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某连锁酒店3楼,那晚空调打得有点低。肖某刷完手机打了个哈欠,把定位发过去时还特意备注了“308,门没锁”。不到四十分钟,周某就来了——蓝白色工装裙,头发扎得高高的,拎着个帆布包,说是刚下班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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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百块现金,当面点清。两人进屋后没关严的窗帘晃了两下,对面楼顶的广告牌灯光扫过墙壁,一闪一灭。洗完澡出来,周某正弯腰擦脚,肖某刚套上T恤,门“砰”地被踹开。三四个穿便装的中年人站在门口,亮证动作干脆得像演练过八百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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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拘留,不长。出来那天周某在派出所门口拍了张自拍,左耳垂有点红,说是鼓膜受损。她立刻找律师,一纸诉状递上去:要求撤销处罚、确认执法违法、索赔20万元。更让人意外的是,肖某居然签了《证人说明》,白纸黑字写着“我亲眼看见她被推搡,后脑撞到桌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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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调取的审讯室监控显示,全程六小时,周某喝了三杯水,翻了两次手机壳,打了个喷嚏,但没被碰过一下。走廊监控也清楚拍到她进所时走路带风,出所时口罩戴得严实,却没遮住嘴角一点笑意。
她提的“胁迫认罪”,办案单位直接把执法记录仪原始视频拷贝成光盘附在答辩状里。连隔壁房间做笔录的另一名嫌疑人,都听见她在里面笑了一声:“这算啥,比上次足浴店查得还松。”
裁量依据写得明明白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湖南地方细则第4.2款。价格谈妥、金钱交付,即属“情节较轻”档,3日拘留已是顶格从轻。她之前在雨花区某足浴店的行政处罚记录,系统里能查到三次,最近一次是去年11月。
现在那份驳回裁定书静静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案号(2023)湘0102行初XXX号。点进去,连“本院认为”四个字都透着股疲惫感——就像干完一单活儿的老师傅,拍拍围裙,转身去泡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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