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长春相遇)

长春一位夫妇在签完22800元的月嫂合同后,因发现被中介恶意隐瞒的“雷点”而被索要4650元违约金,一场围绕“定金”与“欺瞒”的纠纷悄然上演。本想花钱请个专业帮手,没想到请来的却是无尽的麻烦。一次次的推诿扯皮下,这位网友被虐得体无完肤。

“一开始以为22800元买来的是一份安心,没想到这是一场噩梦的开始。”长春的赵先生(化名)刚刚喜得贵子,本应沉浸在初为人父的喜悦中,却因为请月嫂的事情闹得一肚子苦水。

2026年4月19日,赵先生在美团App上搜索到长春嘉和堂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通过添加微信沟通后,双方正式签订了一份为期52天、总价2.28万元的新生儿月嫂服务协议,并支付了5000元定金

交了钱,却没有换来应有的诚信。 在接下来的沟通中,赵先生收到了公司发来的指定月嫂体检报告,当他仔细翻看报告时,气不打一处来:月嫂身高144cm、体重却重达140斤。这与公司前期口头承诺的“持证专业月嫂”存在明显差异。

“这种身体状况,干别的还行,照顾新生儿就过分了。我媳妇产后行动不便,这哪头都照顾不了。”赵先生当即提出异议,协商解除合同。

让他没想到的是,中介公司不仅不认错,反而搬出合同中早已备好的“杀手锏”——违约条款,要求赵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总价20%的违约金,也就是4650元。

中介理直气壮道:“合同签都签了,定金也付了,想解除合同就得按合同办事,付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赵先生感到十分愤怒:“他们故意不告诉我月嫂的真实情况,现在我想解约,他们还让我赔钱,这还有天理吗?”

目前,赵先生已正式请求终止合同、全额返还定金5000元,并表示将通过12315等途径继续维权。他还呼吁长春的宝妈们尽量避开这家公司,以免“踩雷”。

一、隐瞒关键信息,构成“霸王条款”还是“民事欺诈”?

梳理赵先生的投诉,争议点主要有三:一是月嫂体型严重不符合预期,中介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错误签约;二是即便写进合同,违约金高达4650元是否合理;三是赵先生认为合同尚未生效、三方未正式签成,违约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从消费者的视角看,赵先生认为中介在推荐月嫂前,对月嫂的体格、健康状况存在欺诈。但实际上,现行法律对于招聘和服务人员的“体型”要求,并无具体的硬性规定。 法律界人士分析,身高144cm、体重140斤,若无具体证据证明其确实不能胜任新生儿护理工作,单就体型因素,在法律上很难被认定为根本违约。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中介是否存在“故意隐瞒或虚构事实”的行为。《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违约约定必须在双方自愿、信守诚实信用的前提下才具备约束力。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家政公司作为专业的服务机构,若在签约时对月嫂的关键信息(如体检报告、从业资格、健康状况)进行虚假陈述或刻意隐瞒,足以影响消费者判断的,家政服务公司已构成消费欺诈,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责任43。

二、4650元的违约金,是否合理合法?

如今,很多家政机构、月嫂公司都对消费者设定了“总价20%”的违约金比例。但问题在于:合同条款中仅约束消费者违约、不约定经营者违约,违约金动辄数千元,这在法律上究竟站得住脚吗?

首先看定金本身。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赵先生支付了5000元定金,合同标的额为22800元,5000元已超过20%(4560元),超出的440元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依法可以要求返还。按照定金罚则,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无权请求返还定金6——但这里的关键前提是:违约方是谁?

从司法实践看,即便构成“中介合同”而非正式服务关系,雇主和家政公司均有权依法行使任意解除权,并非一旦签约就必须终身捆绑,涉及中介服务的费用,法院往往以公平原则、实际服务情况进行酌定。例如,有案例中家政公司扣除相应的合理费用后,仍需返还剩余款项17。

更值得注意的是,家政服务合同作为“格式合同” ,如果约定不合理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经营者义务,例如“一旦签订概不退款”“违约金必须交付总价20%”等,可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主张该违约金条款无效。

事实上,202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9条已明确列举了无效格式条款类型,其中包括不合理地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情形2。司法实践也显示,违约金设定上显失公平,例如仅约束消费者违约、不对经营者约定相应责任,属于典型的“霸王条款”56。

