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中,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工伤保险、劳动合同解除等权益纠纷时有发生。为引导劳动者明晰法律边界、提升维权意识与能力,永安法院发布劳动维权典型案例,为劳动者撑起权益“保护伞”。
案例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
案情介绍
王某等11名劳动者系某公司员工,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长期拖欠员工劳动报酬,经劳动者多次催讨,公司均拒不支付。其中8名劳动者就欠薪事宜先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后,该公司未按期履行裁决确定的工资支付义务,8名劳动者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余3名劳动者,在离职时与公司达成结算合意,由公司出具加盖公章的工资欠条,明确载明欠付工资金额等,且双方仅存在劳动报酬给付争议,无其他劳动关系纠纷,该3名劳动者持工资欠条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裁判及执行结果
针对仲裁后申请强制执行的8起案件,法院开通涉民生案件执行绿色通道,依法快速冻结、扣划公司银行存款,在短时间内将全部拖欠工资执行到位并发放至劳动者手中;针对持工资欠条起诉的3起案件,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因双方仅追索劳动报酬、无其他劳动争议,法院遂依法直接受理并快速审理,通过先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一致,公司当场支付欠付工资,高效化解纠纷。
法官说法
根据劳动争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纠纷适用仲裁前置程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劳动报酬、劳动关系解除等产生争议的,应当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法律明确例外情形:劳动者持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诉讼请求仅为追索劳动报酬,且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无需再先行申请劳动仲裁,最大限度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
案例二:未签劳动合同及解约纠纷案
案情介绍
李某入职某商贸公司从事行政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仅通过微信发放工资、未替李某缴纳社会保险。入职一年后,公司无正当理由单方面口头通知与李某解除劳动关系,拒绝支付任何经济补偿。李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先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公司不服裁决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提交的工牌、考勤记录、工资转账记录、工作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实其与商贸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未依法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均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商贸公司支付李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同时督促公司依法为李某补缴社会保险。
法官说法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不得无故或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违法解除的,应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要注意留存工牌、考勤、工资流水、工作沟通记录等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遭遇用工侵权时,及时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维权。
案例三: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纠纷案
案情介绍
张某在某建筑公司从事施工工作期间不慎摔伤,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该公司未依法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且以张某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为由,拒绝支付工伤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张某先行申请劳动仲裁并获支持,建筑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后,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应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全部费用。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建筑公司支付张某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法官说法
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无论自身是否存在一般过失,均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需自行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应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留存医疗票据、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意见书等证据,通过法定程序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四:退休人员追索两项补助金纠纷案
案情介绍
林某入职某公司从事伐木工作,后林某在工作时不慎被倒下的树木砸伤双腿,送医治疗后,林某被诊断为右胫腓骨中段粉碎性骨折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嗣后,林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和经济补偿金等。因林某在申请仲裁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其诉求未获仲裁委支持,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者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前提条件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解除。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合同关系终止的法定情形,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再成立劳动关系。因林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双方劳动关系已自然终止,故林某要求赔偿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林某主张的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范围外的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交通费等,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旨在弥补工伤职工因劳动能力受损而遭受的再就业收入损失,当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不再属于劳动就业市场的主体,再行支付该项补助金缺乏法律依据。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系为化解劳动关系解除后工伤复发带来的医疗费用风险,而劳动者退休后可依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另行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亦无法律依据。
供稿|民庭、文创园法庭
编辑|谢程平
初审|郭欣娴
复审|黄瑞芳
终审|王 军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