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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2026年4月30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今日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因在证券发行保荐个别项目中存在尽职调查不充分等违规行为,其保荐代表人罗贵均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保荐业务多项违规,尽职调查存明显缺陷

根据监管部门调查结果,中信建投证券在相关保荐项目中存在多项违规行为,具体包括:

  • 对发行人的主要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尽职调查不充分;
  • 对发行人部分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的核查不到位;
  • 对发行人个别重要子公司的情况未进行充分调查;
  • 未审慎核查发行人申请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第四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一条,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保荐代表人罗贵均负直接责任,收警示函

作为该项目的保荐代表人,罗贵均对中信建投证券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北京监管局决定对罗贵均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监管措施不影响复议与诉讼权利

公告指出,罗贵均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处罚再次凸显了监管部门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责任的严格要求,强调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需切实履行“看门人”职责,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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