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宠物饲料能否免增值税(5.1)
【问】
我公司是江西省一家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6年3月开始对外销售宠物饲料,请问我公司此业务能否免增值税?
【答】
你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对外销售宠物饲料不能免增值税,应按照“饲料”品目,适用9%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详解】
《增值税法》(主席令第四十一号)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1《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第十六条规定,饲料 饲料,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的产品或其加工品。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是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油饼、骨粉、鱼粉、草饲料、饲用鱼油、粕类饲料。
(二)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是指根据不同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是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 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是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是以四种以上微量元素、非营养性添加剂和载体为原料,经高压浓缩制成的块状预混物,可供牛、羊等牲畜直接食用,属于浓缩饲料。宠物饲料,属于饲料的征税范围。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饲料添加剂不属于饲料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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