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甘肃省临夏州和政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和政县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7.27”一般淹溺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7月27日下午14时55分,和政县松鸣镇松鸣岩风景区内的激情漂流游乐项目,发生一起淹溺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7月27日下午14时左右,甘肃松鸣之家文旅酒店有限公司员工虎*、康**等人进入和政县松鸣岩风景区,游玩激情漂流项目。下午14时50分,虎*、康**自行拖了漂流艇到达漂流艇投放点,两人未穿戴救生衣同乘一艘漂流艇,下午14时55分左右,漂流项目工作人员将虎*、康**乘坐的漂流艇投放入溪流中。该漂流艇入水后在向下漂行约5m处发生侧翻,艇内人员虎*、康**落水。
人员伤亡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康**为死亡人员,损失工作日6000日。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的直接原因
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虎*、康**安全意识淡薄,在自身未穿戴救生衣的情况下游玩漂流项目,漂流艇在急流中碰撞后侧翻,导致人员落水,由于河道水流流速过快,导致康**在事故中溺亡。
(二)事故的间接原因
1、激情漂流现场工作人员未尽到安全管理保障义务,未严格落实安全须知要求,在乘艇人员未穿戴救生衣、佩戴安全头盔的情况下,将漂流艇下放至急流中。
2、该景区激情漂流项目未按要求配备救生员及安全保卫人员。
事故责任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免予追究责任人员(1人)
1、康**。甘肃松鸣之家文旅酒店有限公司员工,擅自自行和本单位工作人员去激情漂流项目,未佩戴安全防护措施,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但由于已死亡,应免于承担责任。
(二)有关公职人员处理建议(2人)
1、倪*。中共党员,和政县文旅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作为县文旅局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负责全县各旅游景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向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
2、黄**。中共党员,和政县松鸣镇武装部部长,全面负责安全管理的政府属地管理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三管三必须”要求,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向县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并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
(三)对事故责任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邓*。和政县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各项工作。对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有死角等问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邓*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上报县政府。
2、何*。和政县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漂流现场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本次事故负现场监管责任。建议由和政县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公司内部制度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
3、虎**。甘肃松鸣之家文旅酒店有限公司法人。该公司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员工上班期间私下外出游玩危险项目,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建议由和政县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公司内部制度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
4、和政县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对该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有死角等问题,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建议由县应急管理局对和政县文化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并在全县安委会上表态发言。
5、县文旅局。作为县文旅项目的的安全生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文旅项目的的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虽然对该项目开展了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但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三管三必须”的工作要求,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在全县安委会上表态发言。
6、松鸣镇。作为该项目的属地政府,虽然对该项目开展了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但未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责任,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属地监管责任。建议在全县安委会上表态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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