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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4月30日,陕西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华兴所”)及注册会计师徐伟、白燕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此次监管措施源于该所及相关人员在执行陕西兴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化股份”)2024年年报审计项目时存在多项执业问题。

审计程序执行存三大核心缺陷

陕西证监局在检查中发现,华兴所徐伟白燕萍兴化股份2024年年报审计过程中,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

一是穿行测试及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 审计团队未充分了解子公司销售定价流程,既未对识别出的关键控制点销售定价获取穿行测试样本,也未见针对销售定价的控制测试记录。该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2022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22年修订)第八条的规定。

二是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执行子公司产成品监盘过程中,对于管理层依赖生产管理系统液位记录测算乙醇库存重量的盘点方法,审计人员未实施充分的系统有效性与数据可靠性评估程序,且监盘过程中对系统数据的复核验证程序执行不足。此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年修订)第四条的规定。

三是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在对未回函供应商进行函证替代测试时,审计团队对部分单据异常情况未保持职业怀疑并追加进一步审计程序。该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22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监管要求限期整改并提交报告

陕西证监局指出,华兴所及徐伟、白燕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五十五条,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部门同时要求,华兴所及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控制,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陕西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根据公告,当事人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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