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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新渔业法
筑牢渔业资源保护屏障
尊敬的广大市民朋友:
2026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正式施行。为切实保障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引导社会公众全面知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现将新法中渔业资源保护相关重点条款通告如下:
★渔业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二)明知是无渔业船舶证书、无船籍港且无船名船号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仍向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或者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三)明知是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的渔业船舶,仍向其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务,或者代冻、转载、运输、收购、加工、销售其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渔业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本,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没收渔具、船舶。
★渔业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装置、器具、有毒物质、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携带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装置、器具等进入渔业水域的,没收装置、器具等,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渔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船舶:
(二)使用禁用的渔具、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三)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渔业船舶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航行、停泊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在禁渔区、禁渔期违规垂钓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渔业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向开放水域投放水生外来种、杂交种等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的,责令停止投放、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没收用于投放的水生生物,对投放者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采取补救措施的,由渔业执法机构代为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渔业资源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是维护水域生态平衡、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载体。在此,我们郑重呼吁:
(一)学法懂法守法。请广大垂钓爱好者及社会公众主动学习,严格遵守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渔业相关活动。
(二)拒绝非法渔获。选购水产品时请选择正规合法渠道,不购买、不食用非法捕捞渔获物,坚决切断违法利益链条。
(三)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电鱼、炸鱼、毒鱼、使用禁用渔具、在禁渔区或禁渔期非法捕捞、违规垂钓等违法行为,请及时向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举报。
让我们携手同心,自觉担当渔业资源守护者、生态文明建设者,共同守护鱼翔浅底、碧水长流的生态家园!
举报电话:0817—5826792(南部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南部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30日
来源:云上南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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