家政服务机构如果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如隐瞒真实信息、不按约定提供合格服务,会构成根本违约,消费者据此解除合同,依法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三、合同还没正式生效?公司可能已在“抢先制约”

赵先生的另一个抗辩点是,合同“仅为签署,还未到正式生效阶段”,三方未正式完成全部签约流程。同时,月嫂并未正式上岗服务,中介也未付出实质性中介服务。

法律上,预付式消费合同自消费者支付预付款、经营者接受时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但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赵先生在发现月嫂情况与约定严重不符后立即叫停,正是行使了法定解除权。

更为关键的是,最新施行的《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赋予了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权利——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1。赵先生4月19日签约支付定金,发现不符后立即叫停,完全符合七日内的情形,依法有权要求全额退还预付款本金。

四、消费者怎么办?维权三步法已备齐

从过往同类案件的裁判来看,凡是家政中介隐瞒月嫂关键信息、虚构履历或健康状况,消费者都有权主张解除合同、索赔损失。

近期,消协组织公开曝光了育婴行业常见的六大问题,其中就包括月嫂资质认证不规范,部分从业者及中介机构伪造“金牌月嫂”、虚构服务年限、篡改体检报告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56。家政服务员如隐瞒实际情况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广东揭阳法院就有判例,明确家政公司派无证月嫂上岗构成消费欺诈,最终支持了消费者“退一赔三”的诉求43。

结合实际,消费者若遇到类似情况,正确的维权“三步法”应该是:

第一步:锁定证据保存好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月嫂体检报告以及中介公司的宣传记录等。这些书证是证明对方隐瞒不报、欺诈痕迹的关键。

第二步:三轮投诉先尝试与对方公司协商退款。若协商不成,拨打12315投诉举报,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其涉嫌虚假宣传、利用霸王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还可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微信小程序进行线上投诉。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及消协系统2025年已成功调解消费投诉10058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657.66万元,消费者切勿因担心麻烦而放弃维权。

第三步:寻求法律途径如行政调解无法解决,可依据相关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合同的霸王条款无效,认定经营者根本违约事实并要求返还定金。家政公司有欺诈行为的,还可以请求三倍惩罚性赔偿。

母婴服务涉及生命健康,不应沦为不良商家“捞快钱”工具。

湖北省消委发布的2025年育婴行业消费调查就揭露了一个残酷现实:部分月嫂中介通过伪造“金牌月嫂”“篡改体检报告”误导消费者,甚至派出的月嫂实操能力极低,引发新生儿呛奶甚至出现窒息安全隐患55。

在生命和健康面前,几千元的所谓违约金没有任何分量。 长春赵先生的“坑”,希望成为更多宝妈避雷的一次警醒。在这里提醒每一位准备请月嫂的准父母——擦亮眼睛,别让期待变成风险。

消费者提醒:在签月嫂合同前必须坚持“三要三不要”:

✅ 一要实地核查资质选择家政公司前,务必实地查看公司的营业执照、服务场所和经营状况。要求查看月嫂的真实身份证、技能证书、有效期内的健康证和完整体检报告,并核对报告的真实性。

✅ 二要审慎对待合同仔细阅读合同的每一条款,特别留意违约金条款是否双向公平、是否约定了服务具体标准和工作范围,拒绝签署任何“单方约束消费者”的霸王条款。对于合同内容不合理之处,可以在签约前提出修改要求。

✅ 三要主动查验服务人员签约后、月嫂正式上岗前,可通过访谈、直接沟通等方式了解对方身体状况、从业经历和工作能力,必要时应安排重新体检费用自担,避免中介造假、隐瞒关键信息。

❌ 不要被“金牌月嫂”“百分之百保障”等宣传话术迷惑许多“特级月嫂”“高级月嫂”标准实为公司自行设置,并无国家标准55。切勿仅凭中介的片面宣传就盲目签约。

❌ 不要仅凭微信沟通就直接付款、签署电子协议优先签署书面合同,支付任何款项前要亲眼见到月嫂本人资料、核对真实身份信息。坚持体检报告要逐页验证,防止被篡改。

❌ 不要轻信“有任何问题公司全权负责”的承诺这类模糊、免责的条款往往是事后推脱的借口。在合同中落实服务标准、更换条件以及发生问题的具体处理方式,远比口头承诺来得可靠。

母婴安全是不可逾越的底线。 也许几千块钱可以再挣,但你的孩子和媳妇,谁来替你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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