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某运输公司A名下货车致摩托车驾驶人死亡,司机张某某负全责且“驶离现场”。A向机动车服务公司B申请“交通安全统筹”理赔遭拒,B及其总公司C以“肇事逃逸”属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闫丁律师代理此案,精准锚定争议核心,构建证据防线,紧抓举证责任规则,明确合同与法律适用。最终法院驳回统筹公司核心免责主张,支持A全额理赔诉求,判决B支付617,853元,B财产不足时C承担补充责任,二审受理费由统筹公司承担,闫丁律师成功为当事人追回款项并保障权益。

运输公司理赔困境终解:闫丁律师助力追回61.8万统筹理赔款

一、案情缘起

吉林某运输公司A名下重型自卸货车引发交通事故,致使摩托车驾驶人死亡。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定公司司机张某某负事故全责,且有“驶离现场”的记载。事故发生后,A向承保“交通安全统筹”的某机动车服务公司B申请理赔,要求在100万元统筹责任限额内,赔偿已先行垫付给死者家属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61.8万余元。然而,B及其总公司C(合称“统筹公司”)却以司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属于合同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付。A无奈之下委托闫丁律师提起诉讼,期望全额获赔。

二、闫丁律师的智慧抗辩路

(一)精准把握核心,筑牢抗辩根基

闫丁律师深知,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司机张某某的行为究竟是“交通肇事逃逸”还是“驶离现场”,这是决定统筹公司能否免责的关键。律师精准锚定此焦点,以交警事故认定书仅载明“驶离现场”未定性为“交通肇事逃逸”为依据,主张统筹公司若要依据“逃逸”免责,必须承担严格举证责任,证明司机存在“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主观故意。

(二)构建铁证防线,击破“逃逸”谬论

庭审中,闫丁律师构建了强大的证据链。首先出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这一核心公文书证,强调其官方定性仅为“驶离”。接着援引关联的民事判决书与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等司法文书佐证,表明在刑事和民事司法程序中,相关机关均未认定张某某构成“肇事逃逸”。同时,结合事故现场监控、车辆刮碰痕迹照片及司机陈述,论证事故碰撞轻微,司机可能未察觉而“驶离现场”,主观上缺乏“逃避法律追究”故意,不符合“逃逸”法定构成要件,有力驳斥了对方“逃逸”主张。

(三)紧握举证规则,占据法律高地

闫丁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强调“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指出统筹公司主张免责却未能提供有效证据推翻交警认定及相关司法文书结论,其免责主张依法不成立。

(四)明晰合同法律适用,稳固胜诉成果

律师主张本案《交通安全统筹合同》合法有效,性质参照保险合同规定。在免责事由不成立时,统筹公司应依约赔付。一审判决援引《保险法》条文有瑕疵,律师在二审稳固防守,确保核心裁判结果不受程序问题干扰。

三、胜诉硕果满枝

经闫丁律师专业代理,法院全面采纳我方观点,A公司赢得完全胜诉。核心免责主张被驳回,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证据不足证明司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统筹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全额理赔诉求获支持,B向A支付617,853元统筹理赔款,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多项费用。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在B财产不足时依法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为款项执行提供双重保障。二审案件受理费9979元由上诉方统筹公司负担。

四、闫丁律师的卓越付出

(一)精准预判,锁定关键风险

闫丁律师迅速识别“是否构成逃逸”是本案胜负关键,将诉讼策略聚焦于此,避免资源分散。

(二)精心组织运用证据体系

律师不仅收集证据,更巧妙将事故认定书、司法判决、不起诉决定书等权威文书与事实证据相互勾连,构建逻辑严密、坚不可摧的证据体系,有力支撑“仅为驶离”主张。

(三)专业坚定的法庭辩论

庭审中,律师清晰阐释“逃逸”法定构成要件与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成功引导法庭聚焦对方薄弱证据环节,牢牢掌控诉讼主动权,最终成功实现诉讼目标,为当事人全额追回垫付款项,增强判决可执行性,最大程度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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