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及斡旋受贿)的入罪门槛。实务中并非只看“事办没办成”,而是穿透审查利益本身的合法性获取手段的合规性。根据“两高”司法解释,其认定标准已从单纯的“实体违法”扩展至“程序违规”和“破坏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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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界定标准的三层逻辑

司法实践通常将“不正当利益”拆解为以下三个递进层级:

  1. 实体违法(性质不正当)

标准:利益本身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即“要的东西是错的”。

示例:请求违规办理取保候审(“捞人”)、骗取本不该享有的国家补贴、偷逃税款。

  1. 程序违法(手段不正当)

标准:利益本身合法,但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程序、规则提供帮助。即“要的东西对,但拿法错了”。

示例:符合资质的工程款结算,本应正常审批,却要求领导“特事特办”跳过审计;或要求违规加快审批进度。

  1. 破坏公平竞争(谋取竞争优势)

标准:在招标、采购、人事任免等竞争性领域,通过行贿获取本不确定的竞争优势。这是最典型的“灰色”变“黑”情形。

示例:在公开招标中,即便公司实力达标,但通过送礼让评委“倾斜打分”或泄露标底。

二、 不同层级的认定差异与示例

为了让你更直观地把握“罪与非罪”的边界,以下通过具体场景对比说明:

层级

利益性质

典型场景举例

司法认定结论

第一级:实体违法 (最严重)

利益本身非法

1. 刑事干预:请托违规“捞人”、销案、减刑。 2. 骗取资格:不符合政策条件,行贿骗取低保、保障房。 3. 规避监管:行贿以掩盖安全事故、环保违法。

✅ 构成行贿罪 (性质最恶劣,极少争议)

第二级:程序违法/破坏公平 (最常见)

利益合法但手段违规

1. 竞争性领域:招标、竞聘中送礼以“确保中标”或“内定”。 2. 非竞争性领域:催促本应发放的工程款,但要求违反财务流程提前支付。

✅ 构成行贿罪 (司法解释明确:违背公平原则即属不正当)

第三级:正当利益 + 合规手段 (灰色地带)

利益合法且未破坏规则

1. 催促履职:因官员刁难,送礼催促发放本就该发的工资、工程款,且未插队、未损害他人利益。 2. 信息咨询:送礼仅为了解正常政策进度,未要求违规操作。

❌ 通常不构成行贿罪 (可能按违纪处理,但刑事风险低)

三、 实务中极易混淆的“不确定利益”

“不确定利益”(如中标结果、人事任命)是认定的难点。核心规则是:通过行贿手段将“不确定”变为“确定”,即属不正当。

  • 认定为罪:A公司实力与B公司相当,通过行贿让领导在评标时倾斜,破坏了公平竞争
  • 误区提示:不要以为“我本来就符合条件”就安全。只要动用了贿赂手段去影响结果,就属于“谋取竞争优势”,依然入罪。

四、 证据视角的关键抓手

在中间人案件中,证明“不正当”通常依赖以下证据:

  • 言证中间人与请托人的聊天记录(如“这事得走特殊通道”、“保证拿下项目”)。
  • 行为:公职人员是否实施了违规操作(如违规审批、泄露标底),这是证明利益“不正当”的客观铁证。
  • 结果:最终获取的利益是否明显背离常态(如资质最差却中标)。

一句话总结:除了单纯催促正常履职且未插队的情况外,绝大多数通过中间人“运作”的事项,只要涉及改变流程、影响竞争或获取非法结果,都会被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