低?这要放在整个传统社会的治理逻辑中去看。

农耕天下的理想状态,是“各安其业、各守其分”。统治者担心的,从来不是一件两件具体的纠纷,而是诉讼多了,会动摇伦理秩序,让“父子反目,宗族离散”。荀子曾说“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历代统治者大体认同这个判断,但在应对方式上,更倾向于压制外在表现,不愿鼓励公开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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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元璋在《教民檄文》里,除了“先杖六十”那句狠话,还强调乡里长老要出面调停,实在调不拢的,告状人也要受罚。目的是让人心里明白:能忍则忍,别动不动就上衙门叩鼓。

到了明代中期,海瑞在浙江淳安任知县时,碰到的就是另一种极端。据《海瑞集》记载,当地流传一句话:“种肥田不如告瘦状。”意思是,与其辛辛苦苦种地,不如动动嘴皮子去告人,搞不好还能占点便宜。海瑞对此非常反感,严厉打击“好讼之风”。

在这种政策氛围下,讼师的角色就显得非常尴尬。一方面,他们确实满足了百姓“依法申诉”的需求;另一方面,他们“鼓励诉讼”的行为,又恰恰与“息讼”的官方目标相冲突。

更麻烦的是,讼师这个行当本身业绩难以衡量。有人为了揽活,会主动挑动矛盾,夸大后果,甚至暗示:“你只要敢告,我就有办法。”这类做法给官员留下很坏的印象。

徽州一带就有记载,说那里讼师“善于构词,一人诉词,必牵其父兄子弟,甚至无涉之家”,把原本只是两个人的纠纷,硬生生拖成一串人的案子。目的很现实:案子越大,牵扯的人越多,能收的‘礼’也越多。

当然,不能把所有讼师都一棍子打死,但行为上的确出现了不少过界之处。于是,《大明律》《大清律》中,都设有条款,对教唆无理斗讼、故意构陷者,给予连坐惩治。某些情况下,不仅原告要受罚,替他出主意的讼师,也要跟着受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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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形成了一个有些极端的制度现实:讼师对官府而言,不是“司法帮手”,而是潜在的麻烦制造者,遇到风声紧的时候,很容易被当成整肃对象。对士大夫来说,讼师被视作“以斗讼为业,扰乱乡里”的人,与“清白读书人”的理想形象格格不入,很难进入主流社会圈子。

县官日常事务本来就压得人喘不过气,税银征收、徭役摊派、保甲登记、治安巡查,哪一件都不轻松。在他们眼里,讼师鼓动百姓不断上门,等于又加了一层负担,自然厌烦。

从上到下,统治者抑讼的态度、基层官员的压力、讼师自身行业乱象,三股力量叠加起来,把讼师的社会形象压到了很低的位置。

五、一手托着“公平”,一手碰着红线:讼师的双重影响

如果只看律例和官员奏章,讼师几乎是十恶不赦的罪魁祸首;可如果走进当时的乡村市镇,又会发现一个略显复杂的景象。

在许多地方法院案卷中,能够把事实讲明白、把证据整理清楚的,多半背后有讼师的影子。很多目不识丁的老农、手艺人,若无讼师相助,连“状纸”三个字怎么写都不清楚,更别说和县官隔着一张案桌,讲清楚十年前的一笔借贷,或一块边界模糊的山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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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些情况下,讼师无疑让普通人有更多机会接近“制度性解决”。哪怕结果不尽如人意,起码有过一次按律条、按程序的争论,而不只是私下骂骂咧咧,或靠拳头解决。

但不得不说,讼师行业的无序,也客观上推高了诉讼成本。有些讼师习惯把问题复杂化,把原本可以在宗族内部调解的小纠纷,硬往官府层面推。有人甚至会教人“先打一张狠状,把对方吓住再说”,这种做法在当时就惹人反感。

清代雍正朝以后,为了稳定地方治理,又强化了保甲制度,对村落、户籍管理更加细致。这套制度本来是为了加强基层控制,却也带来一个附带效果:很多纠纷在保甲、里甲层面就被压下去了,讼师活动的空间被进一步挤压。官府一边用制度堵住诉讼源头,一边在律例上加重对“教唆斗讼者”的惩罚,这使得讼师群体长期处在夹缝之中。

从整个明清司法的运作看,讼师的存在,一面推动了诉讼程序的细化和文书的规范,使得案件不再完全依赖官员的主观判断;另一面,他们也因为利益驱动,频频触动官府的敏感神经,成为被警惕和打压的对象。

可以说,讼师的地位低,不是一朝一夕的偏见,而是传统“重礼法、重伦理、重农”的治理结构,与诉讼专业化之间长期撕扯的结果。讼师站在两种力量之间,一手托着普通人对公平的期待,一手却总碰到律例的红线,这种尴尬处境,贯穿了整个明清两代。

到了清末,新式法律制度引入,才逐渐有了以“律师”为名的职业设想。那时人们回头看明清讼师,评价仍不高,却不得不承认,这个群体曾经在漫长的传统司法实践中,扮演过一个颇为特殊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