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记者 吕新文
利用无人机挂载箭支射杀野生动物近年来成为屡见不鲜的非法猎捕形式。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两份刑事判决书,多人因犯非法狩猎罪被判刑,案中使用的猎捕工具均涉及大疆4T无人机。
两起被判刑的利用五人机非法狩猎案均涉及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而在安徽石台的一起案例中,因当地尚未将无人机挂载箭支狩猎列入禁止范畴,且野猪已被移出“三有”保护动物名录,公安机关未予立案。
大疆Matrice 4T是一款小型智能多光旗舰无人机,于2025年1月8日发布。Matrice 4T定位为商用产品,在大疆官方商城显示的套装售价为43076元人民币。相关产品资料介绍,它配备了六个相机模块,包括广角相机、长焦相机、中长焦相机、热成像相机、激光测距模块和近红外补光灯,能够应对多种复杂环境。该无人机的长焦相机具备4800万像素,可捕捉远至250米外的车牌信息,同时在电力与桥梁巡检中,能检测10米外的销钉和裂缝,甚至能看清变电站的仪表数据。
四川邻水县3人非法狩猎被判缓刑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2025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甘某伙同刘某甲、包某甲三人在邻水县石滓镇某水库上边支路附近,采用热成像无人机释放空投坠箭(俗称“牙签”)刺杀猎物方式狩猎,非法捕获小麂1只。其后还在5月狩猎四次,又非法捕获小麂1只、野兔2只、野猪1只。
售卖“牙签”的商家展示箭头
另查明,三被告人每次狩猎后,都在被告人刘某甲住处宰杀均分猎获的野生动物。案涉无人机系案外人刘某乙所有,被告人甘某向刘某乙借用该无人机,后作为狩猎工具使用。邻水县公安局于2025年6月6日扣押了案外人刘某乙大疆4T无人机一部。
法院认为,被告人甘某、刘某甲、包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式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三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法院判处三被告人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关于热成像无人机空投坠箭是否属于禁用工具、方法的问题,法院认为,本案中,无人机用于观测野生动物、搭载、运输、投放坠箭,是专门用于狩猎的辅助工具;坠箭具有尖锐箭头,具备较强穿透力和杀伤力,可对野生动物造成致命伤害。三被告人将热成像无人机与坠箭组合使用,形成成套的狩猎装置,通过远程操控实现对野生动物的猎杀,具备高度致命性,该装置应认定为禁用工具。三被告人利用热成像无人机空投坠箭进行狩猎,该方式属于非人为直接接触、远距离操控杀伤的狩猎方法,隐蔽性强、危险性高、杀伤范围广,严重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及生态安全,且不符合规范狩猎要求,该方式应认定为禁用方法。
山西垣曲县一男子通过抖音直播
学习无人机坠箭狩猎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25年9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被垣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5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6月19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淘宝上购买一架“大疆M3T无人机”,平时用于工地巡逻。2025年2月左右,王某某通过抖音直播学习了用无人机坠箭的方式狩猎,便多次在拼多多、淘宝等平台上购买组装的狩猎装备“牙签”。2025年4月1日左右,王某某携带无人机到垣曲县皋落乡南联村曹家庄的麦地里使用无人机连接“牙签”进行狩猎,猎获野猪一头。王某某于2025年8月28日,又购买一架“大疆4T无人机”,并于8月31日晚上带着朋友高某某到毛家湾镇海家庄村试用新无人机,使用过程中,发现麦地里有野猪,便再次四合院无人机连接“牙签”进行狩猎,未成功猎获野猪。
另查明,2025年9月25日,垣曲县林业局认定,根据《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禁猎管理的通告》规定,禁猎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枪支类、电捕兽器、毒药、弓箭、弩、排刺、地笼等工具,以及其他非人为可控并直接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的猎捕装置。无人机坠箭是将无人机与箭矢结合的装置,属于非人为可控并直接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安全的猎捕装置,在山西省被禁止用于狩猎。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作案工具大疆4T无人机1架、充电器1个、OPPO手机1个、牙签28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安徽石台一村民
利用无人机狩猎野猪仅被罚款,
当地检察院推动填补监管盲区
安徽池州石台县林业局4月28日公布一起涉及无人机狩猎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年7月份,张某在禁猎期禁猎区内未办理合法猎捕手续的情况下,夜晚携无人机及其他猎捕工具驾车前往本县矶滩乡洪墩村后冲村民组东岭油坊附近,使用无人机热成像投掷坠箭猎杀野猪一头并运至仁里镇缘溪村黄岩组54号用于喂养家犬。
石台县林业局认为该行为属一般违法,决定对张某处以下行政处罚:没收猎捕工具道通4T无人机一台;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另据检察日报4月29日报道,2025年10月,石台县检察院接到石台县林业局移交的案件线索,称有人利用无人机挂载箭支射杀野猪。此前,该案曾被移交公安机关,因该捕猎方式较为新颖,未被列入法律禁止范畴,且野猪已被移出“三有”保护动物名录,公安机关未予立案。
2025年12月,石台县检察院向县林业局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将使用无人机等飞行器辅助捕猎的行为明确列为禁用方式,从源头防范非法猎捕。
2026年2月3日,石台县政府发布《关于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告》,其中在“禁用猎捕工具及方法”部分修改完善了禁止清单,规定除野生动物保护法和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外,禁止使用弹弓、弓箭、复合弩等工具进行捕猎,禁止使用无人机坠箭等方法进行捕猎,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
该通告还明确,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该通告规定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举措不仅为县域内野生动物栖息繁衍筑牢了制度屏障,也为执法部门开展新型非法猎捕行为查处工作提供了依据。
本 期 编 辑 邹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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